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名人傳記 > 永樂大帝朱棣 | 上頁 下頁
六一


  金忠,原名也先土幹,因在漠北受忌于阿魯台,於永樂二十一年朱棣北征途中歸附。朱棣說:「鳥獸窮則依人,黠虜亦然。彼既來歸,我須之以恩。」「宜厚意撫綏其家及部屬。其資財孳畜一毫勿有侵損,庶不孤遠人來歸之心。」又對也先土幹說:「爾以誠心歸朕,朕以誠心待爾。君臣相與,同享太平之福于悠久。」然而,當時也先土幹的歸附,並非盡為「慕義」,不過是想借用明朝的力量對阿魯台進行報復。朱棣北征不見敵人蹤跡,得也先土幹如獲至寶,大加寵異,超乎常格。他對也先土幹說:「華夷本一家。朕奉天命為天子,天之所覆,地之所載,皆吾赤子,豈有彼此?」於是,賜也先土幹名金忠,封忠勇王,與鐵券金印,玉帶綺衣金幣,時時侍從。賜宴時,坐于侯之下,伯之上。「御前珍羞悉輟以賜之」。行軍時「上乘馬,金忠一騎後隨」。金忠部下的官屬,都被授為都指揮、指揮、千百戶鎮撫。在朱棣的感召下,也先土乾等皆叩頭呼「萬歲」,且曰:「大明皇帝真吾主也。」

  優待韃官,甚至對其歸而複叛亦不甚罪之。如永樂八年十一月,涼州韃官千戶虎保亦令真巴等叛,朱棣「以其惑於流言,非其本心,挈家遠遁,遣指揮哈剌那海等齎敕往宥其罪,使皆複業。在感召之下,虎保亦令真巴等率妻子萬二千餘來歸罪,「上悉赦之」。九年九月,甘肅「土韃」官軍叛而複歸。朱棣說:「土韃官軍比因人言鼓惑,驚懼逃叛,蓋非得已。今既複回,罪亦可恕,亦善加撫綏。待之如前。」可以說是來去自由,至為寬大了。

  但是,由於韃靼、瓦剌對中原時有侵擾,明廷也對韃靼、瓦剌時有征伐,因此,作為封建統治者,不管朱元璋還是朱棣,對其歸附者不得不有所戒備。

  朱元璋說:「吾慮其難處,或晝遇敵,或夜遇盜,將變生不測,非我之利。蓋此輩初絀於勢力,未必盡得其心,不如遣之使來,處我宦屬之間,日相親近,然後用之,方可無患。」

  永樂二年冬十月庚午,朱棣對鎮守大同江陰侯吳高說:「韃靼率多來歸者,慮有詐謀。古雲受降如受敵。其悉調山西都司、行都司,並太原三護衛騎士赴大同操備。」永樂三年八月癸未,敕甘肅總兵官左都督宋晟曰:「比聞韃官伯克帖木兒率眾來歸,可遣人慰撫,導之入境,然須密察其意。若有詐謀,易為制馭。語雲,受降如受敵,不可不慎。」永樂十年五月己醜,敕鎮守興和都指揮王喚等曰:「今指揮岳山自虜中還言,韃賊有為阿魯台劃計者,欲緣邊副掠,宜謹守城池。或有以進馬以歸附來者,須詳查其實,勿遽納之。」

  對於韃官則不授以重權。丘浚說:「仰惟我祖宗朝,凡諸歸正而建功者,往往賜之以封爵,膺之以顯任。惟于五府諸衛之長諸邊總戍之任,則有此限制,而不得以專。蓋有合于唐人不用番將為正將之意。夫於任用之中,而寓制馭之意。」王世貞說:「祖宗時番將有功,雖累封至侯伯,不得五府都司衛所印及總兵鎮守,或入奉朝請,或於各鎮住牧。惟有征行,則遴所部精騎以從,或別將則副大帥耳。」朱棣對韃靼、瓦剌人的優厚禮遇,是建立在他們承認明朝的宗主權、臣服於明皇朝這一基礎之上的。既然這樣,他們受到的待遇,就不可能完全與漢人平等。

  一些大臣也擔心在輦轂近甸安置大批的韃靼人會帶來不安定因素,要求朝廷給予限制。自洪武時期起,為了消除元朝的影響。促進蒙古族人和漢人的同化,明朝採取了一系列強制性措施,以使蒙古人忘掉自己的民族傳統,做明朝馴服的臣民。洪武元年禁胡語胡姓;洪武四年禁胡禮;洪武五年再申民間婦女服飾之制;同年,又令蒙古色目人不許與本類嫁娶,違者治罪。朱棣即位後,繼承了這一政策。無疑這種強制性的同化措施,是包含著對蒙古等少數民族的歧視的。這與前述的對韃官的不盡信任,是不利於對他們的懷柔和爭取的。致使有的韃官與明朝貌合神離,「獷悍如故」,一遇變故「甚至乃有為虜鄉導者」,「有因事欲北徙者」。

