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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


  第三次全體會由我方對印度的發言提出要求澄清的若干問題。在澄清問題的回答中,我們已大致瞭解到印度的發言意圖,漫天要價,有許多地方印代表團自己都不知道,完全憑著印度商人及地方官員的要求提出的,實質虛弱,對許多特權要求無法加以辯護。既然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而中國是主權國家,他提的那些要求是難以站住腳的。

  中國代表團團長章漢夫在第四次全體會議上作了說理的但較溫和的發言,對印方提出的所謂平等的實質、習慣的權益和無理的侵犯中國主權的要求,給以令人信服的回應、並據理駁回。根據周恩來總理提出的原則,按照西藏當時實際需要而又可能解決的情況,在印方提案的基礎上提出七個問題,即商務代理(我們不提商務代表而提代理)、衛隊、郵政、電報、電話、驛站、貿易、朝聖及護照簽證、許可證等。我們的方針是:凡屬特權必須取消,但按照需要可保留某些不損害我主權的傳統習慣。

  中印談判全體會議12次,若干次的小組交換意見,進行討價還價。小組交換意見是何英(原陳家康調出當大使由何英副司長替代)和我同印方首席代表高爾及其顧問之間進行,我們在當時的國際俱樂部,擺上茶點,無拘束地不作記錄的漫談,雙方都有解決問題的意願,所以爭論雖然有時激烈,但最終達成了協議。最後於1954年4月四日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度共和國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同時互換照會一件。協定主要規定印度與西藏地方正常的交通通商來往的辦法,而換文主要是取消印度在藏一些特權的辦法。

  §對中印關係的幾點感想

  這個協定中的主要規定大部份已實施了,現在已成為過去的歷史。但有幾點,卻是極為重要並影響後來中國與印度關係的,值得提一下。

  在這次中印談判中,中國最大的收穫不僅是取消外國在西藏的特權,更重要是印度承認西藏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中國在西藏地方擁有完全主權。第二點,協定雖然取消了原有的特權,但印度仍在西藏保持有一定的影響在當時因西藏與內地交通不便,中央政府一時尚無法解決西藏人民經濟問題,這些妥協作法還是必要的。第三,中印協定簽訂後,中印關係一度改善。這種友好關係不僅對我國在藏工作起了極大作用(1954—1956年內地至藏公路修通前,中央駐藏軍政人員供給大半由印進入),而且對於中國國際地位的提高,反對美國的封鎖、制裁,也起了一定作用。而印度也由於中印友好關係使它在國際活動中特別在與中國有關的國際活動中占了重要的地位。

  從那以後,由於中國政府在其它國際活動中堅持五項原則,又由於其他許多國家特別是亞非國家也主張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使得這個原則現在已經成為各國公認的國際關係的準則。而它的產生則起源於1954年中印談判。

  為什麼這個中印協定有效期定為八年。原來我們起草的條文草稿寫的是十年,周恩來總理改為八年。他說我國現在恢復經濟定為三年,然後再實行第一個五年計劃,八年後中央可以對西藏地方進行自主的經濟幫助和建設,所以將中印協定有效期定為八年。可見中央及周恩來總理對於西藏地方涉外工作是從整個國家利益考慮,具有遠見的。

  中印協定的簽訂為我與鄰國解決爭端、爭取友好相處的和平國際環境是十分重要的,為用和平談判方式解決國家間問題做作一個範例,因而使當時中國周邊鄰國如尼泊爾、緬甸、巴基斯坦、錫蘭(現在稱斯裡蘭卡)、阿富汗等國,對中國消除了疑慮,從而同中國友好,特別是在協定中寫下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兩國關係的準則。關於取消特權、維護中國主權與領土完整,使印度公開正式承認西藏是中國一部分等更是主要的收穫。中印協定中有一些不清楚的,文字上對等實際上不對等的地方,也是當時難以避免的。我們也知道,印度方面可能利用這些地方在西藏擴大其勢力及影響,這在後來執行協定中,我們是提高警惕,處處與之交涉,直到1959年協定失效後才停止。

  2.中尼恢復正常關係談判

  尼泊爾(原稱廓爾喀)為中國近鄰,它同我國西藏地方關係密切,幾百年來,藏尼間雖發生過戰爭,但和平友好通商來往關係仍是主要的。1856年(咸豐六年)又發生一次尼泊爾侵入西藏的戰爭,由於尼泊爾那時還承認是中國的朝貢國,所以在駐藏大臣赫特賀主持下簽訂了(西藏廓爾喀條約)。這個條約使尼泊爾享有許多特權,如西藏每年賠償尼幣一萬,尼人可在藏自由經商不納稅,不限制地區,尼在藏可設置官員為代表並享受特權和擁有衛隊,尼商犯罪由尼官員處理,藏官不得過問,尼藏人之間發生糾紛,由尼官參加會審等等。這個條約執行了近百年,和平解放西藏後,仍然執行,而且演變成許多超出條約外的非法特權。50年代藏印貿易發展高峰時,僅拉薩、亞東兩地尼商多達200餘家。與此同時,尼僑商發生民、刑事件日益增多,走私。偽造藏幣、倒賣文物宗教珍品、套購銀元、租房糾紛、貨物被搶劫等層出不窮,而這些案件都由尼代表處理或尼藏會審,這對中國主權及司法權是極大的侵犯,因此中國與尼泊爾關係必須調整。但考慮尼是弱國,需要經過外交途徑解決。

  新中國成立後,中、尼雙方都有建立外交關係的表示,但受到印度的阻撓。那時印度控制了尼泊爾,不願中尼建交。1954年中印協定簽訂後,尼泊爾提出願意與中國建交,當尼赫魯訪華,周恩來總理與他談及時,尼赫魯提出建交條件即中國不派大使駐尼泊爾,中國不在加德滿都設立大使館,理由是如果中國設使館,美國也要設立。同時印度報紙發表一個消息,報導中國已承認印度在尼泊爾的特殊地位,這自然不是事實。但後來中尼建交後,中國派往尼泊爾的大使由駐印度大使潘自力兼任,在尼沒有中國大使館。這說明當時中國開展對尼泊爾關係還要照顧到印度的意見。

  1956年中尼兩國政府同意派代表團商談中尼兩國和尼泊爾在西藏地方的關係問題。中國政府代表團由潘自力大使任團長,我和商務參贊杜毓沄任團員,西藏地方政府噶倫饒噶廈也任團員但他只作為內部顧問不出席會談。尼方以外交大臣夏爾瑪為團長,團員有外事秘書塔帕及顧問二人。談判在尼首都加德滿都舉行。除了第一次全體會議兩國代表團長出席講話外,所有一切具體問題的談判都是由我和塔帕主持討論。這次談判總的來說比中印會談要順利些。原因是尼泊爾願意同中國友好,放棄過去在西藏享有的特權,所以廢除舊約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也遇著兩個複雜的情況。當時尼泊爾國內外形勢比較微妙。1957年尼泊爾將進行選舉,印度、美國支持尼泊爾國大黨,大選結果將使當時執政的人民黨阿查裡雅內閣下臺。為尼國王信任的阿查裡雅首相希望爭取與中國搞好關係,簽訂一個友好條約,取得援助,以便在政治、經濟上獲得較多的獨立,以奪取大選的勝利。所以尼方代表團堅持在廢除舊約後與中國簽訂友好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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