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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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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敗林丹汗後,天聰九年,太宗下令編審內外喀喇沁蒙古壯丁,規定除盲人和手足殘廢者,凡年在六十歲以下、十八歲以上的都正式編入蒙古八旗。編八旗的壯丁共一萬六千九百五十三名。除正式編立蒙古八旗,另編立喀喇沁左翼旗、喀喇沁右翼旗、土默特旗,共計十一旗,後三旗仍隸屬滿洲八旗之內【《清太宗實錄》,卷22,17~21頁。】。通過編旗,使後金中央政權直接掌握了蒙古的戶口,也就增加了稅收、徵兵、服役的來源。接著,太宗把旗的組織推廣到整個蒙古地區,把蒙古劃分為內蒙古和外蒙古。在內蒙古部分,陸續編為四十九旗,每旗設劄薩克(即旗長)一人,總管旗務。 劄薩克兼有世襲貴族和受後金(清)任命為官吏的兩種身份。襲爵襲職、革爵黜職的權力完全由太宗掌握,通過「內三院」之內秘書院後來是理藩院對蒙古各旗發佈指令、調遣。此外,察哈爾與歸化城土默特,不劃歸內蒙古,而稱為內屬蒙古,完全以八旗制劃分,不設劄薩克,統由中央派駐的大臣管轄。後來,又在旗的上邊設盟的組織,即把鄰近的若干旗組織為一盟。內蒙古地區四十九旗,共設哲裡木、卓索圖、昭烏達、錫林郭勒、烏蘭察布、伊克昭等六盟【張穆:《蒙古遊牧記》。】。實際上,「盟」不過是蒙古部落的原有民族形式,但它已失去了原有的意義,而嚴格受到八旗制度的約束【王鐘翰:《清史雜考》,129頁,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在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長期鬥爭的基礎上,清太宗在蒙古地區實行八旗制及其以後建盟,從而為有清一代建樹了一套新的社會組織形式——盟旗制。它的根本目的是對蒙古實行分而治之,把廣大的蒙古族人民固定在各自的區域內,受到層層監督和統治,以建立起穩定的封建秩序。但它客觀上使歷來肇禍致亂的北方獲得了長治久安,從此蒙古族結束了長期紛亂、爭戰頻仍的局面,創造了一個較為長久的安定環境,這對於發展社會經濟和文化無疑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後世康熙帝在巡視蒙古地區時,曾批評秦始皇修長城是白費「土後立功」,誇耀他的祖宗建立的制度和推行的對蒙古的政策「較長城更為鞏固」【《清聖祖實錄》,卷151,19頁。】。 漠南蒙古的統一,在當時,對於後金具有重大的意義。天聰八年十月,清太宗征察哈爾剛回來,就在其父努爾哈赤的靈前祭告說: 臣于諸國,懾之以兵,懷之以德,四境敵國,歸附甚眾。……乃者,朝鮮素未輸誠,今已稱弟納貢;喀爾喀五部舉國來歸;喀喇沁、土默特以及阿錄諸部落,無不臣服。察哈爾兄弟,其先歸者半,後察哈爾攜其餘眾,避我西奔,未至湯古忒部落(西藏),殂于西喇衛古爾部落打草灘地,其執政大臣率所屬盡來歸附。今為敵者,惟有明國耳【《清太宗實錄》,卷20,36~38頁。】。 清太宗統一漠南蒙古對漠北蒙古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他利用這一有利的形勢,主動爭取它來歸附。漠北蒙古分為三大部,即喀爾喀三部,分別為土謝圖汗、紮薩克圖汗和車臣汗所統治。三部遠居於戈壁沙漠以北。