  然而總的說,朱棣對韃靼、瓦剌的懷柔政策是成功的,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論是邊外羈縻衛所的首領軍士,還是腹裡的韃官韃軍,大都忠於明朝,並為之效力。他們對明朝授予的封號官爵十分重視,把它看作是極高的榮譽和統轄本部屬的依據。他們將朝廷頒發的璽印誥命輾轉相傳,世世寶之。直到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蒙古土爾扈特部掙脫俄國的羈絆重歸祖國時,仍保有「伊祖所受明永樂八年漢篆敕封玉印一顆」,並將其獻給清政府。永樂時期北部邊境的大體安靜,這種懷柔政策發揮了重要作用。

  當然,大批的韃靼人入居內地也帶來一些新的問題,如給韃官的俸祿過高,以致供韃官一人之祿可瞻京官十七員半。因而正統時有「以有限之糧,而資無限之費,欲百姓富庶,而倉廩充實,未之有也」的感歎。但這與制馭韃靼、瓦剌的大略宏圖相比,畢竟是次要的。

  §二、商賈貿易,一從所便

  明朝廷當然瞭解這種情況,對同蒙古等少數民族的貿易一向控制甚嚴。它一方面利用貿易作為控制蒙古和其他少數民族的手段,同時也用貿易對其示以懷柔。另一方面,明朝為了邊防,需要大量馬匹,這使得與蒙古等地區的貿易勢在必行。

  洪武時期,對於邊地的貿易有很細緻的規定。馬文升說:「我太祖高皇帝平定天下,撫治四夷,示之以威,懷之以德,彼皆順服,歲時進貢。其所食茶、鐵鍋、銅器、羅緞等物,奏奉明文方才給予,及許令各該番人四時前來各邊交易買賣,委官管領。當時法度嚴明。」一切不經朝廷許可的私人貿易都嚴格禁止。《大明律例》中上述禁令的條文繁複重疊,反映出明廷對這一問題重視的程度。明人認為,這些規定是為控制戰略物資的出口,亦為了減少因貿易引起的糾紛,一切蒙古人所需之物均在朝廷掌握,則可以「操縱機宜」。

  朱棣即位之初,為顯示寬仁大度,對北部邊疆各族的貿易似乎稍有放寬。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十一月壬寅,朱棣遣使齎敕諭兀良哈、韃靼、野人諸部曰:「朕今繼承天位,天下一家,溥海內外,俱效職貢。近邊將言爾諸部酋長,咸有歸向之誠,朕用嘉之。特令百戶裴牙失裡齎敕諭爾,其各居邊境,永安生業。商買貿易,一從所便。欲來朝貢者,與使臣偕至。」同時,由於「靖難之役」,天下馬匹損耗甚多,全國僅有馬兩萬三千七百餘匹。為鞏固政權和邊防,朱棣十分注意馬政,一方面「嚴督所司,用心孳牧」,同時開民間養馬之禁;另一方面就是加強與產馬地區的貿易,大量買馬。

  一種交易是不定地點,價格由官方規定:

  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九月壬辰,「陝西行都司奏,回回可古思于寧夏市馬,請官市之,以資邊用。上從之。命有司償其直。上馬:每匹給絹四匹、布六匹;中馬:絹三匹、布五匹;下馬:絹二匹、布四匹;駒:絹一匹、布三匹。軍民私市者禁之」。

  永樂七年七月乙酉,「敕鎮守寧夏甯陽伯陳懋:官帑有綺帛布鈔,可與新附韃靼易馬。良馬勿吝直,次者亦酌量增直易之」。

  大量的貿易以朝貢的形式出現。蒙古和其他民族的使節或商人,赴邊境或進京貢馬及方物,朝廷以賞賜的形式給予報酬,或直接給予貨值。馬和方物都有定價,賞賜有定額,如果賜賚不足額,進貢者則會不滿。這種進貢,實際上是各族首領或商人與明廷之間在做買賣。在這種貿易當中,朱棣的方針是「懷柔遠人,甯厚無薄」。不僅給貨值,還要給予豐厚的賞賜。蒙古和其他各族來朝貢馬及方物的記載,不絕於史書。比如:

  「永樂元年十一月丙子,兀良哈頭目哈兒歹遣其部屬脫忽思等二百三十人來朝貢馬。命禮部賜鈔幣襲衣,並賞其馬值。上馬每匹鈔五十錠,中馬四十五錠,下馬三十錠。每匹仍與彩幣表裡一」。

  二年四月己醜,指揮蕭上都等自兀良哈還。韃靼頭目脫兒火察、哈兒幾歹等二百九十四人隨上都等來朝貢馬,命脫火兒察為左軍都督府都督僉事、哈兒歹為都指揮同知掌朵顏衛事……各授指揮千百戶等官,賜誥印冠帶及白金鈔幣襲衣。脫兒火察言,有馬八百餘匹留北京,願易衣物。命北京行後軍都督府及大僕寺第其馬之高下,給價償之」。

  「三年三月戊戌,哈刺溫等處韃靼也裡麻等五十五人來歸,貢馬。命禮部如例賞之」。

  「九月庚子,款多倫地面韃靼納哈刺等來朝貢馬,賜之銀鈔彩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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