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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


  當我到達臨時省委後,劉英同志立即召開會議,提出了所謂「分裂省委」的問題。說葉飛、黃道反對劉英,粟裕參與其事。對閩東主要負責同志進行聲討,對我進行鬥爭。因閩東同志已退出閩浙臨時省委,我便成了主要鬥爭目標。當時對我也採取了敵鬥爭的手段,派了一個班把我監視起來,剝奪了我行動自由。

  在這次會議上,把我率隊轉戰於浙閩邊境,給黃道同志寫信,以及葉飛同志的脫險,都說成是我參與所謂「分裂省委」的活動,還把我在前面敘述過的我們在浙西南問題上的分歧,說成是我「全盤否定浙西南的工作」,「對恢復浙西南喪失信心」;甚至把我們進入浙江的第一階段,為吸引和調動敵人而在浙閩邊的遊擊活動,也說成「一開始就對進入浙江沒有信心」,等等。

  劉英同志對我發動的這場突然襲擊,我事前毫無覺察。面對嚴重的敵情,我們既已失去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領導,同閩東、閩北兄弟地區的關係又搞破裂了,浙西南遊擊根據地剛剛遭到嚴重摧殘,現在內部又出現了危機,在這樣極端嚴重的時刻,我們無論如何也不能再分裂了。經過一個多星期的反復思考,從浙南革命鬥爭的全域著想,我被迫違心地作了「申明」。這場鬥爭才算結束。此後,我和劉英同志就分開活動了,劉英同志主要堅持于浙南地區,我則主要活動在浙贛路南側和浙西南地區。我們在總的方面仍是統一的,配合的,但在各自活動的地區內則各自行動,而且互相之間心存戒備,每當必須會合時也各自帶著武裝,並且不住在一個房子裡。後來由於敵情嚴重,從一九三七年二月開始雙方失去了聯繫,直到一九三七年十月與國民黨地方當局談判成功後才又會合。

  浙南黨內主要領導人之間的這些嚴重分歧,屬￿政策策略方面的,後來我在自己活動的範圍內,從實際情況出發作了若干調整,劉英同志在浙南地區事實上也作了一些調整。不過我們始終未能就浙南遊擊區的建設和發展作過實事求是的探討。至於採用處理敵我矛盾的手段來對待黨內矛盾,在浙南黨內還延續了一定的時期,帶來很不利的影響。而閩東、閩北、浙南三個兄弟遊擊區之間的團結,經過了這一段的波折,到抗日戰爭開始,在上級党的領導下,在新的基礎上才得到解決。時間已經過去幾十年,劉英同志于一九四二年在堅持浙江工作期間被國民黨逮捕,英勇犧牲。舊事重提,是想把歷史事實交代明白。當時我們都還年輕,又失去了中央和中央分局的領導,這就不能不使我們在思想上行動上和對問題的處理上,留下不成熟的痕跡。

  【第二個發展時期】

  從一九三六年六月「兩廣事變」爆發到同年十二月「西安事變」的和平解決,是浙南遊擊戰爭的第二個發展時期。從客觀上說,「中央軍」調走了,敵情逐漸緩和,從主觀上說,是因為我們依據實際情況,適時地調整了政策,發揮了政策的威力。

  我們把公開的武裝鬥爭同隱蔽的群眾工作更加有機地結合起來。前一階段,我和劉英同志就常分開活動,我帶大部隊公開打遊擊,他帶少數便衣武裝人員做群眾工作,雙方緊密配合,工作比較順當。逐步地我們把這種活動方法提到鬥爭策略的高度來對待,並使組織形式與之相適應。我們分別組成了「突擊隊」與「牽制隊」。所謂「突擊隊」也就是武裝工作隊,主要任務不是打仗,而是帶領便衣隊、短槍隊堅持於基本地區,做發動群眾的工作,進行遊擊根據地建設。所謂「牽制隊」,就是遊擊隊的主力部隊。它的主要任務是在廣大範圍內進行公開的武裝鬥爭,牽制、吸引、打擊敵人,以掩護和保衛基本地區,並發展新的遊擊區。劉英同志帶「突擊隊」與省委機關堅持浙南地區,我則帶「牽制隊」在廣泛的地域公開打遊擊。

  在我率領「牽制隊」單獨活動的過程中,考慮到這樣一個問題:為了長期堅持敵後,形成比較鞏固的遊擊區,並為主力部隊提供更多的「落腳點」和「跳板」,我們不僅要有相對穩定的較大塊的遊擊根據地,而且在較大塊的遊擊根據地的周圍,還必須建立一些小塊的遊擊根據地和若干的遊擊基點;這些小塊的遊擊根據地和遊擊基點,有公開的,有秘密的;在你來我往,敵人勢力比較強大的地區,還應有「白皮紅心」式的兩面政權,使我們的整個遊擊區形成幾種類型的結合。為此,我決定把建立遊擊基點作為「牽制隊」的重要任務之一,一面打仗,一面建設。我們在一些重要地區,選擇條件比較好的村莊開展工作,幾個或十幾個有工作基礎的村莊連成一片,就是一個遊擊基點,離開二三十裡又建立一個遊擊基點,這樣逐步向外發展。基點密集的,聯繫起來便成了一個小小的遊擊根據地。它的外圍,還有分散的遊擊基點。這些遊擊基點和小塊的遊擊根據地,開始是臨時性的,經過鬥爭的考驗和不斷加強工作得到鞏固和發展。

  在遊擊區內,這種小的遊擊根據地和分散的遊擊基點之所以能夠存在,除了有力的武裝活動外,主要靠政策的威力。這個時期民族矛盾日益加深,我們吸取浙西南鬥爭的經驗和教訓,針對浙江商品經濟比較發達,地主兼工商業者多的特點,對政策作了若干調整,以抗日、反蔣為前提,擴大團結對象,縮小打擊目標。我們改變了打土豪的政策,把「沒收委員會」改為「徵發委員會」,徵收「抗日捐」。比方說,我們到一個地主家裡,如果他家裡的人跑了,就根據部隊的需要和他家負擔能力的大小,給他寫個條子,說明我們北上抗日,有了困難,需要他捐助多少擔米、多少衣服和多少錢。假定我們希望他捐助兩百元,便說明這次住在他的家裡,吃了幾擔米、殺了幾頭豬,合計該扣除五十元錢,便要他再送一百五十元錢到什麼地方去。地主回來,看到紅軍沒有沒收他的家產,是講道理的,全家商量商量,設法把那一百五十元錢送到指定的地點。這樣,矛盾不激化。但也有不送的,我們就寫信警告他,要他在某天某時把錢送來,並且規定了接頭的辦法;如再不送,不僅罰款,後果由他負責。當然也有頑固的,以為我們奈何他不得,就是不肯送來,那就需要採取比較強硬的辦法對待。

  如湯溪周村有個地主鄉長,我們通知他要送五百元抗日捐來。根據調查,他是完全可以負擔的。但他不幹。我們警告他說:你拒不繳納抗日捐,現在要另罰五百元,合計一千元,如限期不交,定要懲處。他聽了笑笑說:「想懲辦我,諒他們沒有這個本事!」其實我們與群眾有密切的聯繫,他的行蹤,我們了如指掌,這一天,他出門了,我們的偵察員馬上在半路上把他抓了來。他嚇得要死。我們還是向他交代政策,要他交款。這一下見效了,他一回去,很快便把捐款和罰款共一千元全數送來了。以後他還到處宣傳:「紅軍真厲害呀!……」這樣,周圍的一些地主在收到我們的條子後,大都及時認捐交款,不必動武。這就解決了部隊的經費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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