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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〇


  屈原又是微微一笑,但這次不是苦澀的,而是自信的,笑過之後說道:「勿需南後提醒,屈平雖愚,但卻微有自知之明,今日來此,並非歸家,而是清點書籍簡牘與個人器物,一會便有人來搬回橘園。至於先前碧霞進京下榻於此,那是南後之苦心安排,卻之不恭,非僭越之舉……」

  「不,不,不!」南後打斷了屈原的話解釋說,「左徒且莫誤會,本後之意是說,既知此非左徒所居之所,何不改左徒為太師,這樣以來,豈不就名正言順了嗎?」

  聞聽此言,屈原的頭「轟」的一聲脹大若鬥,渾身的每一根神經霎時繃得緊緊,腦海裡在構築警惕的防線,以故作思忖的神態來掩飾心中的慌亂,半天才明知故問道:「南後之言令微臣莫名其妙,祈請明示!」

  「休在本後面前裝聾作傻!」南後滿臉陰沉,一張瓜子臉拉得有尺半長,她既不掩飾自己的觀點,也不吞吐其詞,而是一字一句,字字千鈞地說道:「屈左徒現為子蘭之恩師,廢橫而立子蘭為太子,豈不就是當朝太師嗎?」

  南後既將觀點亮明,屈原倒反變得沉著穩健起來,他既不笑,也不語,仿佛正在深思熟慮,以決定進退取捨。南後借此機會,滔滔不絕地講述了太子橫怎樣圖謀不規,如何陰謀殺父篡位,懷王正恨太子入骨髓,倘此刻屈原能夠首先提出廢立之事,便是作了順水人情,不久,這令尹的寶座就由他來穩坐。令尹兼太師,權莫大焉……

  屈原依然沉默,他倒剪雙手在室內踱步,仿佛很難下決心似的。南後一聲呼喚,兩位宮娥應聲擁門而入,各自手托碩大的銀盤,陳於屈原面前。盤中盡是珍寶,光閃閃,金燦燦,濕乎乎,溫潤潤,清風習習,異香陣陣,此乃楚之鎮國之寶,它們是通天犀、雞駭犀、夜光璧、明月珠、和氏璧、白珩、方府金、珠璣、犀象、隱形傘、朱鶩、茹黃狗、鐵腸兔、康王穀、采菱械,樣樣天下無雙,件件價值連城。南後表示,只要屈原肯助其廢橫而立子蘭,她便擇其中數件相贈,作為酬勞。

  面對這些天下奇珍異寶,屈原不為所動,他睬也不睬,看也不看,淡淡地一笑說:「恕微臣不能從命,廢立乃國之大事,需由大王裁決定奪,豈是一介腐儒所能左右!」說完向南後深施一禮,揚長而去了。

  屈原離去了,南後被愣怔怔地塑在那裡,臉上無一點血色,沒有一絲表情,顯得是那麼尷尬,那麼孤獨,那麼冷清,那樣可憐。不知站了多久,她突然歇斯底里地哈哈大笑,這是憤怒的笑聲,發洩的笑聲,報復的笑聲,反目的笑聲,只笑得天陰地晦,陰風勁吹,只笑得江水混濁,萬木枯萎……

  第一八章 博覽群書 深入圜土①

  ①圜(yuán)土:監獄。

  在楚國,懷王任用屈原進行變法改革,是從具體到整體逐步推進的,從具體內容看,變法大致包括:限制貴族特權:發展生產,改善人民生活;獎勵戰鬥有功者,加強國防力量;大力發展工農商業;反對縱橫遊說之士;舉賢授能,明君賢臣以推行「美政」;聯齊抗秦,努力創造條件實現統一的宏圖。在這些具體的變法改革過程中,每前進一步,都要付出昂貴的代價,包括流血犧牲,人頭落地。倘說楚之變法改革是一葉風帆,這船是在狂風巨浪中顛簸前進的;倘說這是一乘戰車,這戰車是在泥濘的沼澤中輾轉而前的;倘說這是一位行僧,這行僧是在荊棘叢生的林莽中艱難跋涉的。

  雖然如此,荊楚畢竟是在發展,是在前進,新法相繼出臺,國勢日趨強盛,六國於郢都歃血為盟,共推懷王為盟長,在華夏史上,懷王第一個統率山東六國之兵伐秦,這便是標誌。為了儘早實現「統一天下」的願望,楚需要制定一部國家根本大法,這便是《憲令》,以《憲令》來規範其他具體法律,同時《憲令》亦是其他法律的依據。屈原向懷王提出了這一問題,懷王不僅欣然同意,而且大加讚賞,就將草擬《憲令》的任務交給了屈原。屈原唯唯受命,似乎這是他責無旁貸的義務。

  懷王再三強調,《憲令》乃國之機密,在詔示天下之前,不得洩露於任何人。屈原亦有這個願望,萬一不慎,洩露一二,靳尚一夥頑固派必千方百計地予以破壞——君臣相得,英雄所見略同。

  任何戰爭,都是以大大小小無數個戰鬥和戰役組成,倘說屈原以前所擬之法旨在搶佔制高點,消滅小股敵人,那麼這次擬訂《憲令》則是攻堅戰,要將敵軍主力圍而殲之,因而懷王與屈原都十分重視,不敢有絲毫馬虎與掉以輕心。屈原重新封閉了橘園,將自己禁錮於書齋之內,他整日埋身于書山簡海之中——食於斯,睡於斯,工作於斯,不分晨昏晝夜,一味只在攻讀筆耕,餓極了,啃幾口乾糧;困極了,曲肱而枕,伏案而眠,一任面容憔悴,脫皮掉肉,全然不顧……

  在漫長的華夏歷史上,早在虞夏時期,便孕育著至高無上的權力。「禹會諸侯于塗山(今安徽蚌埠市西淮河東岸),執玉帛者萬國。」①「禹朝諸侯之君會稽之上,防風後至而禹斬之。」②

  夏初曾將其統治地區劃為「九州」,設置了「九牧」,管理「九州」居民,並鑄九鼎,以象徵其統治。「夏後氏官百」③,有六卿、庖正、車正等官;並有司法機關和監獄(「圜土」)。此外,夏朝實行貢賦和捐稅制度,所謂「自虞夏時,貢賦備矣。」

  關於華夏法律起始的具體時間,一些古書說:堯時「伯夷降典(法也),折(服也)民惟刑。」④意即將原來的習慣轉變為規範,服(斷)民以法。又說舜曾命皋陶為司法官,以「五刑」鎮服「猾(亂)夏」的外族和「寇賊奸宄guǐ」的活動⑤。

  「夏有亂政(指平民、奴隸的反抗和奴隸主貴族間的傾軋),而作禹刑(可能以禹命名的夏朝刑法的總稱)。」⑥據說:禹亦命皋陶為司法官。皋陶造律(法),定有「昏(『惡而掠美』)、墨(『貪以敗官』)、賊(『殺人不忌』)、殺」等刑名。

  「夏刑三千條」⑦(大辟二百,臏刑三百,宮刑五百,劓、墨各千)。另一種說法,禹打敗三苗後,採用了五虐之刑懲治不聽其命令的苗民。五虐之刑為劓、刵(截耳,一說為刖)、椓(去勢,同宮刑)、黥。

  ①《左傳·哀公七年》。
  ②《韓非子·飾邪》。
  ③《禮記·明堂位》。
  ④《尚書·呂刑》。
  ⑤《尚書·舜典》。
  ⑥《左傳·昭公六年》。
  ⑦《尚書·大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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