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名人傳記 > 林伯渠傳 | 上頁 下頁 |
五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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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五年冬,劉景範去中共三邊特委任軍事部長,到中央財政部領款曾拜訪過林伯渠。當時中央財政部就設在一間約二十平米的平房內,屋中除一張舊方桌,一條長凳,簡單的辦公用具和一張單人床與被褥外,別無它物。此時瓦窯堡已是大雪紛飛,朔風呼嘯,林伯渠還只穿著兩條單褲和一件沒掛布面的老羊皮襖,在腰間紮著一條小繩。他接過領款的報告,叫會計如數將款取來,親自點交給劉景範,還諄諄告誡說,現在蘇區財政困難,要注意精打細算,節約開支,儘量想辦法克服困難。林伯渠這種艱苦奮鬥、克己奉公、和靄可親的革命精神和作風,給劉景範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一九三六年二月間,紅軍東渡黃河,進行東征,五月間勝利回師陝北,不久又進行西征,進至寧夏同心、海源和甘肅靖遠一帶。這時,東線敵人湯恩伯、閻錫山等三十多個團,乘機渡過黃河,佔領吳堡、綏德、延川等地;南線的東北軍和楊虎城部,亦沿膚施(延安)、甘泉、鄜縣大道北進;北戰國民黨陝北地方部隊高桂滋、高雙成部也很活躍。林伯渠隨中共中央和西北辦事處離開瓦窯堡,到了保安。 到保安時,由於紅軍在蘇區內擴大了一萬人左右,東征在山西擴大八千,西征又擴大一千餘,另外在俘虜中還爭取了三千多人,紅軍的軍費開支比以前大大增加了。到一九三六年八月,僅前後方的經常費用,每月即需九萬多元,再加上準備歡迎二、四方面軍,為他們準備糧食和冬裝,所需的費用就更大了。比如冬衣,原計劃做三萬五千套,後來,為準備二、四方面軍的到來,軍委又命令再增做三萬五千套,只這一項費用即達三十萬元。所以,這時政府的財政也更加困難了。到了九月間,不僅政府的財政現款全部用盡,而且「蘇票」已發行到八十余萬元。 為了解決前方的軍需,克服財政困難,在中共中央和西北辦事處的領導下,林伯渠首先積極發展食鹽和其他農產品的貿易,組織運輸食鹽和其他農產品出口。陝北靠近內蒙、寧夏一帶,有很多鹽池,食鹽資源非常豐富。六月間,紅軍佔領鹽池、定邊後,毛澤東、周恩來、博古就電令紅二十八軍宋時輪、宋任窮注意保護鹽池。隨後,西北辦事處又派毛澤民去統一領導食鹽生產與貿易工作。為了儘快擴大食鹽出口,林伯渠提出,靠近鹽池各縣區政府,都要幫助群眾設立消費合作社或運鹽合作社,組織各村莊附近所有群眾的牲口,直接到花馬池等鹽池運鹽。他還提出應加強貿易局的組織與工作,增設省貿易局與合作社,國家銀行亦應特設營業部,以便有計劃地組織食鹽和其他農產品出口。 能否調動群眾積極性,儘快組織大批食鹽出口,關鍵是政策。林伯渠堅決反對那些不切實際的、總想由國家壟斷的思想,主張充分發揮商人和群眾的積極性,放手讓他們經營。七月二十六日,他與博古聯名給紅二十八軍轉毛澤民的指示中,就曾明確指出:「現時蒙漢合組公司不能實現,張司令①亦一時不能出面」,「對於產銷方面,不應採取壟斷式之國家公司;不論在生產及銷運方面,均應努力吸收商人資本參加。為此,必須利用定邊之商人及商會,利用其經驗及產業。」指示中還說:現在國家主要是設鹽稅局,收「鹽產統一稅」。即使設立鹽業公司,其任務也只能是,「幫助生產動員,及代貿易局購買與運輸公鹽向南線出口」。「鹽業公司必要時可投少數資本,大量壟斷或投資是不適當的。應極大的吸收商人資本投資。」為了調動商人和群眾經營鹽業的積極性,指示還提出:「稅率應輕」,可以「擬定以驢馱一元,騾牛(一馱)一元三角,駱駝(一馱)一元六角」;在鹽的工本費方面,「至高只能增至原價百分之三十五(即驢馱六毛),不然妨礙商人的投資、銷路及蒙漢關係。應嚴格的糾正工會方面之過高要求,這種要求客觀上將破壞鹽產銷事業」。指示還提出應積極「發展並組織鹽戶合作社,出賣糧食布匹等」,以便促進鹽業生產和運輸。 -------- ①應是指張學良。 後來,因有人仍想組織壟斷性的鹽業公司,林伯渠與博古再次致電紅二十八軍及毛澤民,指出:依靠國家大批投資組織鹽業公司,「目前無可能且不應該」。過去,中央蘇區的鎢礦和陝北延長油礦組織壟斷性公司,「均系失敗之經驗,應拒絕繼續採用這種辦法。」他們還指出,組織鹽業公司,如不能出資,「想利用二百人(作)財力,勢難管理就範,只能起牙行作用」,不如國家設局收稅「更為正大簡便」。 林伯渠到保安後,另一項重要工作,是設法提高蘇區貨幣的信用,擴大其流通,活躍蘇區的經濟生活。當時蘇區許多地方都出現了拒用「蘇票」的現象,這不僅直接影響蘇區的財政,而且也給群眾的經濟生活帶來很多不便。為了改變這種狀況,財政部參考過去中央蘇區的經驗,結合陝北的具體情況,曾想了許多辦法。 第一,明令禁止國民黨貨幣和現金在市面流通,規定到白區購物需用「白票」,須持「蘇票」或現金到國家銀行換取。 第二,與西北軍委、西北辦事處聯合發出通令,命令紅軍收受罰款、捐款時,歡迎交納「蘇票」,所籌現金和「白票」,全部集中供給機關,並轉送後方作為對外買貨之用。 第三,在安塞、洛河川、甯條梁增設貿易分局,在吳旗鎮設立人民銀行分行,以便調劑市場貨物,擴大「蘇票」流通,加強金融管理。 第四,出口食鹽、農產品換回來的布匹,留出三分之一,由國家銀行批發給各合作社,供給群眾。在蘇區境內出賣食鹽布匹等,無論合作社或私人,一律使用「蘇票」。 第五,凡銷售蘇區的食鹽和收取稅金,一律收「蘇票」;運輸食鹽出口的,雖然一般的仍應堅持收現金或「白票」,但亦可與商人協商,以布匹或貨物作價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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