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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


  夏刑之外有軍法。中國古代,兵刑同源,有時不分,故有「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鋸,薄刑用鞭撲」①之說。如夏啟征伐有扈氏時,曾宣佈一條軍令:「用命賞于祖(祖廟),弗用命戮於社(神壇,奴隸主統治者進行祭禮、政治活動的場所),予則孥戮(一說殺其妻子,一說殺其子)。」把不聽從軍令視為嚴重的犯罪,不僅殺其本人,而且誅殺其妻子。

  同時,制有懲治瀆職官吏的法規。《尚書·胤征》引夏之《政典》曰:「先天時者,殺無赦;不逮時者,殺無赦。」這是對主管製作曆法的官的規定,如果所作曆法的節氣早于天時或晚于天時,都要殺無赦。至於對其他玩忽職守的官員的懲罰,也就可想而知了。

  據說,禹時已規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入夏三月川澤不網罟,以成魚鱉之長。」②這是古書上提到的我國最早保護山林水產的法規條文。

  ①《國語·魯語》。
  ②《逸周書》。

  隨著社會的發展,奴隸主貴族為了強化其統治,逐步建立了與其政體密切相關的幾個主要制度:

  (1)分封制度。這是國王除自領都城附近地區(「王畿」)外,把所余土地、奴隸和該地統治權力分配給其親屬和功臣,即所謂「封邦建國」、「授民授疆土」。受封的諸侯尊國王為共主,諸侯是各地的行政長官,但有很大的獨立性。諸侯在其封國再將一部分土地和奴隸分賜給卿大夫作為采邑;士再從大夫處分得祿田。國王、諸侯、卿大夫、士之間互有一定的權力和義務。這就形成了一個從國王、諸侯、卿大夫到士的寶塔式的等級統治體系。這一制度始于夏代,到商朝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周朝則進一步完善。

  (2)宗法制度。這是由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是奴隸主貴族依血緣關係分配國家權力,以建立其世襲統治的一種制度。它與分封制相結合,確立了國王、諸侯、卿大夫之間的等級關係。早在商代,王位的繼承由「兄終弟及」和「父死子繼」並行,而後改為「父死子繼」制。至西周,這一制度更加完備。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稱天子,王位由嫡長子繼承,稱為天下大宗。天子的其他嫡子和庶子被分封為諸侯,諸侯對天子講是小宗,在本封國則為大宗,其爵位亦由嫡長子繼承;諸侯的嫡子和庶子被分封為卿大夫,他們對諸侯來說是小宗,在本家則為大宗,其爵位亦由嫡長子繼承;從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貴族的嫡長子,總是不同等級的大宗(宗子)。大宗不僅享有對宗族成員的統治權,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權。以周天子來說,他是天下的大宗,即同姓貴族的最高家長,也是政治上的共主,掌握國家的最高權力。諸侯、卿大夫在本封國、本家也是如此。這樣,從天子以至大夫、士的宗族組織與奴隸制的國家組織合而為一,宗法等級和政治上的等級完全一致,形成了西周政治法律制度中的一個顯著特點。

  在這種制度下,各級宗子不僅從政治上統治宗族成員,而且強制他們「尊祖敬宗」,否則便以「宗族之法」治罪。在這裡,「忠」與「孝」的意義實質上是一致的。

  (3)等級制度和世卿世祿制度。等級制度的形成是上述兩種制度的必然結果:(甲)由於分封,形成了貴族對土地、奴隸的等級佔有;(乙)宗法制度被用作區分貴族等級的標準,依據這一制度,不同等級的土地、奴隸佔有者,同時又是不同等級的宗子,因而在政治上必然形成嚴格的等級制度。即所謂「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①。

