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偵探推理 > 神探李昌鈺破案實錄 | 上頁 下頁 | |
三八 | |
|
|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我應辯護律師之請而趕到班迪街的現場勘查,整整一年後我坐上了證人席,來向陪審員解釋凶案現場。但是我是在案發後的一個多月才獲准到現場勘查的,所剩的證據十分有限,我只能依賴手上收集到的證據以及警方拍攝的現場照片來分析當時的情形。 我首先向陪審員解釋了鞋印的不同種類,而指出除有布諾馬利牌子的鞋印外,現場還有兩隻沾有血跡,紋路是平行線的鞋印,在隆納和妮可兩人的屍體中間出現了這樣的半隻鞋印,同時在隆納的牛仔褲上也有同樣紋路的鞋印。我解釋說,這意味著現場有兩位兇手,一位穿著布諾馬利鞋,另一位穿著鞋底紋路是平行線的鞋。檢方的專家證人後來否定我的說法,聲稱美國沒有鞋底為平行線紋路的鞋。沒想到在一個多星期後,我收到來自全美各地七十多雙有平行線紋路鞋底的鞋。我只好在當地召開記者會,展示這些鞋子,並請大家不要再寄鞋給我。 接著,我開始在法庭上示範血跡噴濺形態。我將一瓶紅墨水倒在白紙上,然後手掌猛拍紙上的紅墨水,一些陪審員沒想到我會出手這麼快,都吃了一驚,接著我又將紅墨水從不同的高度滴到地面上的白紙,來解釋血跡噴濺的形態,我將沾滿紅墨水的白紙拿起來在法庭內走動時,向陪審員展示出不同力量所造成的血跡形態。當我進行示範時,一位陪審員顯示出十分害怕的神態。伊藤法官看在眼裡,便開玩笑地對我說,「李博士,我想你讓第六十三號陪審員受驚了。」那位坐在前排的白人女陪審員聽後不好意思地笑了一笑。 我開始用這些示範結果和現場所收集到的血跡形態進行比對。我解釋說,從現場這些血跡形態來看,隆納曾與凶嫌長時間的打鬥,並且曾與一名或兩名殺手展開過一番血戰,而檢方卻稱隆納經過極短時間的打鬥即被殺死。 我展示出檢方拍攝的屍體照片,指出他穿著的藍色牛仔褲上的血跡的形狀,有從上往下流的形狀,從而顯示隆納是站著打鬥,腿部流著血。 隆納的隨身物品,如一個信封、一堆鑰匙、一張撕破的紙片、以及一隻呼叫器,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這顯示他與殺手打鬥的範圍很大,很激烈。從照片裡的紙片上還可以看到一些血痕,這些痕跡並不明顯,但是經放大後可以隱約看出是一段鞋印,如果收集到這張紙片,就可以找出清楚的紋路,也許,也許還可以在紙片正面及背面找到指紋。但是,這樣重要的證據卻不翼而飛了,檢方和警方卻不知道其下落。 隆納屍體的照片還顯示出附近的沙土上有一些雜亂的可疑腳印,警方卻沒有收集這些腳印,在幾個星期後我到現場時,這些腳印已被破壞殆盡了。 我又展示出另一張警方所拍攝的照片,照片上顯示出隆納的呼叫器面板上沾滿了血,這血如果不是隆納的,一定是兇手的,但是警方卻沒有化驗這些血跡。 接著展示出來的照片是妮可屍體肩部的血滴。我向陪審員解釋說妮可已經倒在地上,上面的血滴肯定不是隆納的就是兇手的但是,這樣重要的證據,警方卻沒有收集起來,反而送去清洗掉。 辯護律師接著問及有關辛普森臥室發現的那雙襪子。我解釋說,在我首次檢驗時,就發現由於警方處理不當,將兩隻在不同地方發現的襪子放在同一個證物袋內,而懷疑這兩隻襪子都可能受到污染。