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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


  軍調部剛開展工作不幾天,葉劍英就同國、美代表開始了關於停止國共雙方軍事衝突的具體原則的談判。國、美代表的主張是,停戰以後雙方部隊必須實行隔離,才能防止衝突再起,而隔離則以城市為基準,占城者不動,城外者撤退一日行程(60裡)。葉劍英則提出,停戰以後主要是恢復1月13日24時的位置,誰非法侵佔則由誰退出,被侵佔者回到原來位置,雙方均複位,衝突自無。這個爭執由美方折衷後,把兩方意見都容納進去,擬定了「和字」第二號命令,三委員于1月20日簽署後予以發佈。這一協議從表面上看雙方互有讓步,雙方意見均有採納,似是公平合理,其實對中共方面不利。

  「和字」第二號命令第一條實施停戰的原則這樣規定:「所有衝突的雙方部隊,接到本執行部的停戰指示以後,必須立即停火,並施行雙方衝突部隊的隔離,以保證衝突不再發生。」這一條中並具體規定,雙方撤離衝突地點一日之路程至少為60華里。這一命令發佈不久,各地小組均發生了爭論,國、美方代表到處要中共軍隊撤退。聽命于蔣軍的偽軍從被圍的城鎮出來擾亂,蔣軍並越出點線故意向解放區軍隊挑釁,其陰謀在於迫使各地解放區軍隊都向後撤退60裡。葉劍英很快發現了這些問題。同時,中央也來電指示,要求糾正這一規定。葉劍英立即動員中共方面人員,圍繞執行「和字」第二號命令問題,開展新的鬥爭。1月24日,他致電陳毅、饒漱石、劉伯承、鄧小平,提出:「執行部『和字』第二號命令關於停戰隔離之規定分為原則與辦法兩項,原則是要停戰,要隔離,要恢復聯合命令中所規定的時限以前的位置。隔離之辦法必須按照當時當地的情況適當規定……各地區在實施停戰隔離之時,必須根據情況決定。各停戰小組的中共代表,在實際執行隔離時有自己的否定權,可以堅決抵抗並將辦法中實際行不通的情形電告我們,以便根據實際材料作新的規定。」

  1月27日,葉劍英又致電各解放區負責人,對如何執行「和字」第二號命令提出一些具體的變通辦法,供各地在同國民黨方面交涉時參考。與此同時,在執行部三委員會議上,葉劍英對國、美方面要求解放區軍隊撤退的無理要求堅決予以駁斥。他指出:(一)對包圍中的偽軍(如:棗莊、德州、兗州、聊城、永豐、元氏、保定等)應是解放區軍隊受降問題而非部隊隔離問題:(二)同蒲路南段未發生衝突事件,沒有實行隔離的必要;(三)大同等地閻錫山軍出城挑釁,是破壞停戰令行動,應予以處罰,不應令解放區軍隊撤退。否則賞罰不明,鼓勵了挑釁的一方;(四)集寧雖暫有衝突,現已停止並且已經隔離(傅作義軍已撤至旗下營)

  集甯原為解放區軍隊駐地,無再撤出的必要。同時,為證明「和字」第二號命令本身的缺點,並使國、美方面也感到有不利之處,葉劍英具體指出兩個地區,國民黨方面應當撤退:一是平綏路青龍橋地區的蔣軍,應離康莊60裡(如此必須撤至南口附近);二是豫北蔣軍應撤離孟縣60裡(如此即退到黃河以南)。國、美代表無法答辯,終於同意修正原令。2月4日,三委員發佈「和字」第二號命令的修正指示,其主要內容是:擬定「和字」第二號命令之際,執行部各委員會曾商定停止衝突及撤退一日行程(60裡)之辦法,但凡有執行小組在場或雖無執行小組在場,而雙方部隊已建立聯絡機構之處,前述議定辦法可經雙方同意就地按照情況加以變更。

  在「和字」第二號命令修正案發佈前後,葉劍英向各執行小組中共方面代表發電指出,堅持恢復1月13日位置是實施停戰的基本原則,必須切實監督執行,反對強調隔離部隊而取消原來目的,對各地蔣軍拒不執行者必須嚴肅處理。與此同時,葉劍英同饒伯森單獨進行多次談話,說明中共方面對恢復1月13日位置有最大誠意,只要蔣軍肯撤出非法佔領地區,解放區軍隊1月13日以後佔領的地方均可全部退出。中共方面並擬出解決這一問題的草案事先交美方考慮。美方這時正為戰鬥序列問題未達成協議而焦慮,便借機提出,在此命令草案中加入戰鬥序列的內容,要雙方指揮官召開會議,在小組監督協助之下,提出雙方戰鬥序列,以便具體商討1月13日位置問題。這顯然是一種交換條件。葉劍英權衡利弊,認為利大於弊,於是表示同意。隨後經反復討論,於3月22日簽訂了「和字」第六號命令。這一命令的主要內容是:為徹底停止衝突起見,政府及中共軍隊必須停駐於1946年1月13日下午12時整所在之位置,任何部隊曾越過上述位置者,應立即退回。任何指揮官如不遵令撤退至1月13日下午12時之位置或雙方同意之改正位置,將以違反停戰令論罪。

