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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


  接著,太宗還談到代善對限定侍衛名額表示不滿。太宗即位不久,有一次,代善不用護衛,自己牽著馬,胳膊挾著褥墊去見太宗,這番舉動,明顯地是在發洩內心的不滿情緒。太宗就此責問代善:「難道一旗之眾就沒有衛從之人?為什麼窘迫到這個地步?你這樣做是尊敬我呢?還是心有不快呢?」又說:「我每每想到太祖諸臣,功勳赫著的還有幾人?現在都不在世了,只有兄在,我不致敬,將來後悔何及?所以才專意加禮。況且有上天護佑,諸物具備,衣著食用騎乘充足不缺,兄如要求多關照,就直說好了,我豈吝嗇!果能如此,才合我意。不然的話,陽為恭謹,陰懷異心,這不是我所希望的。」說到這裡,太宗轉向諸王貝勒大臣,說:「厚富之人,不乘良馬,不服美衣,不食佳饌,不畜僕從,自謂以此獲福,可享千年,然人豈有不合理而能長久安享者乎?」【以上見《清太宗實錄》,卷37,7~11頁。】

  太祖時,曾立下一條規矩:凡在戰爭中俘虜的降民、金銀財物、馬匹等物品一律上繳,違者治罪。當時,以八和碩貝勒共議國政,他們各置官屬,權力均等。因此,太祖「預定八家(即八旗旗主)但得一物,八家均分公用,勿得分外私取。」【阮葵生:《茶餘客話》(上),4頁。】在分配這些戰利品及賞賜時,必由八家旗主均分,稱為「八分」,八旗旗主以下者,都不入「八分」,但從中也得到一部分財物和賞賜【《清太祖武皇帝實錄》,卷4,11頁。】

  太宗即位後,繼續執行這一規定,一再訓誡文臣武將遵守。但事實上,種種營私舞弊的現象屢屢發生。他們利用掌握的權力,尋找一切機會攫取額外私利。例如,諸王貝勒(太宗的兄弟子侄)每當出征,總是私帶家中的僕人或其他「閒散無甲之人」冒充兵士【清制,稱入伍當兵的為「披甲」,即戰士;沒有入伍的稱「無甲」。】,私令隨征。目的是讓他們在戰爭中為自己多搶奪財物,倘若立功,亦可冒領賞賜。上行下效,像牛錄章京等下級軍官也仿效此法,企圖多得戰利品。在征戰中掠取的物品,如馬匹、金銀等物只上繳一部分,另一部分隱瞞不報,留於個人之手。

  甚至將部分降民也私留起來,作為自己家中的奴僕,也有的私娶降民中年輕貌美的女子為妻,等等。這些違禁現象任其蔓延,就會助長貪得無厭的思想進一步發展,勢必帶來嚴重後果,以致從經濟到政治都造成危害,同時,也會直接削弱太宗的權威。太宗看到問題的嚴重性,給予很大的注意。每次出征前,他都講清紀律,歸來後,都要進行總結,讓下邊揭發各種違紀的事實。一經發現,即嚴肅處理,輕者當眾訓斥,重者鞭打,直到革職。但一般都採取罰款退贓的辦法,使之在經濟上不但占不到便宜,還得交出自己的私產來補償所犯的過錯。凡是違犯上述一例的,必須將征戰中奪得的一切東西如數交出,另根據過錯輕重,再罰以數目不等的銀兩、馬匹等,如已得到賞賜而後被揭發作弊的,其賞賜也必須如數繳回【《清太宗實錄》,卷36,20~43頁。】。滿洲、蒙古、漢官這批新老權貴都以多得財物為榮,最怕自己的財產受損失。太宗抓住這一點,在處罰時首先給予經濟上制裁,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打擊了權貴們的氣焰,起到了抑制其特權進一步發展的作用。

  經過太宗不斷從思想上訓誡,在政策上嚴格貫徹有關規定,權貴們不得不有所收斂,因而上述現象逐年減少,這就保證了內部的上下一致,樹立為國效力的風氣。

  二、秉公執法立權威

  清太宗即位之初,地位並不那麼穩固,國家權力尚未達到高度集中,而是分散在宗室貴族手中。他們或玩忽職守,或隨意違法妄為,有的甚至敢於向君主挑戰。太宗清楚地看到,如果不打擊這股輕視甚至目無君主的分散勢力,他就坐不住金鑾殿。經過多年努力,採取各種措施,他的權威才得以牢固地樹立起來。他的制勝法寶就是制定法令,秉公執法,不分上下貴賤、內親外戚,一切依法行事。

