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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


  這一個奏疏上去,文書官隨即口傳聖旨,「先生忠言,已奏上聖母,停止了。」皇太后和神宗對於居正,到了言聽計從的時候,居正認定自己底責任,所以不得不說。萬曆五年,整個國家的財政,已經有了良好的基礎,但是居正認為國防民生,都需要很大的經費,在有餘的時候,還要計劃怎樣輕徭薄賦,使百姓們得到實在的利益。他捨不得把銖積寸累的資財,浪費在瓊樓玉宇上面。他知道這次修理兩宮,是皇太后底意思,但是為了國家著想,他決定在皇太后面前頂一下。

  萬曆二年,《穆宗實錄》修完,神宗加恩居正,蔭一子做中書舍人,居正兩疏辭免。萬曆五年,《世宗實錄》修完,神宗因為居正是實錄館總裁,再行加恩,吩咐內閣擬敕,居正把加恩同官的敕書擬定奏上,但是沒有提到自己。神宗隨即著文書官邱得用口傳聖旨:

  皇祖四十五年《實錄》,字字句句都是先生費心看改幾次,我盡知道,先生恩該首加,卻怎的不擬這敕?著令改擬了才行。

  這一次居正在複疏裡,痛切地把自己底心境說清。他說:

  臣以羈單寒士,致位台鼎,先帝不知臣不肖,臨終親握臣手,屬以大事。及遭遇聖明,眷倚彌篤,寵以賓師之禮,委以心膂之托,渥恩殊錫,豈獨本朝所無,求之前史,亦所希覯。每自思惟,古之節士感遇知己,然諾相許,至於抉面碎首而不辭,既已存亡死生矣,而猶不矜其能,不食其報,況君臣分義,有不可逃於天地之間者乎?用是盟心自矢,雖才薄力僝侵,無能樹植鴻巨,以答殊眷,惟於國家之事,不論大小,不擇閑劇,凡力所能為,分所當為者,咸願畢智竭力以圖之!嫌怨有所弗避,勞瘁有所弗辭,惟務程功集事,而不敢有一毫覬恩謀利之心,斯于臣子分義,庶乎少盡雲爾。故自皇上臨禦以來,所加于臣,文武祿蔭,不啻四、五矣,而臣皆未敢領。昨以九年任滿,皇上欲授臣以三公之官,給臣以五等之祿,臣亦懇疏陳辭,必得請而後已。豈敢異眾為高,以沽流俗之譽哉?蓋素所盟誓者至重,不敢自背其初心故也。近年以來,君臣之義不明,敬事之道不講,未有尺寸,即生希冀,希冀不得,輒懷〔垂夬〕望,若執左券而責報於上者,臣竊非之,每欲以身為率而未能也。今乃以楮筆供奉之役,即叨橫恩握澤之私,則平日所以勸勉者,皆屬矯偽,人孰信之?此臣所以展轉思惟,有不能一日自安者也。臣聞人臣事君,無隱情,無二辭。今臣所言,皆已真吐肺腸,辭理俱竭,借惟皇上複申前命,臣亦不過再執此辭,而章奏屢騰,言語煩瀆,非皇上以手足腹心待臣之義也。萬仰聖慈俯覽愚衷,特賜停寢,俾臣微志獲伸,雖疏食沒齒,有餘榮矣。所有改敕一節,萬不敢擬,謹將原稿封進,伏乞聖裁施行。(奏疏五《纂修書成辭恩命疏》)

  經過這樣地剴切陳辭,神宗只有俞允。

  這一年神宗十五歲。皇帝和平常人不同,皇太后在這一年,已經替他定下王偉底女兒,準備舉行婚禮。中國的舊俗,婚禮便得選擇吉日,皇帝底事,自有欽天監負責。據欽天監推測,十二月大利,又說一年之中,惟利十二月,其餘皆有礙。宮內文書官傳達皇大後聖旨,一切交給居正決定。居正又遇到一個小小的困難;要在萬曆五年十二月舉行婚禮,新郎只有十五歲,新娘只有十四歲,未免太早;要到六年十二月,中間停頓一年,未免太遲,惟恐皇太后和皇上都等不及;要在這兩個時期底中間,欽天監又認為月份不利。這便怎樣呢?但是居正卻輕易地解決了。他奏明皇太后,因為英宗、武宗、世宗都是十六歲成婚,所以應當是十六歲;他說他也知道要等待萬曆六年十二月,未免太遲;因此他認為最好是明年三、四月,不遲不早,最為妥帖。欽天監不是說月份不利麼?居正說:「臣等竊惟帝王之禮,與士庶人不同。凡時日禁忌,皆世人俗尚,然亦有不儘然者。臣居正素性愚昧,不信陰陽選擇之說,凡有舉動,只據事理之當為,時勢之可為者,即為之,未嘗拘泥時日,牽合趨避,然亦往往誤蒙天幸,動獲吉利。況皇上為天地百神之主,一舉一動,皆將奉職而受事焉,又豈陰陽小術,可得而拘禁耶?」(奏疏五《奏請聖母裁定大婚日期疏》)他奏明皇太后,一切只要太后作主。隨後文書官口傳太后聖旨:「先生說的是,今定以明年三月。」這一次居正又得到一個小小的成功。

  但是九月間,慈聖太后底難題來了。太后派司禮監太監孫得勝,口傳聖旨,今歲大喜,命內閣擬旨暫免行刑。明朝的制度,秋天有秋審,現在正是判罪執行的時期,眼看又要因為太后這一點婦人之仁,停頓下來。一切都和居正底主張根本背謬了。居正認為國家之亂,完全因為有心寬縱,以致不可收拾,所以他說,「天下之事以為無足慮,則必有大可慮者。」(書牘六《與操江宋陽山》)他認為「盜者必獲,獲而必誅,則人自不敢為矣。」(書牘八《答總憲吳公》)萬曆五年,有人和他說起孔子底話:「苟子之不欲,雖賞之不竊。」在季康子愁到盜賊太多的時候,孔於不曾這樣說過嗎?居正反駁道:

  蓋聞聖王殺以止殺,刑期無刑,不聞縱釋有罪以為仁也。「苟子之不欲,雖賞之不竊」,此孔子箴病之言,是時魯失其政,寵賂滋彰,故言此以警之,非謂徒不欲可以弭之,無是理也。夫人之可以縱情恣意,有所欲而無不得者,莫逾於為盜;而秉耒持鋤,力田疾作,束縛以禮法,世之所至苦也。安於其所至苦,無所懼而自不為非者,惟夷、由、曾、史為然。今不曰「吾嚴刑明法之可以制欲禁邪也」,而徒以不欲率之,使民皆釋其所樂,而從其所至苦,是天下皆由、夷、曾、史而後可也。舜,不欲之君也,皋陶,不欲之相也,蠻夷猾夏,寇賊奸宄,猶不能無明刑作士以威之,況其餘乎?異日者有司之不敢捕盜也,以盜獲而未必誅也,不誅則彼且剚刃於上,以毒其仇而合其党,故盜賊愈多,犯者愈眾。今則不然,明天子振提綱維於上,而執政者持直墨而彈之,法在必行,奸無所赦。論者乃不惟舜、皋之所以致理者,而獨用懦者姑息之說,衰季苟且之政以撓之,其無乃違明詔而詭國法乎?(書牘九《答憲長周松山言弭盜非全在不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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