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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錢鬼(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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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都同意,各自拿回六英鎊。神父剩下三十二英鎊,奧康納繼續謹慎地玩著。只押了一次,用葫蘆勝了兩對和同花,贏回了十英鎊。基拉尼的三大湖泊掠過窗戶,誰都無心去欣賞湖光。過了法蘭福時,法官知道終於等到了他要的牌,摸了三張牌後他興奮地看著手裡的四張Q和一張梅花7,奧康納也肯定有好牌,因為當法官跟了神父的五英鎊又加他五英鎊時,他也跟了牌。神父跟了五英鎊又加押了十英鎊後,奧康納慌神了,扣了牌。他只剩下開始的那十二英鎊了。 法官咬著大拇指指甲。隨後,他跟神父的十英鎊又加了十英鎊。 「還有五分鐘到特拉利!」列車員從車廂門探過頭來說。神父發慌地瞪著桌子中的火柴,又瞪著自己那堆值十二英鎊的火柴。 「我怎麼辦哪?」他說,「哦,上帝啊,我該怎麼辦哪?」 「神父,」奧康納說,「你不能再下注了,你必須跟並要求看牌。」 「我想也是。」神父沮喪地說,把十英鎊的火柴推到桌子中央,自己就剩下了二英鎊。「我那會兒幹得還不賴,我有三十二英鎊時,就應該留給孤兒院了。但現在我只剩下二英鎊給他們了。」 「我來補到五英鎊,神父!」科明法官說,「瞧!四個圈兒。」 奧康納打了個口哨,神父看看亮開的Q,又看看自己的牌。 「K沒Q大嗎?」他疑惑地問。 「比Q大,只要你有四張。」法官說。 神父把牌攤到桌子上。 「可是我有。」他說。他真有!「上帝保佑!」他喘著氣說,「我以為全輸了,我還以為你一定有至尊同花順!」 火車開進特拉利時,他們清理了紙牌和火柴。奧康納拿回自己的撲克,法官把斷火柴放到煙灰缸裡,奧康納從口袋裡數出十二張一英鎊的鈔票遞給神父。 「上帝保佑你,孩子!」神父說。 科明法官不無遺憾地掏出支票本。「應該是整整五十英鎊吧,神父。」他說。 「可以這麼說,」神父說,「的確是。但我都忘了咱們開頭怎麼說的啦。」 「我保證給你我欠孤兒院的五十英鎊。」法官說。他準備開支票,「你說的是丁格爾孤兒院嗎?我就那麼開嗎?」 神父顯得迷惑不解的樣子。 「嗯,我想他們沒有銀行戶頭,那麼個小地方!」神父說。 「那我最好是開到你名下了。」法官說著,等神父說出名字。 「但我也沒戶頭。」神父有點為難地說,「我從來沒管過錢。」 「這麼辦吧。」法官禮貌地說。他飛快地寫完,撕下支票,遞給神父。「這是付給持票人的,特拉利的愛爾蘭銀行能兌現,我們剛好趕得上。他們還有半個小時關門。」 「你是說在銀行裡憑這個他們給我錢嗎?」神父小心地拿著支票問道。 「當然!」法官說,「但小心別弄丟了,那是付給持票人的,所以誰拿了都可以兌現。好了,奧康納、神父,這是次非常有意思的旅途,雖然不便宜。祝你們今天好運!」 「至於我,」奧康納鬱鬱地說,「上帝一定是偏向您,神父。我還沒見過這樣的牌,這對我是個教訓。別在火車上玩撲克,至少別和教堂裡的人玩。」 神父說:「我負責在日落前把錢存到孤兒院的賬上。」 他們在特拉利站的站台上分手後,科明法官來到旅館。明天上午要開庭審案,他想早點睡下。 上午的兩起案子很簡單,過失抗辯,他罰款結案。特拉利選出的陪審團百無聊賴地坐陪著。 第三個被告被傳喚時,科明法官正在埋頭寫文書,從下面只能看見他的法官假髮。 「帶羅南·誇克·奧康納到庭!」法庭執事低沉地喊道。 