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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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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看了奏報,十分興奮。為此,他帶諸貝勒大臣出瀋陽城遠迎凱旋大軍。九月五日,他渡過遼河,當晚抵陽石木河岸駐營,第二天,在這裡舉行了盛大而莊嚴的歡迎儀式:太宗領諸貝勒大臣與凱旋歸來的多爾袞等將領,在新築的壇上設黃案,焚香拜天,然後回到御座,多爾袞等舉案獻傳國玉璽,由正黃旗大臣納穆泰、鑲黃旗大臣圖爾格接過,群臣一齊跪下。太宗的帳篷前黃案上擺著香爐,數支香放出縷縷青煙,輕盈盈地飄向天空。太宗從兩大臣手捧的幾案上接過玉璽,雙手捧著,率眾再向「天」跪拜行禮。 這一套神乎其神的儀式舉行完畢,出征將領依次與太宗行見面禮。繼之是額哲率察哈爾諸大臣遠遠跪拜,稍前再拜一次,再到太宗面前跪拜,行滿族的抱見禮。最後是宴會,氣氛由莊嚴、肅穆轉為輕鬆、歡快。宴後,太宗賞賜額哲極為豐厚,還把自己的女兒固倫公主許配他為妻。第二年,額哲被首批封為外藩親王,「位冠四十五旗貝勒之上」【福格:《聽雨叢談》,卷2,「蒙古」。】。跟額哲一塊歸附的大小首領數百人,也給予數量繁多的各種賞賜。 太宗舉行盛大的歡迎儀式,實則是接受察哈爾部歸服的受降儀式。昔日為敵近二十年的察哈爾舉國歸降,實為重大歷史事件。太宗莊嚴接受歷代傳國玉璽,不僅象徵著他已成為蒙古的合法統治者,而且是「一統萬年之端也」【《皇朝開國方略》,卷20。】。從此,更加堅信「天命」已歸後金,這種信念無疑增強了他們的進取精神,去奪取新的勝利。 三、漠南蒙古歸一統 清太宗三次用兵察哈爾,實際上是對漠南蒙古的統一戰爭。徹底孤立、眾叛親離的林丹汗不敢交鋒,聞風就逃,直至敗歿於萬里他鄉。強大的察哈爾部滅亡,統一的障礙頓時消除,在廣闊的漠南蒙古不再存有與後金為敵的對手了。於是,分裂的漠南蒙古重新獲得統一,歸服于後金政權的管轄之下。 歷史證明,單靠軍事征服和鎮壓並不是真正的統一。太宗從一開始就避免單純使用武力,他也不滿足於以前僅僅依靠的會盟儀式和誓言,而是用法律、制度來約束蒙古諸部,行使他的中央集權。天聰三年(1629年)正月,太宗敕諭歸順的科爾沁、敖漢、奈曼、喀爾喀、喀喇沁「悉遵我國制」【《東華錄》,天聰三年正月。】。把後金的政治制度陸續向歸服的蒙古各部推行,使之政治上整齊劃一,這是實現政治上統一的一項重要內容。 天聰八年,太宗利用外藩蒙古來瀋陽朝賀元旦的機會,進一步提出:「不遵我國制度者俱罪之。」【《東華錄》,天聰八年正月。】他深知「蒙古諸部向因法制未備,陋習不除。」因此,他具體地幫助他們制定法律條文,不斷充實法律的內容。例如,他規定:凡蒙古王公貴族奪有夫之婦,配予他人的,罰五十匹馬、五十峰駱駝;娶納此婦者,罰七九之數給原夫;凡奸拐有夫之婦逃離本主者,男女俱論死,家產給原夫。各貝勒王公不查處,罰馬五十匹、駱駝五峰【《東華錄》,天聰八年正月。】。 軍事上為適應戰爭的需要,制定了更為細緻的條文。天聰三年三月,太宗遣阿什達爾漢出使各歸順的蒙古部落,申定軍令:「爾等既皆歸順,凡遇出師期約,宜各踴躍爭赴,協力從心……我兵若征察哈爾,凡管旗事務諸貝勒,年七十以下、十三以上,俱從征,違者罰馬百、駝十,遲三日不至約會之地者,罰馬十;我軍入敵境,以至出境,有不至者,罰馬百、駝十。