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加德納 > 受騙的模特兒 | 上頁 下頁
四七


  「是的,先生,」加文回答道,「我告訴她我認為卡塞爾曼殺了她父親,我擔心卡塞爾曼還會殺了她。我認為她身陷險境,我給她這個武器自衛。我讓她任何時候都要隨身帶槍,我想我可以控告卡塞爾曼,使當局因謀殺罪而逮捕起訴卡塞爾曼。」

  梅森說:「謝謝。我就問到這裡。」

  「沒有問題。」漢米爾頓·伯格惱怒地說。

  「那麼,如果本庭認為合適,」梅森說,「我提議刪掉證人加文的全部證詞。」

  「理由何在?」德克法官問道。

  「理由是沒有證據表明,被告瞭解加文當時正在做的事或者對他想做的事略有所知。被告不應以任何方式受加文因錯誤地認為在幫助她而可能做的事的影響。」

  「讓我們假定,出於某種原因證人自己在心裡認定是被告殺了喬治。卡塞爾曼。為了保護被告,他去了卡塞爾曼的公寓。他發現卡塞爾曼已經被謀殺,但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是被告實施了謀殺行動。被告沒有與他進行過任何形式的聯繫,被告也沒有讓他做過任何事情。他力圖保護被告,銷毀了一些證據。被告當然不會因他銷毀證據而受影響。」

  漢米爾頓·伯格起身說,「等等,閣下,等等!我想大家聽我說一句。卡塞爾曼的公寓內存在一些特殊情況。門把手上的指紋被擦掉了。現在還有證據表明,女鞋印上留下的腳印是被告的鞋留下的,被這位證人銷毀了。我們有權指出公寓內的實際情況,以及這些情況是如何造成的。」

  「你們有權指出實際情況。」德克法官說。「你們有權指出,有人將門把手上的隱性指紋擦掉了。但那不是說你們有權指出這是被告的朋友幹的,除非你們能指出被告瞭解行動,並且默許或以某種方式暗示了行動。」

  「正是如此,閣下。」梅森說完坐下。

  德克法官眉頭緊鎖:「整個事態非同尋常,控告方式也是非同尋常,本庭不得不承認,老是出現以不適當、不相干、不重要為由對證詞提出反對時,本庭不清楚辯護律師在想些什麼。本庭認為辯護律師當時在這點上本應詳盡闡述。」

  「如果當時那樣做了,」梅森說,「本庭也裁定反對有效,控方會取得一個顯著成功,因為那個推測在陪審員們面前會十分清楚,他們會覺得證據正因一個技術原因而被隱瞞。」

  「嗯,當然證人的部分證詞是相干的。」德克法官說,「他給了被告手槍,他證實槍交給被告時上滿了子彈,他還證實後來在當天夜裡他第二次察看了手槍,手槍裡有一枚空彈殼。」

  「我們不把這個證據包括在刪除的動議中,」梅森說,「有關鞋是被告的證據也不包括在內。但我們反對就證人進入喬治·卡塞爾曼的公寓而提出的所有問題,我們提議將這部分證詞刪除。」

  「本庭願意在這一點上贊同你的意見,梅森先生。不過,現在快到晚間休庭時間。本庭會在明天早晨之前對事態做周密考慮。同時,本庭將休庭至明晨10時,在此期間陪審員不得對本案的是非曲直形成或發表任何意見,不得討論證據,也不得允許任何他人在陪審員面前進行討論。在本案案情完全提交法庭之前,陪審員應避免形成任何意見。本庭休庭至明早10時。」

  §17

  漢米爾頓·伯格為上午準備了一個出人意料的證人。

  法庭剛一重新開庭,查明被告和陪審員確已到庭,他便要求:「傳小霍默·加文。」

  小加文走上前來,神情堅定地緊閉雙唇。

  他宣誓已畢,報上姓名、住址,表明自己是前一位證人霍默·加文的兒子。

  「好的,」漢米爾頓在證人面前伸出一個手指說道,「我請你仔細聽我的提問,你只要回答這些問題,不用主動提供別的情況。你的父親購買了3支樣式、口徑和品牌相同的手槍,這一點已經得到確認。為了論證時方便起見,我們已經將給你的那支稱為『小槍』,將今年10月7日傍晚放在他槍套裡的那支稱為『皮套槍』,將他鎖在保險櫃裡的那支稱為『保險櫃槍』。你明白這些稱呼嗎?」

  「是的,先生。」

  「現在似乎無人否認,10月7日晚上,你父親將我們所稱的『皮套槍』交給了被告斯蒂芬妮·福克納,後來又從保險櫃中取出我們所稱的保險櫃槍放進槍套。看來這三支槍中的一支就是殺人兇器,這支槍已被標為證物第30號。你聽明白了嗎?」

  「是的,先生。」

  「那好,我想問你那支你父親交給你的槍的情況,也就是我們所稱的『小槍』的情況。我想問你是否於今年10月8日將那支槍交給了佩裡·梅森先生?」

  「我給了。」

  「當時梅森先生是把槍拿在手裡的嗎?」

  「他是拿在手裡的。是的,先生。」

  「梅森先生擺弄過那支槍嗎?」

  「是的。」

  「怎麼擺弄的?」

  「反對,這個問題不合適、不相干、不重要。」梅森說。

  「我建議把這聯繫起來。」漢米爾頓·伯格說。

  「我想我們應該不僅按地區檢察官的建議把這聯繫起來,」梅森說,「我還想詢問證人一個只是和本案那個階段有關的問題。」

  「問吧。」德克法官說。

  梅森問道:「我們所稱的『小槍』是不是現在我向你出示並已被列為證物第30號的手槍?」

  證人看了看槍,說:「絕對不是。那支槍樣式與這支槍一模一樣,但不是這支槍。」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本庭認為合適,」梅森說,「證人可能如何處理別的槍支,當然與被告沒有聯繫,完全與本案有關事項無關。」

  「我認為這種意見正確,」德克法官說,「反對有效。」

  漢米爾頓·伯格憤憤地說,「那麼,我想換一種問話方式。你看到這支標為證物第30號的槍了嗎?」

  「是的,先生。」

  「你從前見過那支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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