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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〇


  太宗在講「天」時,自認為是「天之子」,宣揚了迷信思想,但講到人事時,卻又破除了對天對自己的一套唯心主義的說教,比較能正確地反映事物的本來面貌。他在上面講的那段話裡,指出先有百姓「所托命」,爾後才能為君。換言之,君與民的關係,先有民,後有君,這包含了一個很可貴的「民本」思想,同時又揚棄了中國幾千年「君權神授」的傳統觀念。太宗曾說:「君享康寧,臣居尊顯,俱兵民是賴,即爾等(指諸王貝勒大臣)功名,亦藉士卒之力。……」【《清太宗實錄》,卷31,8~9頁。】君主享受到康樂安寧,大官們能身居顯赫地位,備受尊崇,靠的是什麼呢?都是兵民給創造的,就連他們的所謂戰功榮譽,也是靠廣大士卒勇猛殺敵才獲得的。這裡又包含了「民為貴,君為輕」的思想,這同樣是繼承和發展了中國古代思想中的民主精華。

  太宗在具體實踐上,勤加督促諸王貝勒大臣重視並解決民間疾苦。他給這些人規定了三項基本職責,其中一項就是「辦理事務,當以民生休戚為念,遇貧乏窮追之人,有懷必使上達。」【《清太宗實錄》,卷34,24頁。】做任何事情,都要考慮到民間的休戚,遇到窮困的人,都應給予照顧,並一直報告給最高統治者。他經常指令諸臣到最下層深入民間調查「窮民」生活情況。崇德五年(1640年)初,太宗指示各固山額真說:「今遣爾等往各處地方,稽查窮民,審理冤獄,爾等須各親至分屬屯堡,巡行料理,毋使民間冤抑不得上聞」【《清太宗實錄》,卷50,23頁。】。他自己也身體力行,在去世前不久,還到民間「問閭閻疾苦」【《清太宗實錄》,卷65,30頁。】,渡過遼河,專程「閱視牛馬」牧放的情況。太宗通過大臣們調查和他自己的視察,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資料,因而給他制定政策或採取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據。

  明清長期交戰,雙方百姓都遭到戰亂離散之苦,生活很不安定。為了支持戰爭繼續下去,他們不但披甲當兵,還在經濟上負擔各種徭役,這些沉重的包袱壓得百姓喘不過氣來。太宗看到了問題的嚴重性,就採取措施減輕他們的負擔,並制止直至處分隨意加重百姓負擔的官員。天聰九年(1635年)春,正是種地的時候,他出門觀察,看到民間已經誤了耕種期。原來牛錄章京徵調農民築城,為了早日完工,又額外地多攤派了民夫,致使勞力不足,違了農時。太宗召集諸臣,嚴厲地訓斥:「築城固然是正務,但田地荒蕪,百姓吃什麼?以後再有濫役民力的,就拿該牛錄章京問罪。」【《清太宗實錄》,卷23,3頁。】

  過了一段時間,太宗又召集諸大臣,就減輕農民負擔一事再次訓誡:「現在,各貝勒凡興辦工程,都不遵守我的制度,額外修造,勞苦百姓,你們想一想:老百姓得不到安居之處,逃亡離叛,戶口減少,這無異於幫助敵人,長了他們的志氣。」【《清太宗實錄》,卷23,35頁。】有一次,太宗到禦馬廠去,看到工部調來不少民夫修治道路,不分路面高低,一律培土增高。他很不滿意,對諸臣說:「國家有差役,致使民力疲敝,這都是由工部造成的。如修治道路,不過是墊平低窪,與高處拉平,達到路面平坦就可以了。可是工部不管高低,一概進行培築,結果浪費了不少人力,使農民受到擾累。」他說完,諸臣揭發了工部其他方面的錯誤。於是太宗判工部承政薩穆什喀、參政裴國珍、啟心郎喀木圖等各以「應得之罪」【《清太宗實錄》,卷65,12~13頁。】

  按照規定,外藩諸王貝勒打獵獲得的野獸都得獻給太宗,以表示忠誠。因為道路遠,送這些東西勢必要動用民夫,還得使用不少馬匹,這對於當地百姓來說,也是一項不小的負擔。太宗決定削減進貢的數額。崇德四年(1639年)十二月,他召見管理蒙古等少數民族事務的理藩院官員,指示說:外藩諸王貝勒行獵所獲得的野獸如都叫他們來獻,未免勞民,而且又使騾馬疲敝,今後,只獻出鹿和野豬各二頭,如果沒有鹿、野豬,可以獻出麅子、黃羊共九隻就行了【《清太宗實錄》,卷49,12頁。】。要求全免是不現實的,減輕賦稅徭役的負擔對解放生產力的進步意義也是應該肯定的。

