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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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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兩種,司法官處理前者稱為「決訟」,審判後者稱為「斷獄」。糾紛或犯罪發生後,當事人可以自訴、自告。刑事訴訟必須有「劑」(訴狀);民事訴訟必須有其請求的實體權利的證據。但是,不允許兒子控告父親,下級控告上級,因為這違背宗法精神。 自訴時,要交納訴訟費,民事為「束矢」(一說十二矢為一束,一說五十矢甚至一百矢為一束),刑事為「鈞金」(三十斤銅),否則便認為「自服不直」,判處敗訴。 審理時,原、被告必須都到庭,所謂「兩造具備」①,才予審理。訴訟的當事人在審訊前還必須盟誓。但是,無論大小案件,大貴族都不親自出庭,而由其屬吏代理。審理時,要訊問當事人,審查、檢驗證據。審訊方法,採用所謂「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②所謂辭聽,即觀其說話,不直則煩,心煩意亂;色聽,即觀其顏色,不直則赧然(難為情的樣子),頭上冒汗,臉上發紅;氣聽,即觀其氣息,不直則喘,理不直則氣不壯;耳聽,即觀其聽聆,不直則惑,理不直則聽覺遲鈍;目聽,即觀其眸子,不直則眊然(眼睛昏花),理不直則眼睛無神,不敢正視。 審訊結束,作出判決,並向當事人宣讀(「讀鞫」)。宣讀後,當事人不服,可以要求再審(「乞鞫」)。然後,由負責的官員再行審判或送上級裁決。 ①《尚書·呂刑》。 ②《尚書·呂刑》。 春秋前期,各諸侯國大都沿用西周的法律。其後,隨著社會經濟和政治的深刻變化,新興地主階級在爭奪政治權力的同時,也在法律方面提出了維護自己利益的改革要求,最突出的一點,就是要求公佈成文法。 原來,奴隸主貴族不僅對奴隸可以為所欲為,而且對平民以及非貴族出身的新興地主也隨意迫害。為了隨意用刑,他們根本不肯公佈法律。正因為如此,所以新興地主階級在法律問題上,首先要求公佈成文法,以便對奴隸主貴族的專橫加以限制。春秋後期,一些諸侯在新興地主階級的要求和支持下,經過鬥爭,公佈了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即把刑法條文鑄在金屬鼎上,公佈了成文法。晉國人叔向立即寫信反對說:以前的國君都不預先公佈刑法條文,懼怕人民「有爭心」。即使如此,仍不可防範(禦禁),所以採用義、政、禮、信、賞、罰等手段,才使人民服從,聽從使喚,「而不生禍亂」。你今天公佈了成文法,人民知道了鼎上的刑法條文,就不怕君長了,是非曲直都按刑書,君長怎樣實行統治呢?因此,叔向將這一事件同「國將亡」聯繫起來,要求子產放棄包括「鑄刑書」在內的一切改革,子產則答道:「吾以救世也。」拒不接受他的意見。 公元前513年,晉國又「鑄刑鼎」,把范宣子所著的刑書鑄在鐵鼎上。孔子對此也大加反對,他說:「晉其亡乎,失其度矣!」①孔子所說的「度」,就是奴隸制不可逾越的等級制度。在他看來,成文法的公佈,打破了奴隸制的等級制度,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因此他說:今天放棄了這一制度「而為刑鼎」,人民按照鼎上的法律條文辦事,還怎麼能像原來那樣尊重貴族呢?貴族失去了任意處罰人民的特權,不就等於失去了貴族專政的事業嗎!② ①《左傳·昭公二十九年》。 ②《左傳·昭公六年》。 歷史發展到了戰國時代,屈原重溫了李悝在魏國的變法改革、吳起在楚國的變法改革、商鞅在秦國的變法改革的內容及經驗教訓,從中吸取豐富的營養。在這個大動盪、大分化、大改組的年代裡,除了上述三個偉大的變法改革家,還有申不害在韓國的改革。 申不害(約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7年),原鄭國人。韓滅鄭後,韓昭侯(公元前362年——公元前333年)任其為相,進行改革。 申不害相韓十五年,「內修政教,外應諸侯」,做到了「國治兵強,無侵害者」。他談法治,但更突出的是講「術」。當時韓國改革不徹底,新舊法律錯雜使用,所謂「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布;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舊貴族和一些官吏便利用這種空隙擅權謀私。為了加強君主的統治權,申不害要求君主排除左右私情,把用人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見功而與賞,因能而授官」,並強調君主要善於「術」。所謂「術」,即「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生殺之柄,課群臣之能」,是君主「藏之於胸中」的駕馭群臣,使之能為自己盡忠效力的手段。簡言之,是駕馭群臣的權術。 申不害的主要目的在於建立和維護君主專制的封建政權。 在戰國時期的眾多諸侯中,趙武靈王堪稱是改革創新的佼佼者。為了富國強兵,趙武靈王決定改革軍制,穿胡服,置騎兵,即所謂「胡服騎射」。 趙武靈王的改革曾遭到宗室貴族的反對,他力爭說:「夫服者,所以便用也;禮者所以便事也。」古代聖王「隨時制法,因事制禮,法度制令各順其宜,衣服器械各便其用。故禮也不必一道,而變國不必古。」並強調說:「法古之學,不足以制今。」堅決地進行改革,使趙國兵力很快強盛起來。 齊威王時任用鄒忌為相,進行改革。鄒忌勸說齊威王鼓勵臣下進諫,選拔人才,獎賢黜奸,厲行法制,集權中央,因而生產發展,府庫充裕,國勢強盛,成為與魏國相抗衡的封建制大國。齊威王、齊宣王為了探求強國之道,還在國都臨淄的稷門(西門)外設立一座大學堂「稷下學宮」,集中各國文人學士多人(據說七十六人),專門講學著書。其中一人叫慎到(約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15年),趙國人,他是個較早地從理論上強調「法」的重要性,並把「法」作為判斷是非客觀標準的法家人物。他主張「事斷於法」,「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並認為只有「定賞分財必由法」,才不至於「亂」。慎到特別強調「勢」的重要性。所謂「勢」,即權勢、政權。他說:「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治天下。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他的這一觀點,論證了新興地主階級奪取政權和鞏固政權的重要性。 為了擬定《憲令》,屈原翻閱的資料,研究的典籍,猶如漫天星斗,莽莽林海,難以歷數。毫不誇張地說,在此之前問世的各種書籍,他幾乎瀏覽無餘,涉獵遍及,重點部分,反復研究,或圈圈點點,或筆錄摘抄,以備查考。經過幾個月夜以繼日地苦讀,他仿佛穿行于林莽之中,昏暗幽晦,不見天日。偶爾陽光從密林的縫隙篩進陰霾潮濕的草地,似金銀在閃耀,像珠寶在生輝,是那麼明亮,那麼眩目,那麼令人賞心愜意。如今他仿佛走出了密林,豁然開朗,眼前天高地闊,陽光明媚,一條金燦燦的大路伸向遠方。他仿佛跋涉于深山狹穀之中,發微探幽,身邊奇峰峻拔,腳下怪石嶙峋,豺狼奔突,蛇蠍蜿蜒,只有頭上的一線天給人以光明和希望。如今他仿佛攀上了頂峰,居高臨下,山川、村鎮、田野,一覽無餘,心中透煙透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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