  由於王位和各種爵職及特權均由宗子世襲,因而形成了各級奴隸主貴族世代壟斷國家政權,即所謂世卿世祿制度。

  隨著奴隸制經濟、政治的發展,奴隸主貴族實行統治的法律也相應地在發展。

  史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②「甲祖二十四年重作湯刑。」③湯刑,是以商湯為名的商代刑事法律的總稱。祖甲是商朝後期的國王。「重作湯刑」,就是根據商朝後期的新情況重新修定了湯刑。周公在告誡其諸弟如何統治商遺民時說:「陳時(是)臬事,罰蔽殷彝。」即斷獄量刑時,要用殷商的常法。荀況也曾說過「刑名從商」。這都說明,殷商的刑法在夏代的基礎上有了很大發展。商代的刑法較夏代為多,刑罰更加殘酷,而且「罪人以族」。④商代的刑法源于夏的五刑而有所損益。後世有史書記載: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湯武順而行之」⑤;「夏後氏之王天下也,則五刑之屬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損益。」⑥所謂五刑,即墨(黥)、劓、剕(刖)、宮、大辟。此外,還有流、斷手、活埋、火燒、桎梏等刑。至商末,紂王無道,更有醢、脯、剖心、炮烙等酷刑。

  ①《左傳·昭公七年》。
  ②《左傳·昭公六年》。
  ③《竹書紀年》。
  ④《尚書·泰誓上》。
  ⑤《漢書·刑法志》。
  ⑥《晉書·刑法志》。

  民事、婚姻家庭和繼承法律規範,也有了顯著發展。

  西周滅商之後,鑒於商末濫施酷刑而導致滅亡的教訓,為了維持和鞏固他們對全國廣大地區的統治,強調「明德慎罰」。所謂「德」,即要求各級貴族加強自我約束,勿做不利於其統治的事。「慎罰」,即慎重地施用刑罰,以免冤濫。在這個口號下。他們採用了不同的措施:有選擇地援用商朝常法(「殷彝」),以其「義刑義殺」①對付殷商遺民;按照封國的不同情況施用輕重不同的法律,即所謂「刑新國用輕典……刑亂國用重典」②;提出刑罰要隨形勢的變化而相應的「世輕世重」③:同時,讚賞和強調「禮」,把它發展成重要的典章制度和行為規範。禮的法律化,使奴隸制法律化趨於完備。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後又制修刑法。據《尚書·呂刑》載:周穆王曾命司寇呂侯制定《呂刑》三千條。《左傳·昭公六年》說:「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可見,西周曾修制刑法是無疑的。所謂「九刑」,可能是以九種刑罰代稱周代的刑法。九種刑罰,除前述的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流、贖、鞭、撲等四種。

  ①《尚書·康誥》。
  ②《周禮·秋官·司寇》。
  ③《尚書·呂刑》。

  德是主觀要求,禮是客觀的規範,刑是懲罰手段,三者並用,互為表裡,各起不同的作用,以維持奴隸主貴族的統治。這是周初在總結殷商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提出的新主張,新措施,曾對西周的統治和經濟發展起了積極作用。

  「明德慎罰」只是西周前期之計,隨著社會矛盾的日益激烈,待到西周後期,它便被鎮壓和肆殺所代替。

  隨著禮的法律化,西周婚姻家庭和繼承的法律規範已臻完備。在商品經濟不斷發展的情況下,特別是西周中、後期「私田」增多後,其他民事法律規範也有很大發展。

  夏、商、周三代的司法制度,隨著國家和法律的發展,逐漸建立起一定的體系。夏時,除國王行使審判權外,還設有司法官「士」或「理」。商朝,國王握有生殺予奪和決定訴訟勝敗的大權,王之下設有司寇、正史等司法官員,宗教官員也參加審判。地方負責審判的,畿內有「多田」、「亞」等,畿外則由派出的行政、軍事長官兼理。西周的司法組織較之商代漸趨完備。周王握有最高審判權,設大司寇「以佐王刑邦國」①,「大司寇以獄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後制刑」。②據說,夏朝已開始實行類似這樣的制度。總之,刑事案件的決斷和執行「刑殺」,都要報告國王,以王命是從;諸侯之間的爭訟,也由國王裁判。這是君主集權制的具體表現。周王之下,設有大小司寇、士師等專門司法官員,負責掌握法律和整個審判工作。地方的司法組織與行政合一,同時也設有鄉士、遂士等司法官,負責處理民、刑案件;重大案件呈報司寇。諸侯、大夫分別享有本國、本邑的審判權。

  ①《周禮·秋官·大司寇》。
  ②《禮記·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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