  清太宗即位後的頭幾年,主要精力用在征朝鮮、伐明朝,沒來得及完善法律。到天聰五年(1631年),太宗闡述了他的法制思想,同時公佈了一些法律規定。他說:「國家立法,不遺貴戚,斟酌罰鍰以示懲儆。凡諸貝勒審理、枉斷人死罪者,罰銀六百兩;枉斷人杖罪、贖罪及不奉諭旨私遣人與外國交易,或怠忽職守,或擅取民間財物馬匹、或將本旗女子不行報部短價收納在家者,均罰銀二百兩。」【《東華錄》,天聰五年七月。】以上規定,既包括諸王貝勒審斷案件出現的差錯,也包括他們自身違法都受懲處兩個方面。清太宗經常懲治的是臨陣敗走、酗酒妄為、行獵不能約束整齊三件過錯,有違犯其中一條的,都判以重刑,其餘諸事都可從寬處理。

  崇德年間,他強調懲治觸犯這三條的人,是針對諸王貝勒而發的,不能不說這是壓抑王權,提高皇權的措施【《清太宗實錄》,卷46,25頁。】。他還提出了執法的指導原則和審案的具體方法。這就是「聽訟務持其平,讞獄務得其實。爾諸臣審理訟獄,于兩造所陳,當速集見證鞫問,庶有實據。若遲緩取供聽彼潛相屬托,支飾避罪則審判安得公平?自今以後,不先取見證口供,致事有冤抑者,既按事之大小坐罪審事官。」【《清太宗實錄》,卷9,14頁。】執法必須公平,不得偏私,審案判罪,貴在有真憑實據。審訊時要對犯罪者與告發者的口供迅速取證,如果遲遲不取,只聽掩飾避罪的口供,或只聽信犯罪者暗地托人說情,審判就不會公平。此後,如不先取證只聽信口供,致使有遭冤枉的,按其情節輕重,處罰審判官。

  清太宗親自制定法令,自然地他就成為法制意志的最高體現者。有了法律這個準繩,他就可以監督諸王貝勒及群臣的言行,使他們都處於皇權的控制之下。雖然太宗明確立法,但過慣了部落生活,又掌握了很大權力的諸王貝勒並不完全把這些法令放在心上,每每藐視法制,任意妄為。太祖去世前曾立下遺言,其中談到法制,說:「國家當以賞示信,以罰示威……爾八固山(八旗旗主)繼我之後,亦如是,嚴法度,以效信賞必罰。」他規定一條原則:「賞不計讎(仇),罰不避親,如是,明功賞,嚴法令,推己愛人,鋤強扶弱。」【《清太祖武皇帝實錄》,卷4,10~12頁。】太宗遵循父親的遺訓,對違犯法令的人特別是諸王貝勒,從不放過,一律按法令處置。崇德二年(1637年)六月,太宗總結征朝鮮及皮島之役,「王以下,諸將以上,多違法妄行,命法司分別議罪。」【《清太宗實錄》,卷36,20頁。】

  經刑部審議,認定自禮親王代善以下共計六十四人犯有各種程度不同的過失。這些過失概括起來,有私攜無甲之人冒名頂替從軍、縱士兵搶掠、私娶降民婦女、不聽從軍令擅自行動、私匿繳獲的戰利品、戰鬥中畏縮不前致使兵士損傷,等等。根據過失輕重,分別判處死刑者二十四人,撤職十三人,鞭刑五人,罰銀者二十二人(有的既受鞭刑又罰銀,還有的既革職又罰銀)。這些受處罰的人當中,有太宗的兒子、哥哥、弟弟、侄兒、額駙(即駙馬)等,皇親國戚約占四分之一,將官一級的約占三分之一。因為代善的爵位最高,他被列為犯法者第一人,刑部給予革去親王爵位、罰銀一千兩的嚴厲處分。

  其他如多羅武英郡王阿濟格、多羅貝勒豪格、固山貝子篇古、和托等一班宗室勳戚,也分別處以革除爵位、罰銀。以下固山額真、梅勒章京、兵部承政等高級將領同樣依法處分。皇太極從爭取人心,為他繼續使用這些人考慮,大多給以從輕處理。原判死刑的二十四人赦免十九人,處以罰銀的,也逐一減少數目。代善等諸王貝勒也免去革爵的處分。太宗從寬發落,絲毫不減少處分的意義。他把違法者的罪狀都公之於眾,上下皆知某某犯法,罪狀都記錄在案,既讓臣下互相監督,又使本人警惕,從中吸取教訓,日後不再重犯或少犯類似的過錯。這樣做,諸王貝勒群臣無不心悅誠服【《清太宗實錄》,卷36,20~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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