  太宗對諸臣提出有關減輕農民負擔的建議,總是表示樂意接受,馬上執行。崇德八年(1643年)四月,多羅豫郡王多鐸建議暫停用兵,說:用兵打仗,自古以來,不得已而用之。如果自恃力量強大,違背正義,輕舉妄動,上天一定不保佑。臣觀察形勢,似應暫停用兵。至於國中各項事業興辦,應依次搞,但總應該以「農務為急」,才使百姓豐衣足食。多鐸提出使民力集中於農業生產的意見,太宗馬上接受了。接著,都察院承政滿達海等十余名官員一致請求停止修造房舍,把勞力都用到秋收上。

  原來,太宗顧慮瀋陽城裡人口很多,居家稠密,惟恐引起火災,特命工部改建,以疏散原住房的佈局。但眼下就要到了莊稼收割季節,如繼續改造廬舍,就會影響收穫,必使民力負擔重,難得兩全其美。他們提出,目前應集中力量收穫,待來歲春天,再繼續修造,對於「民生大有裨益」。太宗看了這個奏疏,在上面批道:「此疏所奏很對,時方收穫,改建房屋立即停工。有修造能力的人家,願意自己修可聽其自便;沒有能力的,就暫停,不必催促,等來春農閒時再修造。」【《清太宗實錄》,卷65,30頁。】

  我國歷代官僚體制相沿襲,形成官與民的尖銳對立。官吏貪贓枉法,隨意侵害百姓利益,常常是歷朝激成民變和農民起義的直接導火線。太宗重視這個嚴重的歷史教訓,嚴格要求各級官吏守法,不准以任何理由損害百姓的切身利益,哪怕踐踏百姓一棵秧苗也不行。天聰四年(1630年)十一月,正是隆冬季節,太宗率群臣冒著嚴寒出去打獵,在紮木谷地方,大臣譚泰、阿哈尼堪追逐一條被射中的麅子,說是太宗射中的,便獻了上去。太宗說:這不是我射中的。我曾下令嚴禁強取他人之物,我能自己強取嗎?趕快把麅子還給原射的人。又一天,莽古爾泰的僕人強奪一名小卒射殺的鹿和野豬,送給了他。

  太宗得知這件事,歎息說:「凡出兵行獵不發生錯亂,大概事業才可成功。如此奪取,他們這些隨役之人身困馬疲,能得到什麼呢?像這樣妄行,下邊人還怎麼生活呢?」莽古爾泰受到批評後,將鹿退還原主,卻把野豬留下給太宗。太宗又說:「我為何用這種東西?這是讓我犯錯誤吧!凡事不要以為小,恐積小成大啊!」莽古爾泰很羞愧,又把豬還給了原主【《東華錄》,天聰四年十一月。】

  太宗制定法令和紀律。嚴禁任何人放鷹踐踏田禾,從兵士到官吏不許私取百姓一物,如違犯,不管誰都得治罪。天聰五年(1631年)六月,太宗率群臣到撫順地方打魚,看見兩個人縱馬吃莊稼,當即進行處罰。第二年冬,他又到這裡打獵,有一名隨從打獵的小卒強取當地百姓的柴薪,太宗處以鞭打,並集合八旗大臣,向他們宣佈:「自今以後,不許任何人私入莊屯。打獵時,山上林木也不准砍伐,違者要追究責任。」【《東華錄》,天聰六年十二月。】

  在這之前,太宗還規定管莊屯的小吏不准斂取百姓食物,饋送朝廷大臣【《東華錄》,天聰元年二月。】。如任意違犯,他毫不姑息。崇德七年(1642年)六月,太宗前往牧馬的地方視察,看見大臣塔瞻、錫翰、博琫、石納布庫、俄齊爾、額克親、丹坦、墨爾根袍、納木僧格等踐踏百姓的莊稼,就沒收了他們的箭矢,把他們交到兵部處分,還讓大學士範文程等向諸王貝勒傳達他的諭旨:「近來,諸王貝勒行兵出獵,看見有踐踏田禾的,是否都查出治罪了?為什麼連一個處分的也沒有?如果真處分了,我為何沒聽說過呢?」諸大臣回答說:「臣等遇有踐踏田禾的人,應鞭打的鞭打,應罰的罰,不敢疏忽、放縱。」【《清太宗實錄》,卷61,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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