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名人傳記 > 蔣介石宋美齡在臺灣的日子 | 上頁 下頁
八二


  因為,在臺灣歷史上長達半個世紀的日本佔領時期,臺灣經濟遭到極大的破壞。日本在台貫徹「工業日本,農業臺灣」的政策,以土地重新登記、調查、丈量、收買為藉口,以土地所有權申報為手段,把大量歷代漢族和高山族農民辛勤開墾的土地沒收為官有。在他們的巧取豪奪下,全台68.5%的耕地、山林歸殖民政府、日本財閥及少數人佔有,其中耕地面積的20.4%被日本財閥和私人佔有,森林面積的97%以上為殖民地政府佔有。這對以農業為主、農業人口占多數的臺灣來說,廣大農民被「竭澤而漁」,臺灣地主的剝削強度和農村階級對立的尖稅程度,比大陸諸省有過之而無不及。

  1945年臺灣光復後,日本殖民者退出臺灣,但其土地佔有關係卻無多少改觀,土地越發集中於少數人手中。臺灣地主對農民層層盤剝,方式五花八門,主要有四種類型:一是高地租,據1949年「臺灣省政紀要」記載,臺灣的地租額一般都在業六佃四的水準,甚至達到業七佃三。二是實行「鐵租」,即不問豐欠旱澇、收成好壞,佃戶必須向地主交納不少於豐年總收穫量的60%的地租。三是押租制,即預收一至二年的全部地租。四是副產物租,即地主在地租之外,還要平白無故地分享甚至全部霸佔農民飼養家禽和種植果木的收人,儘管這些收人並非產自地主的出租地。

  在這種深重的壓迫之下,臺灣農民饑寒交迫,哀聲遍野,有的地區已爆發抗租抗息的自發運動。對此,時任臺灣省主席的陳誠指出:「租佃雙方矛盾無法調融,造成農村社會內部之不安,極易為外邪所感染」,共產黨的「滲透工作,即多從此等空隙入手」,如「不加改善,亂源即由此發生,證諸往事,歷歷不爽,」而今「農村不安現象,已極顯著」,「因此之故,臺灣必須實行土地改革,是一種客觀需要,雖有萬難,不能顧及。」

  鑒於形勢的嚴峻,蔣介石一到臺灣便宣稱:「我們要為堅持。實現三民主義而戰,滿清革命時期,我們乃是以民族主義為重心;在軍閥革命時期,則是以民權主義為其重心;在今日對共匪勘亂復興的國民革命時期,乃是以民生主義為重心的革命」。而實施民生主義的起點,便是開展「土地改革」。

  蔣介石在大陸統治22年都未實行「士地改革」,為何一到臺灣便大刀闊斧地進行?除了他所謂的解決民生主義和蔣家小王朝的生計問題外,其「土地改革」的可行性也大大增加。

  因為,這時臺灣當局與地主階級的關係已不同於大陸時期,在大陸時,地主階級是國民黨的依靠力量,國民黨內的黨、政、軍高級官員,多與農村中的封建地主有千絲萬縷的聯繫,甚至他們本人就擁有大批地產。1930年國民黨曾頒佈了《土地法》,規定要實行「耕者有其四」和「平均地權」,但是剛一實行就觸犯了當權者的利益,他們紛紛到蔣介石面前托關係求情,「耕者有其田」根本行不通。而在臺灣,國民黨當權者與當地地主並無絲毫瓜葛,正如國民黨的叛逆者孫家麟所說:

  因為地主全部都是臺灣人,所以國民黨可以大慷他人之慨,以大刀闊斧的手法,毫無顧忌地認真推行。

  假如當時百甲以上的大地主,有三五個是屬￿皇親貴戚之流,我想臺灣的土地工作,能否順利推行成功,恐怕連陳誠先生也不敢作肯定的答覆。

  同時,實施土地改革,對國民黨當局而言又是一箭雙雕的大好事,既可以施恩於民,鞏固統治基礎,又可以削弱臺灣地主的經濟地位,間接打擊「台獨」分子和臺灣地方勢力。

  加之,國民黨退台後,實權人物陳誠、蔣經國等又都是土地改革的堅定支持者。陳誠早年曾在江西、湖北等地積極解決農民土地問題,但因種種原因而未奏效。蔣經國早年曾在蘇聯任集體農莊的蘇維埃主席,對解決土地問題有較深的理性認識和感性認識。在贛南時,他頌布了《新贛南土地政策》,規定「土地分配,依人口而決定,超額由中國農民銀行照價收買,再轉貸給佃農,地價由人民開會來決定,分五年還清。」由於國民黨極右勢力的阻撓和蔣介石的反對,其土改政策也付之東流。到臺灣後,陳誠、蔣經國更加認識到解決土地問題的重要性,從而力促進行土改。

  2.「土改」三部曲

  國民黨在臺灣的「土地改革」是分三步進行的:

  第一步:「三七五減租」。

  1949年3月1日,陳誠在臺灣省行政會議開幕式上宣佈要切實執行「三七五減租」,他警告大地主:「僅顧及本身利益而剝削農民,將來會自食其果」。4月23日,陳誠公佈「臺灣私有土地租用辦法」及實施細則,由此揭開了臺灣土改的序幕,並開始執行「三七五減租。」

  「三七五減租」的主要內容是:

  第一,限定耕地租額。扣除種子、肥料等成本費25%,剩餘75%由農民、地主各得一半,即37.5%。換言之,即地主收取地租,最多不能超過租地全年出產物的37.5%。原約地租超過37.5%者減至37.5%,不及者不得增加。這就大大減輕了農民的地租負擔。

  第二,確定耕地租期,鞏固佃權。1951年6月,臺灣當局頒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廢除租地押金制和預收地租制,租約必須以書面簽訂,租期不得短於6年,對不到6年而地主撤佃的情況作了種種限制。該法案頒佈後,佃農只要與地主簽訂租約,即可取得至少6年的土地支配權,在此期間,只要每年交納總產量的37.5%地租,產量增加租額也不變。因此,佃農的生產積極性大大提高,遂熱心于加強田間管理和短期水利建設,保護了佃農利益。

  第三,災歉之年地租減免。因災害等原因造成農作物歉收時,承租人可以請求鄉鎮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情況,認定減租辦法。地方發生普遍耕地因災歉收獲量不及三成者,應予免租。

  對「三七五減租」臺灣當局十分重視。陳誠強調:「民意機關是否代表民意,縣市長是否系革命的縣市長,皆以其對三七五減租的態度為一大測驗。」各縣市也設立「三七五減租」委員會。到1949年7月,「三七五減租」基本實施完畢。

  第二步:「公地改領」。

  日據時期,日本殖民政府和日本移民佔有大量土地,臺灣光復後國民黨政府接收了這些土地,名曰「公地」。1948年4月,臺灣省政府頒佈《臺灣省放領公地扶植自耕農實施工作要點》,劃出所接收土地中的零星部分,向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出售。這種小規模的試辦公地改領,因次年推行「三七五減租」而暫時中止。1951年6月,臺灣「行政院」核定「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開始以貸款方式向農民大規模實施公地改領。實施辦法是以放領土地的作物全年總產量的兩倍半為地價,按承租耕地的現耕農、雇農,耕地不足的佃農、半自耕農等順序承領土地,承領者分10年向當局償還地價,還清後即為土地所有者,承領土地按質量分為三等,按承領人的家庭人口和耕作能力酌定承領面積。

  公地改領從1951年初至1976年分26年內分數期辦理,共放領地13.9萬公頃,占全部公地的76%,平均每戶承領0.49公頃。公地放領的實施,將「國有」耕地的所有權轉移給農民所有,既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又增強了農業生產基礎。因為,承領公地的價款負擔較「三七五減租」輕,農民可從中獲益,而放領公地的地價收入,則主要用作扶植自耕農基金和發展農業生產基金,以改良水利設施和增加農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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