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傳記·回憶錄 > 滄桑九十年 | 上頁 下頁
六〇


  西藏噶倫饒噶廈也是團員之一,但他不正式出面,只在我們團內部作諮詢,作為我們與噶廈商討對象。這表明我們這次中尼談判是同西藏地方政府共同進行的。那次談判我比較忙,每天主持與尼方外事秘書談判後、先在潘大使處彙報一天談的情況,研究下一次會談內容與策略,秘書們(主要是李達南與伍儀瑜)整理了會談紀錄,草擬好向外交部請示的電報,經我修改後交潘大使簽字發出。然後我再陪同藏文翻譯與饒噶廈噶化會談,也是通報情況、徵求意見。那時我正當壯年,精力充沛,正好發揮積極性,多少也有點志得意滿的情緒。因為是談藏尼關係,潘大使完全放手,聽取我的意見,有難決的問題請示外交部,因此,團內空氣和諧,團結得好。這次談判與中印談判不同,中印談判是在北京進行,由周總理親自掌握,我不是主要談判音,一切有外交部章漢夫主持,我是學習階段。

  最令人頭疼的是和國內外交部聯繫,尼泊爾沒有電報局,我們自己也沒帶電台,一切請示、彙報的密碼電報都送印度駐尼泊爾大使館發送。厄泊爾所有內外的電訊及機構都掌握在印度使館。當我們亟須請示外交部的指示時,印度使館的電報局遲遲不送電報來,特別是在最後定稿需要國內批准才簽字時,印度電報局竟押了幾天,直等到我國慶前夕才送來回電。對此,我們和尼方都知道內情,尼政府也很著急,因為尼首相要等候協定簽字後即去中國北京訪問,簽訂這個協定是他同中國友好的一個重要見面禮。印度方面見大局已定,阻撓中尼友好已不可能,而由其下屬在尼的電報局搞一些小動作,已屬下策、我和塔帕自然明瞭其中拖延的道理,都非常不滿印度的做法。我私下對塔帕說,我們的關係要嚴防有人破壞,他非常同意。

  3.中印協定執行情況

  中印協定經兩國政府批准正式生效。執行協定結果,藏印間通商貿易往來有很大發展。亞東市場的具體位置是在下司馬,原來極少印度商人,只有十來家尼泊爾商人從事印藏貿易。協定生效後到1959年初,下司馬的印度座商(開店有貨棧的)增加到267人,尼商增加到313人,過去印商從未去過的帕裡,這時那裡也有十余戶印商約32人開店做生意了。

  在我川藏、青藏公路未正式通車前,中央政府進藏人員和西藏人民大量需要的日用品、衣著布匹、雜貨等多數從印度運人。那時,西藏的一切舊制度不變,印、尼商利用我國尚未設立海關、銀行、稅務和工商管理機構的時機,不但獲得超額利潤,而且向開放市場以外地區大量走私手錶等高級消費品。

  和平解放前,西藏主要出口羊毛等土特產換取印度的日用雜貨工業品,每年平均進出口額約為三百萬銀元。解放後,藏印貿易大增,僅亞東下司馬市場,自印度進口統計如下:

  1952年進口值800萬元(銀元)

  1953年進口值         1,705萬元

  1954年進口值         2,828萬元

  1955年進口值         3,107萬元

  1956年進口值         4,674萬元

  1957年進口值         7,187萬元

  1958(上半年)進口值     1,199萬元

  1956年我國川藏、青藏公路通車後,藏印貿易並未減少,直到1959年西藏發生叛亂時,印度每年仍由西藏獲得銀元4000萬元左右,印度將這些白銀出口,取得了大量外匯。

  西藏向印度出口的羊毛,據不完全統計:

  1954年約27,631馱(每馱120市斤)

  1955年約26,815馱

  1956年約32,697馱

  1957年出口羊毛約為233萬元(此數字由中國銀行拉薩分行估計)

  1958年上半年出口羊毛為231萬元。

  每年平均出口羊毛約1,700—2,000噸,約值銀元200余萬元。

  以上僅以亞東為例,印度的出口額是很大的。

  在西藏阿裡地區,印度商人以不合理的超經濟剝削情況,我在前節已敘述過了。

  但是印度政府和印商對從藏印貿易獲得如此巨大利益仍不滿足,他們要求擴大貿易範圍,在中印協定規定的市場外,印度提出要同拉薩、羌塘直接做生意,就是要把拉薩和整個藏北大草原開放為像亞東一樣的自由市場。

  雖然有了《中印協定》,但他們還繼續要求中國方面在談判時已拒絕的允許印度商人自由租地修建房屋和倉庫,保證他們(商人及所有印度來藏人員)按市價(當時西藏農奴的支差價,即最低價格)雇用人員和馱運牲畜;允許他們在阿裡購買羊只馱運貨物回印度(阿裡羊只雖好但數額有限);要求在他們經商的沿途設立驛站(主要指阿裡地區)供應印商食宿及柴禾(西藏高原的燃料主要是牛糞,柴禾極少),印商可以經由其商務代理收發電報;由其商務代理審判他們和藏民間的糾紛(這是要有領事裁判權),印商要求要由中國政府償還藏民歷來所欠的債務等等諸多不合理、非法的欲將西藏陷入半殖民地的要求。

  4.印度封鎖西藏,中印協定失效

  印度在西藏的官方機構,總領事館及各地的(亞東、江孜。噶大克)的商務代理,利用其合法地位進行一些非法活動。印在亞東,凡由印度經錫金崗托運人下司馬的貨物,都須先經印度商代處查點後才轉運至市場。這完全是侵犯中國主權的行為。1958年前,在西藏舊制度不變的情況下,中國方面曾多次提出交涉和抗議。印度商代處非法設立電臺,並代印商發收電報。按照中印協定的規定,雙方商代處可享有信使,郵袋權(即信使外交郵袋),但印度商代處並不正式設置信使而沿用舊有的雇傭藏族的信差,自行來往印藏之間,不理中國方面規定的手續。在亞東與江孜兩個印度商代處之間無權派信使,但印方藉口按舊有習慣堅持要使用信差。

  為了擴大其在藏機構的範圍,印度要求在江孜。噶大克、拉薩等地擴充其租地的範圍,遠遠超過其實際需要,使這類交涉經年不得解決。如在江孜為擴大其商代處租地,竟私自在年楚河築堤,使水流沖向年楚河橋,危及橋的安全,幾經交涉,印方置之不理,惹起當地群眾憤怒,為了保護大橋將其提壩拆毀。又如按規定雙方商務代理原則可設立電臺,但印方一直阻止中國駐噶倫堡的商代理處設立電臺,它卻在亞東私設電臺,並用密碼發電報,等等。

  另外還有許多交涉,是在執行協定以外的,如印商匯款不按中國銀行規定的數額,要為印商修廁所,煽動卡基鬧事等。

  1959年前,西藏地方維持舊制度,中央政府許多管理機構及辦法都未完全設立及施行,印度一再利用此時機,片面地維護其僑商的利益,向中國提出種種要求,盡可能地保持和擴大特權,企圖取得在兩國談判中未能得到的權益,使其在西藏那種不平等交換、掠奪及超經濟剝削的貿易繼續保持和發展下去。同時印度還設法擴大其影響,分化西藏上層,拉攏某些動搖分子親印,作為它將西藏置於半殖民地或成為印度保護地的基礎。這個時期西藏外事處的工作在堅決執行協定的規定時,與印度上述一些非法活動進行有理、有利、有節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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