  自此以後,在停戰問題的談判上,中共方面便完全轉入主動,國民黨方面在政治上完全處於被動。

  後來,葉劍英曾就「和字」第二號命令發佈前後的情況回憶說:「軍調部剛剛開始工作時,我們沒有經驗。美國人起草了個協議條文,送給三方委員,說是已經討論過的東西,各方的意見都吸收了,要求簽字。

  那時黃華做我的翻譯。當時我想,剛一開始就鬧僵了不好。於是我採取靈活的辦法,在協議上簽了字。協議公佈以後,很快發現問題比較大。我立即給我方各戰略區部隊打電報,告訴他們,在執行中要堅持有理有利的原則。我一連發了幾個電報給部隊。後來中央領導對這個事情也有批評。六號命令發佈以後,中央領導又來電報,給予了表揚。那時,我們同美國人和國民黨代表一起談判,一開始確實缺乏經驗埃」

  ①葉劍英談話記錄,1982年4月15日。

  四、執行小組的使命

  調處各地軍事衝突,主要是通過向衝突地區派遣執行小組的方式來進行。執行小組是軍調部領導下的基層組織。1946年1月15日軍調部三委員經過協商,確定其任務是執行軍調部的協議,對國共雙方軍隊執行停戰令和軍調部協議的情況實行監督。

  既然派遣執行小組是履行停戰的主要手段,那麼,往哪些地區派出執行小組,就成為國共雙方爭論的突出問題。國民黨方面拼命要求向對他們有利的地區派小組,以便謀取軍事上的好處。面對這種情況,葉劍英根據中共中央和周恩來的指示,同中共方面人員一起,商定了對付國民黨和美國人的基本辦法:在解放區軍隊力量薄弱的地區,要爭取派遣執行小組,防止敵人進攻,在蔣軍集結重兵的地區,要配置執行小組,以監視敵軍的調動;在敵人可能利用的港口,應爭取派小組,以防對方通過港口運兵;在敵人準備進攻的重點地區,必須派出小組,以便制止敵人的進攻和揭露他們的陰謀。

  同時,葉劍英還提出,要充分利用建立軍調部協議中「三委員各有否決權,一切事宜均須經三人一致通過」的規定,來對付國、美方面的勾結,遇到國、美雙方聯合對付我們的時候,我們即可使用否決權,使他們的陰謀無法得逞。

  在半年多的會談鬥爭中,軍調部先後向各地派出29個執行小組,7個交通小組。這些小組,是由三方協議派遣的。儘管國民黨方面有美國代表的幫助和支持,但是,由於葉劍英和中共方面人員針鋒相對的鬥爭,結果,雙方提議派遣成功的停戰小組的數目大體相等。

  ①訪問耿飆談話記錄,1991年3月。

  軍調部的第一個執行小組,是派往綏遠(今屬內蒙古)集寧地區的。停戰令發佈時,集寧縣城在解放區軍隊手中。國民黨方面為了搶奪戰略據點,於停戰令生效後的1月14日淩晨2時,向解放區軍隊駐守的集寧縣城發動進攻,並于上午11時佔領了該城。解放區軍隊調整部署,包圍了該城,同國民黨軍展開了爭奪戰。鄭介民得知這一消息,立即提議軍調部派一執行小組去集寧,監督停戰。葉劍英根據集寧前線發來的情報,嚴正指出,集寧在1月13日前,為解放區軍隊駐守,國民黨軍隊進佔,違犯了停戰令,必須立即退出。鄭介民狡辯說,1月13日24時停戰令生效時,國民黨軍隊就在集寧城內。他反誣共產黨軍隊挑起衝突,向集寧城的國民黨軍隊進攻。美方委員饒伯森見雙方爭執不休,遂以「中間人」的身份予以調解。他判定,1月13日24時國共雙方軍隊均在集寧城內。

  因此,要實現集寧的停戰,雙方軍隊均撤出集寧一日行程(60華里),劃集甯為中立縣城。但是,鄭介民仍堅持要解放區軍隊單方面撤退。葉劍英則嚴詞拒絕。事情就這樣僵持著。到了1月17日,葉劍英得到解放區軍隊在18日前有把握奪回集寧的情報,於是,表示同意國、美方面關於派執行小組去集寧的提議。1月18日上午11時,當由國民黨、美國和中共代表組成的執行小組乘飛機在集甯降落時,集寧已無戰事。小組代表們看到的情景是:共產黨軍隊駐防在這座縣城,社會平靜,秩序良好。小組的美方代表聳了聳肩,攤開雙手,無話可說。國民黨代表雖然窩著一肚子火,但也無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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