學達書庫 > 松本清張 > 假瘋子兇殺案 | 上頁 下頁 | |
四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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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請求他不要殺我。他看了我一會兒,取過了臺上的膿盆,抓起我的手腕,正要把手術刀戳進去。我嚇壞了,拚命請他饒過我。這戴口罩的人好像動了憐憫,說:好吧,這次讓你回去好了,不過千萬不能跟別人提,否則一定會被我殺死。下次來到醫院,休想活命。我答應了他。 「那人放下手術刀,突然又在我的手腕上打了一針。我怕得發抖,他告訴我不用害怕,是安眠藥,我會送你回到原來的地方,不過為了不使你知道路徑,所以讓你睡一覺。不到五分鐘,我便又失去意識了。」 是奇異的故事。這女人說她是在新宿的後街陰暗地方拉客的私娼。以為是上等客,搭上那輛車,這就是倒黴的原因了。項目小組希望能證實她的話,於是查出她所說的事情發生次日早上,她是靠在屋簷下睡覺,被人發現到了,向派出所報了案。派出所裡即有記錄,說她是喝醉了酒,才在街角上睡著。其實她是因為前一晚被戴口罩的男子嚴厲警告,沒敢說出真相的。 項目小組對這件事非常重視,認為和分屍案有某種關聯,開始重點清查她說的「醫院」,因為她肯定她被帶去的是病房,根據她的供述來推測,那男子很可能是變態性欲者,即虐待狂。如果是這樣,傷害與行兇都不會有特別的動機,被害人也只是加害人所喜歡的女人,並無特別的關係。這就是說,在街頭碰見的女人也好,只要合他意,什麼人都無妨。 當然,她的說法也有不可解的地方。她說是被帶到醫院裡,可是醫院能做這種事嗎?從車上把熟睡中的女人抱進醫院裡,即使是深夜,醫院裡必定有人看到。放她回去時也一樣,女人被打了安眠針正在昏睡。必需把昏睡的女人抱起,經過走廊,出到門外去。這些,可能完全避過別人耳目嗎?醫院的深夜,仍然會有值班人員和警衛才是。 話雖如此,項目小組也並不是全盤否認她的說法。接下來,警方把女人的供述向報界發表出來了。 上田喜一看到有關這個案子的報導後,想起了本區杉原町二四七號的違章建築。 那幢違章建築,五、六天前才由希望建設自動拆除。原以為高鍋一定會繼續胡搞,讓官方傷透腦筋的。上田料定高鍋會使出慣常的拖延戰術,一年後讓買主搬入,使建築股投降的。過去高鍋的作風正是如此。因何拆除得這麼快,倒使人大感意外。貼了紅紙條後,還不過兩個月左右而已。 一旦拆除,再粗陋的建築,造成的損失仍然相當可觀。難道高鍋看准區公所方面,這次必定會強制執行,才及時拆掉的嗎?說不定高鍋是認為既要吃這口建售飯,為了不使建築股對他有太差的印象,才這麼做的嗎? 上田雖然曾一度這麼想,可是因為高鍋拆得太乾脆,所以覺得有些不同尋常了。如果他願意這麼乖乖聽話,那麼這些日子以來的空城計、空頭申請戶等等戰術,未免太多餘了,而且那個房子已完成了九成以上。 上田並沒有看過屋內——上棟後不久倒看過,但那時還只有骨骼,隔間、裝潢等都還一點也沒有動工。是有藍圖,可是那只是幌子,根本不能當真。 如果在那幢建售住宅裡,造了一個像病房那樣的房間呢?從報上的報導,他想到了這一點。 教一個女人昏睡,在天亮時分用車子載到那個已經完成九成的房子裡。屋裡有個房間是裝成病房模樣的。也可以不必。請木匠做,高鍋一個人就可以。搬一隻床,牆上掛個有花的簾子。普通病房裡常見的有抽屜的檯子,便是唯一的道具了。其它空無一物也無妨。電氣方面,記得已施工過了。 然後,把女人絞殺,分屍。等於是空屋,可以毫無顧慮。血漬的清理也不難。然後把肢解的屍首用車子載出去,丟棄在幾個地點,一切罪行完成後,為了消滅證據,把屋子拆除。由於區公所方面早有拆除命令,故而無人懷疑把它拆除有何可疑之處。拆除時當然需要木匠及一些工人,可是這時高鍋可以把一切證物消除。 奇怪的是為什麼兇手要在行兇前,饒過另一個女人呢?她不也是差一點被肢解嗎?難道兇手只對她動了憐憫之情? 上田喜一把這想法否認了。不是的,他是故意放走了她。是為了下一樁凶行,使辦案人員誤以為犯罪是在像病房的房間裡做的。兇手早已設想,那個被釋的女人,儘管受到嚴厲的恐嚇與警告,仍然會向警方提供她的奇異的經驗。說不定「病房」設備,只是為了這個目的,而實際做凶案的時候,已經將它拆掉了。 不過……上田又回過頭想:希望建設的高鍋,會是這麼殘忍的人物嗎?他是那種變態性欲者嗎? 人不可貌相,這一點殊不能斷定,不過上田總覺得高鍋不是這種人。不錯,是惡性建售業者沒錯,狡猾、奸詐。但是,這種小惡棍,多半不會幹這種罪大惡極的凶案。那麼兇手會不會是更像善良紳士的人呢? 上田喜一於是想起那天從違章建築現場回家時,在巷子裡碰到的一身英國貨毛衣褲子,口銜煙斗、手牽大狼犬、悠然慢步的五十出頭年紀的紳士。不光想起了他,還想起當時直覺認為屢屢打電話到課裡來「陳情」的匿名檢舉人,是否就是這位老紳士呢? 為了湮滅犯罪證據,想把房屋拆除,那就需要區公所建築課的違建拆除令,因為已完成九成以上的建築,如果隨便就拆除,那是不自然的,會使人懷疑的。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建築課的稽查股一再地下達改正、否則拆除的嚴命,破壞便成合理的事。為了這一點,那幢建築中的屋子便必需有人打匿名電話來「陳情」了。 並且,這種電話還得早些開始打。因為根據往例,稽查人員到現場跑那麼三趟四趟,業者是不可能順從的。再如屋子快完成的時候再來下達命令,強制執行便會接著而來,這也不自然。因此一定要讓稽查人員傷傷腦筋。於是官廳的通告一而再,再而三地下達。 上原想到,除了凶嫌以外,還要有檢舉的共犯。當然,同一個人也未嘗不可,因為打打電話不必擔心被認出是誰,嗓聲也可以做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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