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范·戴恩 > 金絲雀殺人事件 | 上頁 下頁


  當這麼多神探皆擁有如此清晰的公約數時,我們幾乎可以大膽斷言,這一定相當程度反映了寫作者的某種真相。

  瞭解推理歷史的人都不難察覺,早期推理作家有相當濃厚的「業餘」氣息,他們也和筆下偵探一樣,往往在推理作家這個身分而外,還擁有個更重要(或正確的說,他們自認為更重要)的身分和技藝。這從開山祖師的愛倫坡就如此,老實說,他那六部推理小說之所成為歷史的里程碑之作非始料所及,當時,這只是他一生多樣且多產的眾多作品的一環而已;又比方說,我個人相當偏愛、寫《時間的女兒》的英籍作家約瑟芬·鐵伊也是如此,她一生更認真從事的是她的歷史研究工作,造化弄人讓她留名青史的八部推理小說,不過是她生命中某個較持之以恆的嗜好罷了。

  這種業餘特質,尤其在這些推理作家寫第一部作品時最見端倪:早期推理小說史上,我們幾乎找不到哪個作家是懷抱著「誓為偉大推理作家」的堅定大志和熱情加入的,反而多是一時興起,伴隨著一種「寫這種小說何難之有,我也會」的不服氣心理,其意接近設計出某個難解的字謎難倒別人好顯示自己的聰明罷了。

  總而言之,推理作家,對他們而言,比較像一種「身分」而非職業,這構成了早期古典推理小說的某種圖像:一群原就聰明驕傲的人行有餘力所開的玩笑和偷偷摸摸的嗜好,正因為只是玩笑和嗜好,遂令這一支小說打一開始就烙上更驕傲的印記。

  兩倍的十誡

  為什麼這種業餘氣息可讓作品更驕傲呢?答案很簡單:因為本來沒打算以此維生,所以不必太遷就那些才智愚庸不等的看書之人,只需遵奉寫作者本人內心的理性召喚,把小說弄得愈詭譎愈好——這情況,差不多到四〇年代才逆轉過來。

  我們知道,一種以身分而非以職業聚合的小團體,通常很容易發展出某些更嚴厲的守則和誡律,好清楚區隔開圈內圈外,來維持自身的純淨性——早期的古典推理正是如此,很長一段時間,他們對界定「推理小說是什麼」相當在意,這與其說是學術分類的樂趣,倒不如視為「會員」身分的確認。

  也因此,這種「推理小說是什麼」的界定,通常採取的反倒是否定式的「推理小說不是什麼」來進行——這些「非我族類」式的宣告,推理史上俯拾可得,包括諾克司(M·R·Knox)說,推理小說不可有超自然的力量介入,偵探本人不可是兇手,以及破案得依據可證實的推理,不能出於意外等等;或像佛利民(R·A·Freeman)說,幽默以及人物性格和場景的描述均屬次要,必要時皆可犧牲,或像榭爾絲(D·C·Sayers)說,愛情在推理小說中不該有份量,尤其是書中偵探更不得涉入情愛。

  更具體的一次發生在一九二八年,當時英國的推理俱樂部要求它所屬會員鄭重立誓,書寫小說必須嚴守推準則,不可立基於「天啟、女性直覺、巫術、欺詐、巧合和上帝之手」。

  然而,推理歷史上最全面、最完整、最嚴厲也最光明磊落的誡律,公認還是出自于范達因之手,他題名為「推理小說二十守則」——本來應該只有十九條,但既是奇數且是質數的19,不符合范達因高度均衡對稱理性要求,因此硬被他湊成完滿的20條,這讓人想到克麗絲蒂筆下同樣有理性對稱癖的大偵探白羅,「我常遺憾的是,雞蛋為什麼不是正方形的。」

  從這二十條銘之金石的鏘鏘有力誡律中,我們可清楚看出范達因是多驕傲的一個人。為了維護古典推理的純粹理性,而且不願勝之不武、希望和讀者進行光明而公正的對決,范達因要求棄絕一切不合理的欺瞞手法,並不惜把文學性的曖昧描述和尋常小說的亙古主題愛情給驅趕出去,此外,一些過度使用、已成公式的舊式詭計也不該再用,如此的「唯理是從」,讓人不能不想到為了維護理性的至善,不惜把詩人全逐出理想國的嚴厲柏拉圖;乃至於從西奈山舉著石碑下來,命令以色列「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貪戀人的妻子……」的先知摩西——差別只在於范達因的條文數量是摩西的整整兩倍,是推理小說「兩倍的十誡」。

  純淨的理性之旅

  這些誡律,他們有遵行嗎?

