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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第一部憲法(4)


  清朝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公元一九一一年十一月三日)發佈的《十九信條》和孫中山任臨時大總統時期頒佈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條文不多,文字簡明。毛澤東很欣賞這一點,他提出我們的憲法以一百條左右為宜,而且文字要簡單明確,不能有多種解釋。⑥

  外國的憲法也好,中國過去的歷次憲法也好,都只能作為制定新中國憲法的參考。制定新中國的憲法必須從現時中國的實際出發。毛澤東為起草憲法確定的根本指導方針是:「以事實為根據,不能憑空臆造」。⑦憲法根據的事實是什麼呢?這就是中國人民已經在反對帝國主義、反對封建主義和反對官僚資本主義的長期革命鬥爭中取得了完全勝利的事實,就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已經鞏固地建立起來了的事實,就是中國已經建立起社會主義經濟的強有力的領導地位,開始有系統地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去的事實。⑧這就是說,這部憲法要總結中國無產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革命的經驗,把人民革命的成果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同時,還要著重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在社會改革、政權建設、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方面的經驗,反映新中國成立以來在社會關係和階級關係上出現的重大變革,並且正在逐步地向社會主義社會過渡的事實。從這些事實出發,這部憲法只能體現人民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因而它是屬￿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

  關於憲法要不要有綱領性的內容,即將來要完成的任務,曾經有過不同的意見。後來毛澤東談起這個問題時說:「一般地說,法律是在事實之後,但在事實之前也有綱領性的。一九一八年蘇維埃俄羅斯憲法就有綱領性的。後頭一九三六年斯大林說,憲法只能承認事實,而不能搞綱領。那個時候,喬木稱讚斯大林,我就不贊成,我就贊成列寧。我們這個憲法有兩部分,就是綱領性的。國家機構那些部分是事實,有些東西是將來的,比如三大改造之類。」⑨

  憲法起草工作進展得比較順利。一月九日開始,二月十七日左右草案初稿出來了,雖然比原計劃推遲了半個來月,但是也只用了不到四十天的時間。隨後,在毛澤東主持下,起草小組通讀通改。二月二十四日完成「二讀稿」,二十六日完成「三讀稿」,三月九日拿出「四讀稿」。至此,憲法起草小組完成了第一階段的任務,為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進一步討論修改憲法草案,提供了一個比較成熟的稿本。

  三月初,毛澤東修改審定了《憲法草案初稿說明》,並署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組」的下款。這是一篇重要文獻,比較集中地反映了毛澤東和他領導的小組起草憲法的指導思想。共分五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憲法草案從法律上保證實施過渡時期的總路線。《說明》寫道:「憲法的基本任務,就是要從國家的制度、國家的權力和人民的權利等方面作出正確的適合歷史需要的規定,使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的完成獲有法律上的保證。憲法草案的主要努力,首先用在這個目的上。」憲法草案分析了我國現存的各種生產資料所有制,並且分別規定了國家同這些所有制的關係。作出這些規定,就使我國的憲法「區別於一切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以及我國自清末以來的歷次憲法。這些憲法都不敢涉及社會制度方面,而其實憲法的基本任務總是維護某種社會制度。這些規定與社會主義國家憲法基本上相同,但也有一個重要的差別,就是我國還處在過渡時期,資本主義所有制還有一定的合法性。憲法草案不限於描寫已經完成的東西,也描寫了沒有完成但已開始實施的東西。從這一點上說,憲法草案有某種程度的綱領性;但是在整個憲法草案中,沒有任何現在還沒有開始實施的東西。因此它仍然是憲法,而不是理想的描寫」。

  第二個問題是:憲法草案從法律上保證發展國家的民主化。《說明》指出:「國家的社會主義化從根本上保證國家的民主化。同時國家的社會主義化也要求國家的進一步民主化。憲法草案關於國家機構和人民權利的各項規定從法律上保障了國家民主化的發展。」「草案規定,我國實施自下而上的代表大會制。人民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政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國務院作為國家管理機關,同時選出自己的執行委員會(即常務委員會。——引者注)作為國家政權機關的日常工作機關。國務院不但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而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也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這種既徹底民主而又不互相掣肘的制度,是任何資本主義國家所沒有和不能有的。這種制度反映我國廣大人民的政治上的統一。」《說明》特別講到國家主席問題,是這樣寫的:「草案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制度,也與資本主義國家的和我國歷史上的總統制完全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全國人民團結一致的象徵。他既不是立法的也不是行政的首腦,並不具有特殊的個人權力,但是依靠他的地位和威信,他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和國務院提出建議,或召集最高國務會議,因而向國家作出他的貢獻。」

  為什麼要設國家主席?毛澤東作過這樣的解釋:「為保證國家安全起見,設了個主席。我們中國是一個大國,疊床架屋地設個主席,目的是為著使國家更加安全。有議長⑩,有總理,又有個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於三個地方同時都出毛病。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了毛病,那毫無辦法,只好等四年再說。⑾設國家主席,在國務院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之間有個緩衝作用。」國家機構設國家主席,這同黨中央領導班子分一線、二線和當時正在醞釀的黨內設副主席和總書記,是出於同樣的考慮。這是毛澤東為保證黨和國家的安全而對領導體制提出的重要建議。毛澤東還提出設國家副主席的問題。他在憲法草案的最初稿上批示:「設副主席一人,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席代理之。」後來,他又在草案四讀稿上批示:「副主席受委託得代行主席部分職權,此點必須加入。」這些內容都寫入了憲法。他說:「資本主義國家的總統可以解散國會,我們的主席不能解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反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倒可以罷免主席。國家主席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來的,並服從於它。」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主席這一條,是毛澤東提出並再三堅持的。

  ⑥訪問史敬棠談話記錄,1996年6月29日。
  ⑦轉引自陳伯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關於憲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的說明,1954年3月23日。這個說明,經過毛澤東審閱修改。
  ⑧《劉少奇選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版,第133頁。
  ⑨毛澤東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的講話記錄,1959年3月1日。
  ⑩在起草憲法的過程中,曾一度考慮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議長和副議長,後來改為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和副委員長。
  ⑾當時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
  ⑿毛澤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的插話,195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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