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名人傳記 > 張居正大傳 | 上頁 下頁 |
六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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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難題來了,慈聖太后固然要「暫免行刑」,明天子也不再「振提綱維」,怎麼辦呢?居正立即上疏。他說: 夫春生、秋殺,天道所以運行,雨露雪霜,萬物因之發育。若一歲之間,有春生而無秋殺,有雨露而無雪霜,則歲功不成而化理或滯矣。明王奉若天道,其刑賞予奪,皆奉天意以行事。書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若棄有德而不用,釋有罪而不誅,則刑、賞失中,慘、舒異用,非上天所以立君治民之意矣。臣等連日詳閱法司所開重犯招情,有殺祖父母、父母者,有毆死親兄及同居尊屬者,有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者,有強盜劫財殺人者,有鬥毆逞兇,登時打死人命者。據其所犯,皆絕滅天理,傷敗彝倫,仁人之所痛惡,覆載之所不容者,天欲誅之,而皇上顧欲釋之,其無乃違上天之意乎?……今聖母獨見犯罪者身被誅戮之可憫,而不知被彼所戕害者,皆含冤蓄憤於幽冥之中,明王聖主不為之一泄,彼以其怨恨冤苦之氣,鬱而不散,上或蒸為妖沴氛祲之變,下或招致凶荒疫癘之災,則其為害,又不止一人一家,受其茶毒而已。獨奈何不忍於有罪之兇惡,而反忍於無辜之良善乎?其用仁亦時矣!況此等之人,節經法司評審,九卿大臣評鞫,皆已眾證明白,輸服無辭,縱使今年不決,將來亦無生理,不過遲延月日,監斃牢獄耳。然與其暗斃牢獄,人不及知,何如明正典刑,猶足以懲奸而伸法乎?法令不行,則犯者愈眾,年復一年,充滿囹圄,既費關防,又虧國典,其於政體,又大謬也。伏願皇上念上天之意不可違,祖宗之法不可廢,毋惑於浮屠之說,毋流於姑息之愛,奏上聖母,仍將各犯照常行刑,以順天道。若聖心不忍盡殺,或仍照去年例,容臣等揀其情罪尤重者,量決數十人,余姑牢固監候,俟明年大婚吉典告成,然後概免一年,則春生秋殺,仁昭義肅,並行而不悖矣。(奏疏五《論決重囚疏》) 這個奏疏上去以後,文書官口傳聖旨:「先生說的是,今年照舊行刑。」居正認定「殺以止殺」;惟有嚴厲執行法律,民生才可以安定,國家才得到保障。統治階級為了維持他們底統治起見,有時必須嚴厲執行維護本階級利益的法律。這裡看到他們的面貌。 第十一章 從奪情到歸葬 萬曆三年神宗忽然問起左右的人來:「張先生底父母還在嗎?」「先生底父母已經七十幾歲了,」大家說,「還是好好的。」 神宗高興得很,吩咐準備賞賜,一面親筆寫信給居正: 聞先生父母俱存,年各古稀,康健榮享,朕心喜悅。特賜大紅蟒衣一襲,銀錢二十兩;又玉花墜七件,彩衣紗六匹,乃奉聖母恩賜:鹹宜欽承,著家僮往齎之。 大致是萬曆五年夏間,文明病了,有時連走路都困難,居正準備請假省親,偏偏神宗大婚的問題來了,後來婚期決定在萬曆六年三月,居正看到暫時走不得,索性定在大婚以後再行回去。他在給王之誥的信上提起:「老父頃患甚劇,今雖暫愈,然聞動履尚屬艱難,桑榆暮景,風燭可虞。顓擬主上大婚後,乃敢乞身。(「乞身」二字不可信。文集十《先考觀瀾公行略》作「擬俟大禮告成當請告一省覲,」語較翔實。)今定婚期於來歲三月,則陳情之舉,當在夏初矣。遙望此期,以日為歲,奈何?」(書牘九《答司寇王西石》) 文明這一年七十四歲,疾病纏綿,(敬修《文忠公行實》言「不謂一日晨出登王粲樓,蒙犯霜露,寢疾十有一日,遂卒。」與居正《答王西石書》不合。)終於在九月十三日逝世了。那時從江陵到北京,交通困難,九月二十五日,居正才得到訃聞。內閣同僚呂調陽、張四維奏明神宗,神宗頒賜御筆給居正說: 朕今覽二輔所奏,得知先生之父,棄世十餘日了,痛悼良久。先生哀痛之心,當不知何如裡!然天降先生,非尋常者比,親承先帝付託,輔朕沖幼,社稷奠安,天下太平,莫大之忠,自古罕有。先生父靈,必是歡妥,今宜以朕為念,勉抑哀情,以成大孝。朕幸甚,天下幸甚。(見奏疏六《聞憂謝降諭宣慰疏》) 神宗賜銀五百兩、紵絲十表裡、新鈔一萬貫、白米二十石、香油二百斤、各樣碎香二十斤、蠟燭一百對、麻布五十匹。兩宮皇太后也是照樣賜唁。二十八日禮部奉聖旨,文明「著照例與祭葬,仍加祭五壇,」身後恤典,一切從厚。 但是重大的問題來了。明代內外官吏人等有丁憂的制度,在遇到承重祖父母,親父母底喪事,自聞喪日起,不計閏,守制二十七月,期滿起複。英宗正統七年令,「凡官吏匿喪者,俱發原籍為民」;十二年令,「內外大小官員丁憂者,不許保奏奪情起複」。「丁憂」指親喪二十七個月中,必須解職的事;期滿而後,照舊做官,稱為「起複」。在二十七個月中,由皇上特別指定,不許解職,稱為「奪情」。奪情之事,平常很少見,但是在軍隊中,尤其是在作戰的時候,原談不到「丁憂」,這一類的事,古人稱為「墨絰從戎」,又稱「金革之事不避」。在宗法社會裡面,政治就是教化,官吏就是師長;主持教化的師長,在教忠、教孝的社會裡,自己先行履行對於亡父、亡母的義務,不能不算是一種合理的行為。 居正照例諮行吏部,題請放回原籍守制。吏部隨即奉到聖旨: 朕元輔受皇考付託,輔朕沖幼,安定社稷,朕深切依賴,豈可一日離朕?父制當守,君父尤重,准過七七,不隨朝,你部裡即往諭著,不必具辭。(見奏疏六《乞恩守制疏》) 居正九月二十五日得訃,這道不許守制的上諭,也在九月發下,一切都是四、五日間之事,沒有回旋的餘地。本來居正奪情的事情太嚴重了,居正身後,經過神宗十年到四十八年這個很長的階段,一般人因為後來神宗對於居正的反感,無從追求正確的結論;等到神宗死後,討論可以自由的時候,奪情底經過已經成為長遠的過去,時日不清楚了,事實不清楚了,偽造的根據,曲解的現實,到處作祟。於是奪情的是非,遂成為一個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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