若往征明國,每旗大貝勒各一員、台吉各二員,以精壯兵百人從征,違者罰馬千、駝百,遲三日不至約會之地者,罰馬十;我軍入敵境,以至出境,有不至者,罰馬千、駝百。於相約之地,則行擄掠者,罰馬百、駝十。」【《清太宗實錄》,卷5,11頁。】 最重的處罰,是處以死刑。只有對叛變者才實行這種懲處。天聰八年五月,科爾沁部噶爾珠、塞特爾、海賴、布顏代等幾個頭目詭稱往索倫部取貢賦,率本部眾叛逃。太宗根據「法律所載,叛者必誅」的規定,指令土謝圖濟農遣兵追捕斬首。他執行了這一命令,將他們捕獲後斬首【《東華錄》,天聰八年五月。】。十月,太宗派阿什達爾漢等到外藩蒙古各部落宣佈「欽定法令」【《東華錄》,天聰八年十月。】。雖然文獻沒有詳載這個法令的具體條文,但可以肯定,它包括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內容。 崇德元年(1636年)十月,命內弘文院大學士巴克什希福、蒙古衙門承政尼堪,會同都察院承政、國舅阿什達爾漢,蒙古衙門承政、塔布囊達雅齊前往察哈爾、喀爾喀、科爾沁等地,清查戶口,編制牛錄,會同外藩蒙古王公一起審罪犯,頒佈法律,禁止奸盜【《清太宗實錄》,卷31,16頁。】。太宗還經常派大臣到蒙古各地視察和處理蒙古事務,監督各王公貴族執行中央政令的情況,充分行使國家主權。法律、政令是國家權力的體現。太宗以法令加以約束,從而保證了對蒙古的政治上的統一。 長期以來,漠南蒙古內亂不已,一個基本原因,就是各部蒙古貴族相互爭奪牧場、居民和財富。太宗洞悉這種情況,決定嚴格劃定各部牧地疆界,分定人口,從根本上消除紛爭,維護中央的集中與統一。天聰八年十月,阿什達爾漢、達雅齊兩人奉命前往蒙古,在碩翁科爾地方,會同各部落管事大小諸貝勒,「分劃牧地」,「分給蒙古諸貝勒」。分定之後,嚴禁各部互相兼併、爭奪,規定如有越過別人的疆界,「坐以侵犯之罪」。至於往來駐牧,必須彼此會齊,同時移動,不許零亂參差不齊。 疆界劃分後,又「分定地方戶口之數」:正黃旗二千戶、鑲黃旗六百戶、正紅旗八百二十戶、鑲紅旗八百三十戶、鑲藍旗六百七十戶、正白旗六百四十戶、鑲白旗七百戶、正藍旗七百戶、敖漢一千八百戶、奈曼一千四百戶、巴林塞特爾八百戶、滿珠習禮八百戶、達爾漢巴圖魯、土巴二千四百五十戶、內齊、土巴濟農二千戶、四子部落土門達爾漢二千戶、塔賴達爾漢、車根塞冷三千戶、杜棱濟農二千戶、東戴青二千戶,共計二萬五千二百餘戶。最後,會審有關出征違令或犯有其他罪過的蒙古貝勒,一一定罪處理,經太宗審核,本著「外藩從寬」的原則,都從輕處分【《清太宗實錄》,卷21,2~6頁。】。 太宗加強對蒙古的統治,另一項重要的措施,是在組織上,仿照滿洲八旗制,編立蒙古八旗。努爾哈赤時期,參加後金政權的無論是蒙古人,還是漢人都比較少,尚無必要單獨立旗,他們分別被編為牛錄,隸屬于滿洲八旗之中。太宗即位後,情況有了很大的變化。隨著蒙古人歸附後金日見增多,蒙古牛錄進一步擴大,進而編為蒙古旗。編旗的具體時間尚不清楚,但《清太宗實錄》天聰三年已有關於蒙古二旗的記載。這一年,太宗率大軍進關伐明,除滿洲八旗,還有「蒙古二旗」參加了這次軍事遠征【《清太宗實錄》,卷5,38頁。】。由此可知,天聰三年,或稍前,已經成立了蒙古二旗,當時稱為「蒙古右營」和「蒙古左營」。天聰八年,將蒙古右營改稱為「右翼兵」,左營為「左翼兵」【《清太宗實錄》,卷18,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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