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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〇


  這個十章 公約是後來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條協議的雛形。我們只要看看兩個文件的內容就不難發現,和平解放西藏的辦法就是「一國兩制」,只不過那時沒有這一稱呼。《解放西藏公約十章 》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當奉命向西藏進軍援助西藏人民獲得解放之際,特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宣佈解放西藏公約十章 如下:

  1.西藏人民團結起來,驅逐英、美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祖國的大家庭來。

  2.實行西藏民族區域自治。

  3.西藏現行各種政治制度維持原狀,概不變更。達賴活佛之地位及職權不予變更,各級官員照常供職。

  4.實行宗教自由,保護喇嘛寺廟。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5.維持西藏現行軍事制度不予變更,西藏現有軍隊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武裝之一部分。

  6.發展西藏民族的語言、文字和學校教育。

  7.發展西藏的農牧工商業,改善人民生活。

  8.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完全根據西藏人民的意志,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領導人員採取協商方式解決。

  9.對於過去親英、美帝國主義和國民黨的官員,只要不進行破壞和反抗,一律繼續任職,不咎既往。

  10.中國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人民解放軍遵守上列各項政策。同時買賣公平,不安取人民一針一線,人民解放軍的經費完全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給。

  西南軍政委員會主席:劉伯承

  西南軍區司令員:賀龍

  政治委員:鄧小平

  一九五〇年

  「十七條」的內容如下:

  一、西藏人民團結起來,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祖國大家庭中來。

  二、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

  三、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

  四、對於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變更。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中央亦不予變更。各級官員照常供職。

  五、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應予維持。

  六、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系指十三世達賴喇嘛與九世班禪額爾德尼披此和好相處時的地位及職權。

  七、實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保護喇嘛寺廟。寺廟的收入,中央不予變更。

  八、西藏軍隊逐步改編為人民解放軍,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武裝的一部分。

  九、依據西藏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西藏民族的語言、文字和學校教育。

  十、依據西藏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西藏的農牧工商業,改善人民生活。

  十一、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來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之。

  十二、過去親帝國主義和親國民黨的官員,只要堅持脫離與帝國主義和國民黨的關係,不進行破壞和反抗,仍可繼續供職,不咎既往。

  十三、進入西藏的人民解放軍遵守上列各項政策,同時買賣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針一線。

  十四、中央人民政府統一處理西藏地區的一切涉外事宜,並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與鄰邦和平相處,建立和發展公平的通商貿易關係。

  十五、為保證本協議之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設立軍政委員會和軍區司令部,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員外,儘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員參加工作。

  參加軍政委員會的西藏地方人員,得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區、各主要寺廟的愛國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與各方面協商提出名單,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十六、軍政委員會、軍區司令部及入藏人民解放軍所需經費,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給。西藏地方政府應協助人民解放軍購買和運輸糧襪及其他日用品。

  十七、本協議於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

  1951年月23日於北京

  無論是「十條」,還是「十七條」,總的意思就是中央收回主權,管理國防與外交,而西藏地方的其他一切事務基本上由西藏方面管理。這一辦法實在高明,對西藏的政教體制基本沒動,為達賴喇嘛所接受。它也體現了鄧小平同志一貫的務實作風。

  80年代後,鄧小平同志為解決香港問題提出「一國兩制」的辦法時,達賴方面又想起了那個「十七條」,說希望中央方面能夠拿對港臺的辦法對待西藏,以謀求西藏問題的和談解決。然而,歷史是不能倒退的。1959年以前,中央派我們到西藏去,執行的正是「十七條」協議。而西藏上層分裂集團不滿足,導演了1959年3月10日的叛亂,挾持達賴出逃。此後,中央在西藏進行了社會主義民主改革。再回到1959年前的農奴制已不可能。

  2.西藏外事工作不同於內地

  1951年5月21日關於和平解放西藏的協議簽訂時,我在重慶任西南外事處處長,協議簽訂後不久,我即被外交部調回北京,派我領一班幹部(主要是武漢、西南外事處的幹部及外語學院、人民大學外交訓練班的學生)去西藏執行中央統一對外的任務。我雖然在天津、重慶負責過地方外事工作,自認為搞地方外事有點經驗,但對於去西藏如何作法卻心中沒底。

  自辛亥革命以來,西藏地方政府就與中央政府逐漸疏遠,後來在英印政府拉攏下,無論對內對外都不聽從中央政府指揮。國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後,達賴十三世曾和中央政府交往,他圓寂後,熱振活佛攝政時表示服從中央,團結抗日。但不久即被親英印的大紮活佛處死,由大紮活佛一幫人專權,企圖搞「獨立」陰謀活動。在1942抗日戰爭緊張時,噶廈在英人唆使下成立「外交局」,要獨立搞外交。遭到國民黨政府的嚴厲指責,噶廈雖然不敢把國民政府當作外國對待,但外交局仍然存在,並與外國特別是英印政府(後來印度獨立又與印度政府)、尼泊爾政府及其他如美國來往。所以執行協議第十四條中央統一對外的規定,首先就要收回外交權。由於西藏長期與中央及內地隔離,又是和平解放,還規定西藏現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變更等等,收回外交權同內地各省市接收國民黨政府的外事機構就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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