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名人傳記 > 張居正大傳 | 上頁 下頁
四七


  應聘正在調集大軍六萬,進討府江瑤的當中,懷遠(今三江縣)的瑤人又起義了,殺知縣馬希武,情勢也很吃緊。這時已經是隆慶六年的秋後,居正當國,更有決定的全權。他和應聘商定,先定府江瑤,一面招撫懷遠,等到府江平定以後,隨即進兵。冬天以後,府江已經安定,但是萬曆元年正月進兵懷遠,又因為雨雪底關係,發生停頓。居正說:

  懷遠之兵,既未得天時地利之便,暫宜解歸,以俟大舉。若有他巧可取之,尤妙矣。此事若非縣令苛急,亦未遽叛。事之未形,一夫制之有餘,禍端已構,數萬人取之不克,至兵連禍結,師老財費,使朝廷廑南顧之憂,疆場有不討之賊,彼激亂啟釁者,死何足恤哉!以是知天下之事,推知幾識微者,可與圖成,而輕躁鋒銳者,適足以僨事階亂而已。(書牘五《答巡撫郭華溪》)

  但是戰事已經決定,沒有徘徊的餘地。應聘調兵十萬,積極進行,居正只是說:「不謂其怙惡不悛,敢行稱亂如此,則天討所必加,雖費財動眾,亦難中止矣。一切剿處事宜,公所畫俱當,惟公自裁便宜行之,不敢中制。」(書牘五《答郭華溪》)就在這一年,懷遠兵事結束,廣西平定。居正主張徹底蕩平。他說:「兵己深入,須盡殲之,毋使易種於斯土,又煩再舉也。」(同卷《答廣西撫院郭華溪》)

  萬曆元年,四川方面發生平定都掌的軍事。都掌「蠻」盤據敘州府高、珙、筠連、長寧、江安、納溪六縣地方。「蠻」首據九絲山、雞冠嶺、都都寨、淩霄峰、四出擄掠,成為四川心腹之患。四川巡撫曾省吾決心進兵,居正也認為「都掌為害多年,不容不除」。(書牘五《與蜀撫曾確庵計剿都蠻之始》)省吾調兵十四萬,奏留總兵劉顯統兵出發。劉顯在福建平倭,和俞大猷、戚繼光齊名,但武官底積習太深了,貪贓行賄,不守法紀,一切的事都有,這時正被劾罷。居正和省吾說:「若其人果可用,不妨特疏留之,立功贖罪;如不可用,則當別授能者。公宜以此意明示劉顯,俾鼓舞奮勵;如玩寇無功,必將前罪並論誅之,不敢庇也。地方大事,唯公熟計之。」(同上)三月中,劉顯準備完成,一舉擊破淩霄峰;居正再寄書省吾,督促追擊:

  淩霄既破,我師據險,此天亡小丑之時也。宜乘破竹之勢,早收蕩定之功。計蠻眾不過數千,我師當數倍之,無不克者。攻險之道,必以奇勝,今可徵兵積餉,為坐困之形,而募死士,從間道以搗其虛。……若不奮死出奇,欲以歲月取勝,此自困之計。兵聞拙速,未睹巧之久也。惟公熟計之。劉帥功名,著於西蜀,取功贖過,保全威名,在此一舉。其一切攻圍之計,宜聽其自為便利,勿中制之,唯與之措處軍前賞功募士之費。計軍中一月當費幾何,與其曠日遲久,不若暫費速罷之為愈也。(書牘五《與蜀撫曾確庵計剿都蠻》)

  九月中,劉顯平定都掌。捷音到京,居正說起:「十月十四日,聞九絲捷音,不覺屐齒之折。殄此巨寇,不惟蜀民安枕,且國家神氣,借此一振,四方有逆志感紀之人,亦將破膽而不敢恣睢矣。」(同卷《答蜀撫曾確庵》)這裡看出他心中的喜悅。

  居正對於國事的計劃,是在穩定中求進展。他整頓賦稅,節省支出,為國家安定經濟的基礎。對於北邊的國防,他是一面分化韃靼,一面整理軍實。對於南方的動亂,他用最大的努力加以鎮壓,勞師費財,一點都不顧惜。這些動亂的原因,他明明知道是由於政治的不良,因此他底責任應當是努力改進當時的政治情況,但是他底措施,止是對於起義農民和少數民族的無情鎮壓。居正是封建社會的統治者,這裡完全暴露了封建統治者的兇狠面貌。

