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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


  1958年尼赫魯親自越過乃堆拉,經由亞東去不丹,當時年逾60的尼赫魯不辭辛苦旅途疲勞,步行山地去不丹,爭取不丹親印,商討印度援助不丹辦法,其目的不只是要繼續保持印度為不丹保護國的地位,還有防止中國與不丹發展關係的一面。從那以後,不丹羅賈不久就口去不再來了。當然不丹人民要求獨立自主的意願是不能阻止的,事隔二十多年後,中國與不丹又建立了友好關係。

  錫金又是一個被英國保護的喜馬拉雅山區小國。錫金老王我曾拜見過兩次,但都是在印度駐錫金政治專員的陪同下,除了寒喧問候外別無他言,王儲羅桑澤仁是拉薩貴族宇妥家的女婿,他常來拉薩探親,我們有機會總是與他交往,他也表示同我們友好。但是他的行動不大自主,同我們來往時從未談及西藏與錫金關係問題。曾有一次,他要求去林芝朝拜寺廟,錫金信仰紅教,林芝並沒有紅教的主要寺廟,他的林芝之行值得研究。但是我們仍然滿足了他的要求,派出汽車送他去林芝作七日之遊。1956年達賴、班禪應邀赴印度,路過崗拖錫金首府,按例錫金應是接待主人,但一切由印度政治專員主辦。錫金老王曾在達賴、班禪抵崗拖時舉行了宴會,我也應邀參加了,宴會一切都是印度安排,錫金老王雖然坐在主人位上,除舉杯問好外,幾乎不說什麼話,連歡迎詞也是印度方面寫的。

  自中印、中尼簽訂協定後,印、尼在拉薩設立了總領事館,他們在拉薩開展各種正常外交活動,都要同我們外事處聯繫並得到我們同意,印度總領事除同我們交往外,就是在印度來了高級官員時安排拜會達賴、貴族和去大昭寺、三大寺佈施,其實印度並不信仰佛教,而它對西藏佛教卻表現出無比的興趣。

  10.西藏外事機構為何較為特殊?

  自我奉命調往西藏後,我即同外交部領導及有關司、局商討執行中央統一對外及西藏的一切涉外問題,並同中央有關部門及研究西藏問題的著名學者、專家們商談進藏及有關西藏工作,再就是組建幹部隊伍。經與中組部商妥,調人民大學外交訓練班學員老幹部阮武、楊仁山(當時進城幹部都稱為老幹部,他們是自解放區來的)武漢外事處袁文、郭雪樵,西南外事處伍儀瑜、蘇睿川,外語學院應屆畢業生張祖極、葉雪音、石森伍、李天保、陳玉藻、張友善,以及在重慶配備的警衛、炊事、通訊員,並由外交部派一機要員組成進藏外事處幹部的基本隊伍。

  我們到達拉薩後,西藏工委又派來杜子毅任副處長(他1953年即去我駐印度使館任商務參贊)和英文幹部朱譜欽、張智斌、謝均安、魯投,鐘兆榕,藏文翻譯洛桑大吉、王家棁等。他們都是18軍在四川各地招集的大學生、知識分子並隨同先遣隊進藏的。這樣在1952年雖然外事工作尚未開展,但幹部隊伍已初具規模。

  中印協定簽訂後,為了執行協定,(1956年又簽訂了中尼協定)外交部於1954,1955,1956年,先後派一批幹部進藏,他們有的是由外交部有關司,有的是由各地外事處,有的是由朝鮮停戰後回國的翻譯人員,也有人民大學、外國語學校的。雖然來自各方面但都是幹外事、學外語的。我們又從西藏調來一批懂藏文、藏事的幹部。

  外事幫辦辦公室在1956年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後改為西藏外事處,為自治區籌委會的廳級單位,達賴喇嘛為自治區籌委會主任,名義上屬他領導。西藏外事處自1963年前我一直擔任處長,副處長先後有柳霞、土金璋、羅石生、蔣樹民等。處內下設科:

  一科主管秘書、行政、總務、發放藏民邊境貿易通行證、辦理出國人員護照、簽證等。

  二科主管與印度有關事務。

  三科主管尼泊爾、不丹、錫金有關事務。

  資料室主管邊界問題、翻譯整理、研究噶廈及其原外交局交來的檔案文件。

  按照中印、中尼協定,印度得在亞東、江孜、阿裡設三個商務代理;尼泊爾在日喀則、聶拉木、吉隆設三個商務代理,我外事處相應的要設立六個分處同他們聯繫交涉來往。

  六個分處是:

  阿裡分處,處長先後由楊仁山、王志良、劉建陽等擔任。

  江孜分處處長侯傑(工委副書記)、副處長席潮海。

  亞東分處,處長及副處長先後有博生、洪飛、章剛、登邑等。

  日喀則分處,處長周維。

  聶拉木分處,處長張寶華、朱譜欽。

  吉隆分處,處長張祖極。

  按照中印協定,印度和西藏地方每年要互派信使,傳送文件公物。印方來的信使要按慣例支烏拉,「烏拉」是自清朝以來執行的,藏民以牲畜、人力無償為過往的官員服務,也就是「支差」。藏族人民支烏拉不但沒有報酬,還要自己帶糌粑食物、草料,負擔很重。在西藏還沿用一種極壞的慣例,藏族婦女也要支「烏拉」陪官員藏官睡覺。我們堅決反對支烏拉這種陋習,但這是西藏的規定與習慣法,當時還不能取消,但對外國人我們可以制止。後來約定由外事處設一車隊,供其雇用。同時外事處也要相等的派出信使去印度,主要與我駐噶倫堡、加爾各答的商務代理聯繫。

  我是1963年初離開西藏調回外交部工作的,上面敘述的是那時以前西藏外事處的情況。

  ※第八章 睦鄰外交談判

  1.參加中印關係談判

  §周恩來首倡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1953年我擔任中央駐西藏代表的外事幫辦,10月接到外交部電,要我回北京參加中國和印度關於藏印關係的談判,要求我搜集有關材料並同西藏地方政府協商徵求他們的意見。對此,噶廈表示完全擁護中央統一對外和印度政府的談判,但提出要中央政府在這次談判中收復被英印方面占去的失地,所謂失地包括:一、被英印佔領的「麥克馬洪線」以南土地,其中主要為門達旺地區;二、歷來被英占去的自拉達克到布拉馬普特拉河以北的廣大地區。關於前者,噶廈交出由英國代表麥克馬洪和西藏代表夏紮在西姆拉會議中秘密簽字的所謂「印藏邊界圖」。關於這兩張圖特別是「麥克馬洪線」圖的情況,我在前文另有說明,就不再重述了。

  當我問及是否有其他文字協議或條約性質文件時,噶廈否認有這類文件。經後來我們查找,事實上麥克馬洪和夏紮之間有關於劃定藏印邊界的換文,這個圖只是換文的附圖。當時噶廈為什麼不承認和不交出換文,估計他們不願承擔喪失領土的責任,只說是被英印強迫簽字的。噶廈說他們曾向印度交涉過否認這條邊界線,要求歸還門達旺等地,但印度持強不理,現在只有要求中央政府在這次談判中解決。當我把此圖帶到北京,將噶廈的意見向章漢夫副部長和亞洲司長陳家康等彙報後,他們認為此次談判是否涉及邊界問題尚須請示周恩來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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