與後金基本上沒有發生軍事衝突。因此太宗對它的聯絡與和平交往收到了明顯的效果。天聰十年(1636年)二月,太宗派使臣去喀爾喀三部,勸其遣使前來談判「講和事宜」。同年十一月,車臣汗遣衛征喇嘛等來瀋陽朝貢【《東華錄》,天聰十年二月,崇德元年十一月。】。 崇德三年(1638年)三月,喀爾喀三部遣使來朝,太宗規定他們每年向清朝行「九白之貢」蒙古地處沙漠,罕有出產,惟有馬匹駱駝可作貢品。規定每爵獻白馬八匹白駝一峰,稱為「九白之貢」。【見福格:《聽雨叢談》,卷2,「九白」。】,正式建立了臣屬關係。這樣,遼闊的外蒙古自此也歸入清朝的版圖。 清太宗即位九年,苦心經營,勵精圖治,從根本上扭轉了「四境逼處」的危險處境,如今只剩下惟一敵國明朝。而漠南蒙古一經歸入後金(清)政權,明朝則被置於包圍和孤立之中。在這種完全有利的形勢下,太宗就毫無顧忌地全力攻明瞭。 3.7,來自黑龍江的捷音 一、向故鄉進兵 當清太宗雄心勃勃南進,奮力西征時,他作為女真人後裔,並沒有忘記自己祖先的故鄉黑龍江。遼闊而富饒的黑龍江流域,是我國古代東北民族的搖籃。幾個世紀前,女真人曾在這裡崛起,建立過統治中國半壁江山的金王朝。明中葉以後,女真人再次崛起,湧現出努爾哈赤這樣一個英雄人物。他去世時,給自己的子孫留下了遼東及領有東海部分地區的遺產。 清太宗即位,繼承了努爾哈赤的遺志,在同明朝、朝鮮、蒙古作殊死鬥爭時,不斷向黑龍江進兵,力圖恢復祖先的故土。 明代東北的疆域十分廣大,它西起貝加爾湖,東瀕日本海;南起旅順,北抵外興安嶺。濤濤的黑龍江、烏蘇里江作為內河流貫其中。從明初洪武年間,明朝就在這一廣大土地上設置了大量的軍政機構都司衛所,行使著國家管轄權。洪武四年(1371年),先在遼陽置定遼都衛,六年置遼陽府縣,八年改遼東都指揮使司;永樂七年(1409年),於黑龍江口特林故元征東元帥府舊址建奴兒幹都司,轄衛一百八十四、所二十,至萬曆時期(1573—1620)衛增到三百八十四、所二十四。努爾哈赤所在的建州左衛即屬該都司管轄之下。根據東北的具體情況,明朝在這裡基本上採取兩種不同的統治方式:在遼東地區,由朝廷直接委派各級官員,派兵駐守,號稱「九邊」重鎮之一。從開原即遼東邊牆以北直至黑龍江、烏蘇里江兩岸,明朝不直接派員管理,而是任命當地少數民族頭人充當衛所官員,代明朝管理。所謂「荒服之外,皆奉正朔,稱臣妾小者得列暑,而爵秩之大者,得宣命而君長之。」【李輔:《全遼志》,卷6,「孫志」。】 這就是文獻上說的「羈縻」政策。明英宗說得很清楚:「爾女直野人皆自開國之初,設衛授官,頒給印信,管治人民。」【《明英宗實錄》,卷172,4頁。】具體來說,封「其酋長為都督、指揮、千百戶、鎮撫諸職,給之印信,俾仍舊俗,各統其屬,以時朝貢。」【陳仁錫:《潛確類書》,卷14。】用當地部落酋長管理本民族事務,朝廷不直接進行統治,即「以夷治夷」。 這與後來清朝對蒙古地區實行「因其教不易其俗」【乾隆:《普樂寺碑記》,碑藏承德普樂寺。】的政策,以及歷代對邊遠地區少數民族的政策,頗有共同之處。例如,努爾哈赤和他的祖輩既是女真部落酋長,又充任了明朝的地方官員。所以,清太宗曾說過:「我祖宗以來與大明看邊,忠順有年。」【《國學季刊》1卷2號;又《清太宗實錄》,卷5,38頁。】這些女真等少數民族的官員跟內地官員不同的地方,一是朝廷「不給官祿」,靠他們「役使」當地人民來獲得「官祿」;二是按規定時間向朝廷進貢;三是只要得到明朝同意,可以世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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