  第九章 初步的建設(下)

  九月間,刑部秋審,判定重囚應處死刑的,一概上奏。這是一件例行的公事,但是困難從宮內發生了。

  「慈聖太后底銷旨,吩咐概行停刑,」神宗在文華殿和居正說,「先生以為怎樣?」

  「春生秋殺,天道之常,」居正說,「皇上即位以後,停刑已經不止一次:稂莠不去,反害嘉禾;兇惡不去,反害善良。愚臣看來,還是不必停。」

  神宗聽了以後,奏明太后,應處死刑的,一概准予執行。

  這一點牽涉到古代統治階級的政治思想問題。不負實際責任的人常常主張寬大,但是負擔實際責任的人,便認為這是一個難題。鄭子產臨死的時候和子太叔說:

  「我死後,國家大政是你底事了。有德的人,也許能夠以寬服民,其次莫如猛。火底威焰,人人看到都害怕,所以燒死的人不多;水性懦弱,人人都覺得可愛可近,偏偏死在水中的人多了。所以寬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子產死後,政權落到子太叔手上,這是一位官僚主義的統治者。被壓迫的人民大眾得到這個機會,發動起來,爭取他們的自由。子太叔懊恨極了,他認為早聽於子的話,一定不至於此,這才調動軍隊,把起義的人民鎮壓下去,仍走上反動統治者的老路。

  居正是主張猛的,他曾說過:「使吾為劊子手,吾亦不離法場而證菩提。」他看到元末的大動亂,完全因為當局的寬縱,以致演成不可收拾的慘劇。所以他認定「君子為國,務強其根本,振其紀綱,厚集而拊循之,勿使有釁,脫有不虞,乘其微細,急撲滅之,雖厚費不惜,勿使滋蔓,蔓難圖矣。」(文集十一《雜著》)他又說過:

  「盜者必獲,獲而必誅,則人自不敢為矣。」(書牘八《答總憲吳公》)關於捕「盜」的事,在考成法也有明文規定。後來萬曆七年,因為「盜犯」中途脫逃的事,他說:

  張國用查系三月初間,已屬順天府著長解押發,乃至今尚未到,此必中途賄逃矣。頃已令該府捕長解家屬監候,又行逐程挨查,於何處脫逃,務見下落,事系考成,期限已迫。若此時尚未到,執事亦宜上疏自白,請旨緝拿,務令得獲正罪,庶足示懲。若已到,則照在京例,盡法處之,不可縱也。(書牘十一《答河漕薑按院》)

  居正底主張是「盜」者必獲,獲則必「誅」,這是考成法底規定。但是如《明史》所載,居正當國之時,「大辟之刑,歲有定額,」(《明史》卷二二〇《趙世卿傳》)又稱「居正法嚴,決囚不如額者罪」,(《明史》卷—二九《艾穆傳》)都難免有些以訛傳訛。每年死刑,要有一定的名額,就在當時,也不能不算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但是《艾穆傳》稱艾穆為刑部員外郎,到陝西複審的時候,艾穆決定只有兩個人處死刑,同審的人惟恐太輕了,要受到政府底處分,艾穆慷慨地說:

  「我可不會拿別人底生命保障自己底地位。」

  在居正大權在握的當中,地方官吏奉行過甚,也是不免的事。

  二年十月遼東大捷,除了遼東總兵官李成梁進左都督以外,薊遼督撫以及內閣諸臣一體加恩,居正具疏力辭,神宗親筆下諭:

  敕諭元輔張少師:朕以幼沖嗣位,賴先生匡弼啟沃,四方治安,九邊寧靖。我祖宗列聖,亦鑒知先生之功,就加顯爵不為過。乃屢辭恩命,惟一誠輔國。自古忠臣,如先生者罕。朕今知先生實心,不復強,特賜坐蟒衣一襲、銀錢五十兩,以示優眷,申成先生美德,其欽承之。(奏疏四《禦劄獎勵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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