  老實講,就跟當年那群頑冥的以色列人一樣,犯規的遠多聽話的。這其實極正常。對創作活動有一點起碼理解的人都曉得,創作通常「先於」分類和規則,反之不亦然,因此,所有的誡律,分類規則和秩序,只是某種「理想」狀態,方便於我們理解、記憶、溝通而已,就像名推理史家朱利安·西蒙斯說的,幾乎所有的推理小說都是「混血」(Hybrid),所以說,我們仍一再從號稱古典推理小說中讀到愛情、讀到細瑣的描述,以及讀到一些更不該讀到的——巧合、意外和種種欺瞞讀者的不太光明手法。

  這其實也正是范達因另一樣最特別的地方:除了一碰到美術的老本行仍會忍不住滔滔議論起來之外,基本上,范達因相當遵守他傳之推理史的二十誡律,包括他一生共計十二部的推理名著,書名樸實無華,全部題名為「XX殺人事件」,很顯然是個嚴以責人但更苛以律己的誠實之人。

  往下,閱讀范達因的小說,將會是一趟純淨但有點辛苦的理性之旅,只有以聰明為樂的人得以居之,然而,正像柏拉圖所說的,最美好的事物,只會在漫漫長路的末端顯現。

  § 推理小說二十條守則

  推理小說是一種智性遊戲,更像一種競賽,作者必須公平的和讀者玩這場比賽,他必須在使用策略和詭計的同時,維持一定程度的誠實,絕不能過分到像玩橋牌時作弊一樣。他必須以智取勝,透過精巧又不失誠實的設計引起讀者興趣。因此,寫推理小說有著極其明確的守則存在,雖然是不成文的規定,但約束力十足,每一個受人尊敬或懂得自重的小說作者,都得服膺這些守則。

  在此,特別列出這些理應稱之為「誡律」的條文,一部分根據所有偉大的推理小說作家所遵行的原則,另一部分則來自所有誠實作家內心的信念,熔鑄而成:

  一、必須讓讀者擁有和偵探平等的機會解謎,所有線索都必須交代清楚。

  二、除兇手對偵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技巧之外,不該刻意欺騙或以不正當詭計愚弄讀者。

  三、不可在故事中添加愛情成分,以免非理性的情緒干擾純粹理性的推演。我們要的是將兇手送上正義的法庭,而不是將一對苦戀的情侶送上婚姻的聖壇。

  四、偵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員不可搖身變為兇手。如此等於拿一分錢銅板,說它是五元金幣一樣,這是不實的陳述。

  五、控告兇手,必須通過邏輯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沒有合理動機的嫌犯自白。以後者的方式破案,無異是故意驅使讀者到一個不可能找答案之處搜尋,等讀者失敗回來之後,才告訴他們答案從頭到尾在你口袋之中,這樣的作者,不會比一個笑匠好到哪兒去。

  六、推理小說必須有偵探,偵探不偵查案情就不能稱之為偵探。偵探的任務是搜集一切可能的線索,再根據這些線索找出那個故事一開始時犯下惡行的人。如果偵探不能經由線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終結論,那就如同偷看算術課本書後解答的小學生一樣,不算真正解決了謎題。

  七、推理小說中通常會出現屍體,屍體所顯露的疑點愈多愈妙。缺乏兇殺的犯罪太單薄,份量太不足了,為一樁如此平凡的犯罪寫上三百頁也未免太小題大作了。畢竟,讀者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必須獲得回饋。美國人本質上比較富於人性,因此,一樁兇狠的謀殺案會激起他們的報復之念和恐懼心理,他們希望殺人者受到法律制裁。所以,當一個「惡毒」的謀殺案發生時,再溫厚的讀者都會懷抱滿腔正義熱忱來追捕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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