在第二次詳細檢驗時,我發現血是從襪子的一面滲透到另外一面,這證實我的懷疑。 辯方律師還叫我說明我與洛杉磯警察局刑事化驗室在這宗案件打交道的經過。我毫不客氣地指責洛杉磯警察局刑事化驗室處理本案的所作所為既不專業又沒有道理。 我舉例說,在檢驗辛普森臥室找到的襪子時,警方叫我和兩位辯護律師在上午九時三十分到達化驗室,我們都準時到達,但是,警方及檢察官卻故意拖延,讓我們在走廊上足足等了三個多小時,到了十二時四十五分左右才讓我們進入化驗室,進入化驗室時他們又限制時間,聲稱這雙襪子要在下午一點多鐘送到FBI化驗,我們只有二十多分鐘來檢驗這些重要物證。我原來已受邀到西雅圖演講,臨時改變行程到洛杉磯,沒有帶任何檢驗工具,我在西雅圖時就打電話給洛杉磯警察局化驗室的聯絡員,請求借用警方的設備,當時他們一口答應,並表示將會準備好各種儀器,不料在進入化驗室後,我只有一台十分差勁的顯微鏡,調焦不准,底部不穩,檢察官和化驗員又拼命催促,檢驗工作十分困難。 後來檢方指責我在檢驗時也沒有採取防污染措施。但是我回答說,這些襪子等證據早已被污染了,就算我穿上太空衣或鋼盔也沒有用。 根據檢方的證據,檢方認為妮可和隆納這兩人是由辛普森一人在短時間內殺死的,但是辯護根據我的證詞指出隆納並非短時間內就被殺死的,而是經過一番較長時間的打鬥,很可能有兩位兇手,此外,警方收集證據十分馬虎,有許多證據都受到污染,檢方證據的可信度值得懷疑。如果殺了兩個人,殺手一定會滿身都是血,但是警方並沒有找到任何血衣,也沒有找到兇器,再加上如果辛普森拿著血襪子到他的臥室的話,門外有血滴,臥室內有血襪,但是從門外到臥室的白地毯上卻找不到一點血跡,因而我對整個案件的結論是檢方指控辛普森的證據薄弱。 在結束辯護律師的直接盤問後,我必須接受檢方檢察官的交叉盤問。在檢察官開始交叉盤問前,伊藤法官就警告檢察官,聲稱,「李博士的公正程度你們檢方早就知道,你們不必花太多的時間去質疑他的立場及信用,點到為止即可。」 檢察官對我十分客氣,左一聲「李博士」右一聲「李博士」地稱呼我,他對我在前一天替辯方所作的證詞進行了無關痛癢地挑剔盤問,但是始終沒有動搖我的結論。 檢方在提供證據時,曾向陪審員介紹了在班迪街案發現場的前院大門上找到幾滴血滴,經DNA鑒定證實為辛普森的血跡。先前辯方律師曾經請專家攻擊進行DNA血滴檢驗時,不該使用PCR法,檢察官便想利用我來推翻辯護律師的質疑。 他問道:「李博士,您所主持的化驗室偵案無數,也經常使用DNA來檢驗血液,你們是否使用PCR的方法來進行DNA測試?」 「是的。」我回答說。 「李博士,您在刑事案件中,是否利用PCR法來作為指證或排除被告是否涉案的證據?」 「是的,因為這個方法是刑事界普遍認定可靠的DNA檢測方法。」我以肯定的語氣回答說。 第二天,新聞媒體都紛紛報道:辯護團所請來的頂尖專家證人竟然否定自己人的說法,這無疑是搬磚砸腳。我在加入辯方專家團前就跟辯護律師說過,我身為一位科學家,只會實事求是地把科學證據呈現給陪審員,決不會因為代表被告而歪曲事實。 在這宗案件結束後,負責偵辦此案的女檢察官克拉克將辦案經過寫成一本書,然後改行做電視節目主持人。她多次邀請我上她的節目,有一次我終於抽出時間來接受她的訪問。 |
|
|
|
學達書庫(xuoda.com) |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