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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


  林伯渠在報告中還以不可辯駁的事實,論證了必須迅速滿足農民的土地要求,闡明了他對這一問題的原則立場。他說:

  土地成為問題,不是今日始,其在歷史上,久已為多數學者所重視。如自漢以還,荀悅、董仲舒、陸贄、蘇恂、黃宗羲之流,或主張均田,或主張恢復井田,或主張限田,意見雖各不同,要皆對於當日封建勢力,所賴以生存之土地分配方法,表示深切之不滿則一。

  土地問題時至今日,遂成為政治之中心問題。非複

  如昔宿學者之徒,著為文章,建為議論已耳。其在今日之湖南土地問題,尤形為政治社會民生諸問題之集中焦點。蓋自鼎革以還,湖南農民幾無日不在帝國主義及其直接間接所雇傭之惡勢力下,保延殘喘。軍閥暴斂橫征,土豪重利苛刻、競相掠奪,層出不窮。一面生產減少,一面負累增加,是農民之困苦日深,則作求解放之心理當然益切。自我革命收復湖南後,一般農運同志,尚遵照聯會決議,皆在減租減息上宣傳,以為土地問題,或須稍待,殊不知理想洽與事實相反,而土地問題,竟由各地農民熱烈的,自動提出,其比較普通之處置辦法,可分次之五類:

  (一)曰分田。分田制,系由長沙附近之霞凝鎮農民,自行提出。其分配之法以人口為標準,每男子一人,每年作谷八石,有妻室者倍之,有子或女者,每丁加谷四石,田地依此標準,被分者甚多。迨縣農民協會派人前往說明,始停止繼續分配。此外,湘潭醴陵縣,亦類有此事發生。

  (二)曰平均佃權。各縣皆有此項要求發生,例不勝舉。(原編者按:平均佃權系佃農互將租種之田平均耕種,不准有耕多耕少之別)

  (三)曰清丈田畝。

  (四)曰插標占田。如在益陽、衡陽、衡山、長沙、湘潭、湘鄉、醴陵等皆有此項舉動。

  (五)曰分穀。此舉亦各縣多有發生,並有已見諸事實者。

  以上是農民直接提出之問題,若夫一般間接舉動,有關土地問題者,則隨時發現,殆更仆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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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祖涵:《湖南的土地問題》,載《中國農民》第2卷第1期(1927年6月)

  在五月二日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上,林伯渠在口頭彙報中,還列舉了寶慶農民迫切要求解決土地問題的例子,說:「農民收了兩千多張田契,都用火燒了。鬧到後來,不但農民要求分田,就是地主也自願將田拿出來讓大家分」。林伯渠在彙報時還指出,「湖南的土地問題,是一切困難事件的根本原因」,如果不解決,不但農民的個人生計無法解決,社會秩序亦將無法維持,財政困難也沒有辦法克服。湖南民眾已鎮壓的四、五十個土豪劣紳,「辦得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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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②③ 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速記錄。

  當時論證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的報告和文章不少,但象林伯渠論證的如此集中,如此迫切和勢不可擋的卻不多見。這不僅表明了林伯渠對農民土地問題的鮮明立場,而且生動地記述了湖南農民在推倒紳權之後,自己動手解決土地問題的歷程。

  如果把林伯渠對於農民土地問題的態度,和當時國民黨的一些要人以及鮑羅廷、陳獨秀作一比較,那麼就更顯出它之可貴了。在林伯渠此次去湖南前後,武漢土地委員會正在討論解決農民土地問題,曾連續開了十幾次會議,國共兩黨的大部分負責人,蘇聯顧問鮑羅廷,還有一些軍隊的將領都參加了討論。林伯渠從長沙回到武漢後,也出席過土地委員會召開的會議。當時對於要不要解決農民土地問題,以及解決到什麼程度、用什麼方法解決,曾發生了嚴重的分歧。土地委員會的主要成員毛澤東、鄧演達及出席會議的夏曦、彭澤湘、林伯渠等,都堅決主張應從速解決農民土地問題,而另一些人則表示反對。例如,顧孟餘說:「解決土地問題時,農村秩序必將擾亂,耕種停頓,發生饑饉」;「在河南提出解決土地問題時,北伐士兵糧食的供給,恐要斷絕」。徐謙也說:「這個草案(指毛澤東等提出的《土地問題決議草案》——引者注)所提出的問題……不啻放一把火,不知燒到敵人,抑或燒到自己?」唐生智所屬的三十五軍軍長何鍵則說:「土地沒收後,歸到政府或黨部,必起糾紛,如歸到農民協會,則糾紛更大。」他還說「兵士及官長有許多是有土地的」,若沒收他們的土地,必將「動搖兵士作戰的精神」。汪精衛雖然沒有象這幾個人說的露骨,表面上似乎還是贊成「耕者有其田」,但實際上他也是反對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的。如說:「必先問是否要做到『耕者有其田』?如果是的,就應該根據客觀事實,看是否已到了這個地步;如果不是,則再定其他辦法」。他還說:「解決土地問題,必定在全國統一以後,全國未統一,只能試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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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委員會第三次擴大會議記錄,1927年4月22日。
  土地委員會審查委員會會議記錄,1927年4月23日。
  土地委員會審查委員會會議記錄。
  土地委員會第三次擴大會議記錄。
  土地委員會第六次擴大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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