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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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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行均田,獎勵墾荒 要使百姓「安靜」,首先要有田可種。經歷隋末喪亂,州縣蕭條,人口稀少,大量空荒地的存在是唐初實行均田制的前提。武德七年四月,唐高祖頒佈均田令,規定:「丁男、中男給(田)一頃,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八為口分。世業之田,身死則承戶者便授之;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這種計口授田的土地分配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士族、豪強對土地的壟斷。但是,武德七、八、九年間,皇室內爭激烈,均田令並未認真貫徹。唐太宗即位後,才開始切實地推行。但是,在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情況下,所謂「均天下之田」是不可能徹底實行的。誠如元代馬端臨所說:「似所種者皆荒閑無主之田,固非盡奪富者之田,以予貧人也。」所以,在空荒地較少的地區即「狹鄉」,農民群眾往往得不到法定的百畝。貞觀十八年二月,唐太宗「幸靈口,村落側,向其受田,丁三十畝。遂夜分而寢,憂其不給。」對於受田不足的情況,唐太宗深感憂慮。 如何解決這個矛盾呢?唐太宗極力鼓勵農民遷往空荒地較多的地區即「寬鄉」,以便給足田數。貞觀元年,關內旱災,糧食歉收,組織饑民到關外「分房就食」。貞觀二年,唐太宗提出:「安置客口,官人支配得所;並令考司錄為功最」。希望地方官「善相勸勉」。所謂「客口」,就是遷居客地附籍的客戶。 其中有災民、流民,也有部分自耕農,他們遷居的地方主要是寬鄉。貞觀十一年,新頒佈的《唐律》規定,寬鄉占田逾限不作違反律令論處,移民墾荒可以得到減免租稅的優待。據後來編纂的《唐律疏議》卷十三解釋:「若占於寬閑之處不坐。謂計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務從墾辟,庶盡地利,故所占雖多,律不與罪。」如果「人居狹鄉,樂遷就寬鄉」的,可以免除賦役負擔:「去本居千裡外,複三年。五百裡外,複二年。三百裡外,複一年之類。」官員不按賦役令執行,要受「徒二年」的刑律處分。這些措施清楚地反映了唐初統治者鼓勵農民移居寬鄉墾荒的意願。貞觀十八年二月,唐太宗巡視靈口後,「詔雍州錄尤少田者,給複移之寬鄉。」以上證明,推行均田制的重點在於寬鄉占田,獎勵墾荒。 (二)租庸調法與「輕徭薄賦」 唐初賦役稱為租庸調法,它初定于武德二年二月,修訂于武德七年四月,受田戶每年納粟二石,叫做租。 服役二十日,如不服役可用絹代役,一天折絹三尺,二十天共計六丈,叫做庸。納絹二丈,另加絲綿三兩;或者納麻布二丈五尺,另加麻三斤,叫做調。由於經受隋末農民戰爭的打擊,唐初比隋代放寬了直接生產者徭役折色的年齡,嚴格了服庸時間的計算方法。唐太宗即位以後,基本上照章辦理,對租庸調法沒有作過重大的更改或調整。 實際上,唐初的減免租賦是很有限的,因為當時「國家倉庫猶虛」,沒有豐裕的物質條件。因此,「貞觀之治」的主要內容不是減免租賦,而是在於防止濫征民力,反對勞役無時。唐初統治者親眼目睹隋亡的全過程:「驅天下以從欲,罄萬物而自奉,采域中之子女,求遠方之奇異。宮苑是飾,台榭是崇,徭役無時,干戈不戢」,結果是「民不堪命,率土分崩。」 鑒於此,唐太宗十分強調去奢省費,躬行節儉。例如,貞觀元年,他想營造一座宮殿,材料都準備好了,但一想到歷史的教訓,就不再興建了。貞觀二年八月,群臣再三建議營造一座高燥的台閣,以改善「宮中卑濕」的條件,但是唐太宗堅決不允許。貞觀四年,又對大臣們說:「崇飾宮宇,游賞池台,帝王之所欲,百姓之所不欲。勞敝之事,誠不可施于百姓。」 既然農民群眾減少了「勞弊之事」的負擔,也就意味著他們用於自己土地上的勞動時間相對地增多,勢必提高了生產積極性。 至於限制役使民工,唐太宗還運用《唐律》,從刑法上加以約束。《唐律疏議》卷十六規定:「修城郭、築堤防,興起人功,有所營造,依《營繕令》,計人功多少,申尚書省,聽報始合役功。或不言上及不待報,各計所役人庸,坐贓論減一等。」《唐律》對違令者予以刑事處分,顯然意在防止濫用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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