一陣踢踏的腳步聲,法官繼續寫著。 「你是羅南·誇克·奧康納嗎?」執事問著新被告。 「我是。」那人應聲說。 「羅南·誇克·奧康納,」執事說,「你被起訴用牌詐騙,觸犯了一八四五年《賭博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案件中,你,羅南·誇克·奧康納,於今年五月十三日在凱裡鎮,利用撲克,或是打牌,靠欺騙或非法手段從一位叫盧根·基息處贏得大筆金錢,由此構成了以欺詐手段從上述的盧根·基恩處獲取了大額現金。對起訴有無異議?有罪還是無罪?」 在陳述過程中,科明法官小心地放下筆,凝視了一會兒自己的文書,好像希冀著用這種方式來處理整個審訊一樣,最後他抬起眼睛。 長著一雙討好眼睛的小瘦子從對面有些吃驚地默視著他,科明法官也同樣吃驚地看著被告。 「沒有犯罪。」奧康納小聲地說。 「等一下。」法官說,法庭的人靜坐著,看著他坐在凳子上紋絲不動。他那掩飾的面孔背後,內心一片混亂。他本可以馬上不審這個案子,只要說出自己認識被告即可。 隨後他想到,這將意味著重審,額外花銷要由與本案有關的納稅人來付,因為被告現已被正式起訴。他心裡想,現在的關鍵問題在於:他能不能信任自己公正地判案,並向陪審團做出真實公正的結論呢?他肯定自己能做到。 「請向陪審團宣誓。」他說。 執事照做了,然後問奧康納是否有律師。奧康納說他沒有,但希望能自我辯護。科明在心裡暗暗發了誓。現在,公平就要求他站在被告一方對付公訴人律師。 律師現在站起來陳述事實,他說的很簡單。五月十三日,特拉利的雜貨商——盧根·基恩在都柏林登上了從都柏林開往特拉利的火車回家,他碰巧身上帶了一大筆現金,即對英鎊。 旅途中他偶然參加了與被告及另一個人的賭局,用的是被告的撲克牌。他輸的錢太多了,於是產生懷疑。在法蘭福,特拉利的前一站,他找了個藉口下車,找到鐵路公司的一名員工,並要求在特拉利站台上警察能到場。 他的第一證人是特拉利警察,這個面容嚴肅的高大男人為逮捕做了證。他發誓說,五月十三日得到消息後他就來到特拉利站,正當都柏林的火車進站。他在那兒遇到這個人給他指出了被告,後來知道那人是盧根·基恩先生。 他讓被告和他去一趟特拉利站警署,那人和他去了。在那兒他搜了身。東西中有一副撲克牌,基恩認得那是在火車上玩撲克用的。 他說,「這些東西已被送到都柏林檢查,一收到都柏林的檢查報告,奧康納就被起訴犯法。」 如此而已,下一個證人是都柏林愛爾蘭警察詐騙科的。法官心中暗想,他昨天顯然也在火車上,但坐的是三等車廂。 探長發誓說,經過嚴格檢查,這副撲克是做過記號的,公訴人律師拿起一副紙牌,探長按照記號分辨出來了。這副牌傳給了法官,律師詢問說:「這副牌是怎麼做記號的?」 「用兩種方法,大人!」探長對法官說,「用俗稱的明暗處理和描邊法。四種花色的每張牌背面不同位置都描了邊,牌的兩端也描了,這樣無論哪端朝上都不影響。描邊法中,圖案邊界和牌邊緣之間的白色界限被改得寬度不一,這種變化雖很細微,但從桌子對面能看出來,這樣就為騙子指明了對家拿的是什麼花色。這麼說明白了嗎?」 「完全明白!」科明法官盯著奧康納說。 「大牌,從A到10,是用明暗法區分的,也就是用化學藥物輕微改變紙背面圖案小區域的明暗,這種區域很小,並不比手指尖兒大,但足以讓桌子對面的人認出來,因為他知道自己在找什麼。」 「搞鬼的人發牌時也有必要作假嗎?」律師問,他知道陪審團都非常感興趣。這畢竟和審訊偷馬案大大不同。 「發牌可能作假。」詐騙科的探長承認說,「但沒什麼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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