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名人傳記 > 吳三桂大傳 | 上頁 下頁
一四八


  然而,朝廷對此根本不予理睬,也不再調查。康熙十九年七月,朝廷即匆匆定議,並經聖祖批准,對尚之信及有關人員做出如下判決:「同謀者」尚可喜妻舒氏、胡氏從寬免死,並免家產籍沒;尚之孝、之璋、之隆等都從寬,革職枷責。之信「不忠不孝,罪大惡極,法應立斬,姑念曾授親王,從寬賜死」。其餘如李天植、之信弟之節等都按律就地正法。原定讓之信進京勘問,因而取消,就地處置。【《平定三逆方略》,卷53,10頁,《清聖祖實錄》,卷91,19~21頁。】閏八月十七日,欽差奉命至廣州,向之信宣讀完旨意,賜一條帛,令其自盡。上午七時許,之信氣絕身亡,葬于廣州城西報資寺後山下。他的弟弟尚之節、長史李天植等人被押上刑場斬首。之信等人的妻子都籍沒入官。【《尚氏宗譜》,卷2,「大房」。】聖祖又指示,尚之信所有資財,用來充作軍餉;過去屬平南王的私市私稅每年所獲銀兩,不下數百萬兩,「當盡充國賦,以濟軍需」【《清聖祖實錄》,卷91,21~22頁。】

  尚之信一死,其平南王藩亦隨之撤去。他所屬的人員編為十五佐領,被分入「上三旗」(即正黃、鑲黃、正白),令駐廣東。還有三總兵標下官兵,留下其中兩總兵的官兵鎮廣州,剩一總兵的兵員都裁去。【《清聖祖實錄》,卷91,26頁;卷96,22頁。】康熙二十年冬,又將其「屬下旗員,俱應撤還京師,另行安插」。【《清聖祖實錄》,卷98,5頁。】至此,富甲天下的顯赫一時的平南王藩也不復存在了。

  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正月十九日,聖祖和他的議政王大臣們又討論對耿精忠及其骨幹分子的處理。議政王大臣們先擬了一個處分意見:將耿精忠包括他的兒子在內共十人應淩遲處死,同黨黃國瑞等十九人應予斬首。

  聖祖表示意見說:「耿精忠身造罪孽,應當極刑。其子等都處以淩遲,亦有可憐憫之處,可否改為斬首?」淩遲之法,將使受刑者在極度痛苦中慢慢死去,而斬首卻來得痛快,一刀下去,人頭落地,幾無痛苦。這種死法當然比「淩遲」要好得多。皇帝畢竟與眾不同,在此表示了他的大慈大悲,對手無縛雞之力而待死的人給予了憐憫之情,將淩遲改為斬首。

  可是,他的臣子們卻不這樣考慮。大學士明珠說:「耿精忠之罪,較尚之信尤為重大。尚之信不過縱酒行兇,口出妄言,耿精忠負恩謀反,且與安親王書內,多有狂悖之語,甚為可惡。」他的意思很明白,仍維持原議。

  聖祖持慎重態度,說「耿精忠等人,事關重大,著議政王大臣會同九卿、詹事、科道各部門官員共議」。

  這種大範圍地動員朝廷各部門官員議耿精忠罪,徒具形式。因為罪名已定,皇帝意圖已是明顯,誰敢給精忠說情?更沒有人敢提出減刑。二十日,議政王等大臣會議,還是照聖祖已表示的意見做出判決:將耿精忠等分別「淩遲」或處斬。聖祖當即批准。名單如下:

  革去耿精忠王爵,淩遲處死;其子耿顯祚革去散佚大臣,處斬;

  精忠部屬徐文耀、王世瑜、白顯中、江元勳、曾養性、王振幫、蔣得、劉進忠等均淩遲處死;

  判處黃國瑞、林芳孫、廖廷雲、李似桂、夏季旺、呂應鬥、武灝、司定猷、沈偉、郭景汾、羅萬里、祖弘勳、陳儀、陳斌、呂八斬首。

  以上各犯,立即行刑處決。

  其中,耿精忠、劉進忠兩人在處死後,割下首級示眾。

  在處理這一「逆案」中,僅赦免了田起蛟、金鏡、李學詩、陳夢雷等四人的死刑,他們中有的是旗人,給予他的本主為奴;系民人的,要入官,給披甲新滿洲為奴。【以上見《清聖祖實錄》,卷100,11~13頁。】

  由撤藩而引起的一場戰爭,使撤藩不得進行,迫使朝廷宣佈停撤。經過八年血戰,才一勞永逸地解決了問題:吳藩在戰爭中被武力消滅,耿尚兩藩也是通過武力,被強行撤去。其撤藩手段,不過是「擒賊先擒王」,分別把耿精忠、尚之信及其心腹逮捕處死,問題馬上就解決了。

  從已揭示的史料來看,我們有理由認為,聖祖對耿精忠、尚之信的處置,是一場有組織、有計劃、有預謀的政治謀殺。聖祖撤藩,是既定國策,體現了滿族統治者的根本利益和要求,當然也符合封建中央集權的要求。耿、尚連同吳三桂及其子孫,再推而擴之,累及他們的部眾,都成了撤藩的犧牲品。

  聖祖對他們採取的政策,前赦而後治,不能不認為是言行不一,背信棄義。在戰爭進行中,聖祖千方百計地招撫,許以種種諾言,無論有多大「罪過」,概行寬免,一律不究,官復原職,待遇不變,甚至稍有微勞,即加官晉爵,極盡籠絡之能事。他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孤立分化吳三桂,並借用他們的力量來消滅吳三桂。當他大功告成時,這些人已無使用價值;相反,又視此等曾從叛的人為心腹之患,痛恨起他們曾從惡反對朝廷,尤其對其首要分子和骨幹不肯放過,必羅致罪名予以徹底消滅掉,才肯罷休!

  吳三桂被消滅後,耿、尚是必欲除掉的首要目標。平心而論,精忠、之信等「歸誠」後,還是忠於朝廷的。精忠在沿海防剿臺灣鄭氏兵,奪回被占城鎮,保住了海疆的安定。尚之信在廣東、廣西屢次征戰,招撫,保固了廣州及全省,在「歸誠」前,已屢次密疏,要求朝廷進兵廣東,他予以接應。即使暫時歸名于吳三桂,不為所用,保固了廣州不受侵害。祖澤清叛于高、雷州,他率部將其擊敗,立下了不少功勞。在逮捕他們後所加的罪狀,多系不實之詞,有的是望風撲影,甚至有的是無中生有。例如,尚之信的一個主要「罪狀」就是他「投誠」後,在廣州按兵不動,屢次徵調他出兵,他以種種理由遲遲不行,其實,此言過分。

  當時廣州確實不安定,叛兵進逼廣州,如潮州、雷州等處的叛軍勢力尚強,他有自己的王府的利益在,不肯輕離廣州去廣西,也是有的。甚至也可以說,不那麼忍心打吳三桂,這點隱私就算存在,但從根本上構不成新的「叛逆」行為!在判處精忠時,大學士明珠把之信跟精忠作了一番比較,說了實話,一語洩露天機:他稱「尚之信不過縱酒行兇,口出妄言」。毋須解釋,此意甚明,他沒有把尚之信列入「叛國」「犯上」之罪,用今天的術語來說,他是犯刑事罪:縱酒行兇,隨意肆虐他人。按律來斷,以他親王的地位,斷不至判死刑!因為扯不上「叛逆」,也就不能處死。聖祖本意是把他調來北京「對質」,卻改變主意,匆匆處死了事。大概怕夜長夢多,處決亦可息事。

  至於精忠,以參加叛亂而論,他陷得最深,給清朝造成的損失也不小。這一點,他犯下的「情罪」的確比之信重得多。既然業經聖祖親自赦免,爵位恢復,而他本人卻也恭順,未嘗不可以不給條生路。然而,當天下平定時,又來算總帳、舊賬。正如明珠所強調:「精忠負恩謀反,且與安親王書內多有狂悖之語,甚為可惡。」事屬以往,既往不咎,為什麼此時又推翻已許下的諾言?況且他的這番論罪並無新的叛逆事實,卻以「歸誠」前的罪行為據,來決定其生死。我們從官方《實錄》或檔案中看不到他們「歸誠」後所犯罪行的記錄,僅是揭發人提供的簡單而不明確的「事實」。這一切,都說明清朝必須讓尚之信和耿精忠死,以絕後患,亦解「可惡」之恨!所以前列揭發精忠的那些具體罪狀,多屬似是而非,不足為據。如說,精忠與劉進忠「執手耳語」:「乞降非所願。」試問:耿劉二人「耳語」,除了兩人知道外,他人何能知之?徐鴻弼等作為藩下人揭發此條罪狀,是怎樣得知的?因此,類似的「罪狀」,都無法令人信服!這才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他們被揭發,都是他們屬下人甚至是他們的心腹幹的。照情理說,他們隨主人叛而叛,隨主人順而順,已得朝廷大赦,彼此毫無損害,大家可以相安無事,他們沒有必要再冒很大風險去告發自己的主人。結果,與人們的估計相反,這些人分別秘密地揭發,一告即准!須知,按以往成例,一個僕從人敢告王爺、親王,是要犯重罪的!奇怪的是,連之信的生母與異母胡氏、舒氏也告發了自己的兒子!當她們明白真相時,急忙向朝廷申辯:此系王國棟偽造,假託她們的名義告發之信,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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