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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〇


  對蒙古族上層比對漢官更親。太宗對他們捨得花錢,凡來朝或來歸的蒙古貴族,他都慷慨地拋贈數量驚人的財物,包括金銀、綢緞、銀器、瓷器、衣帽鞋、鎧甲及馬上的裝飾品等等,應有盡有。蒙古族是個逐水草而居的遊牧民族,他們視為最珍貴的東西就是牛、馬、羊、駱駝,但缺少漢族所生產的東西。太宗從戰爭掠取的財物和國中製造的生活必需品中拿出一部分來分贈蒙古貴族,不僅滿足了他們貪求財物的欲望,又使他們的生活既富足又奢侈。他們懷著感激的心情說:「臣等荷蒙聖恩,富貴已極,各獲安樂,今後敢不勉勵圖報!」【《清太宗實錄》,卷62,19~21頁。】

  太宗也說:「今各處蒙古每次來朝厚加恩賞,因此俱不忍離我而去,雖去時猶屬戀戀,而蒙古各國亦從此富足安閒。由此揆之,以力服人,不如令人中心悅服之為貴也。」【《清太宗實錄》,卷30,16~17頁。】蒙古貴族如此豪富起來,太宗卻不貪取他們的東西。他們向太宗進獻馬匹牛羊等貢品,太宗往往是象徵性地留下一小部分,這使他們越發感動!這些王公貴族從後金政權中獲得了他們的最大利益,也就日益緊密地依附於這個新政權。

  清太宗雖然強調不以力服人,但在必要時也施以軍事手段,對其頑固勢力只有加以打擊,才能提高威信,促使更多的蒙古部落歸順。他毫不留情地打擊察哈爾就收到了這個效果。在進行友好交往時,太宗積極防備蒙古的軍事力量的增長。他剛即位,就發佈一道命令:三大貝勒以下、入八分諸貝勒以上【入八分,清制,爵位名。系指八旗旗主貝勒,凡土地,人口,財物必均分,享受此種待遇的,稱為「入八分」。】,不許私自將弓箭、槍、刀給予蒙古諸貝勒所派來的人。如給,必須報告。外藩諸貝勒以下,小民以上,即使遇到歸順的蒙古人,也不許賣給他們弓箭、刀槍,如若違犯,將按令治罪【《東華錄》,天命十一年十二月。】。這個規定,很像是一道武器「禁運令」。蒙古人專事遊牧為生,不能製造兵器,即便能,其生產能力也是很有限的,大部分要依靠內地供應。太宗不許把兵器傳給蒙古人,未必能限制住蒙古軍隊提高戰鬥力,但可以看出太宗對蒙古是存有戒心的。所有這些,在對蒙古的關係中是次要的,主要的是在政治上聯絡和建立可靠的從屬關係。

  從當時鬥爭形勢來看,蒙古正處在明朝與後金相互爭奪之間。明中葉以前,為了對付北方的蒙古人(明人稱「北虜」),曾採取「以東夷制北虜」的大政方針。「東夷」系指東北女真等少數民族。當滿族興起時,明朝又改變方針,極力拉攏蒙古以攻後金。如察哈爾就為明朝所收買,每年拿出幾十萬、上百萬的錢財供給它,以使它與後金對抗。太宗當然也極力爭取蒙古的支持。所以,一部分蒙古站在後金一方,一部分蒙古站在明朝一方。太宗大力進行分化瓦解這部分蒙古人與明朝的關係。天聰五年(1631年),太宗包圍大淩河城時,專給城內的蒙古兵寫信,內稱:「我滿洲與爾蒙古原系一國,明則異國也。爾等為異國效死,甚無謂,予甚惜之……」【《清太宗實錄》,卷9,24頁。】天聰八年(1634年),兵部和碩貝勒嶽托給錦州的蒙古人寫信,說:「爾等既非漢人苗裔,又非漢人臣僚。明國皇帝亦不視爾等若子弟……且交戰時,彼(明)必令爾蒙古在前,進則為我戮,退則被彼誅,勢難自全,當聚諸蒙古合謀來歸。」【《清太宗實錄》,卷20,25~27頁。】太宗在招撫駐牧明朝邊境的諸蒙古時,寫信動員他們歸順:「我與爾兩國,語言雖異,衣冠則同,與其依異類之明人,何如來歸於我?不惟爾等心安,即爾祖父世傳之衣冠體貌亦不煩變易矣。」【《清太宗實錄》,卷18,26頁。】如此等等。顯然,太宗是在煽動民族情緒,促使這部分蒙古人盡速脫離明朝!

  五、更定官制

  努爾哈赤建立的後金,作為國家政權,尚處在草創階段。遷都到遼陽、瀋陽後,儘管逐漸有些充實,還顯得粗糙。這集中反映到官制上是很不完備的,從中央到地方還沒有形成一套系統的行政機構,僅以八旗軍制來行使國家職能。它規定:固山額真為每旗的總管大臣,總理全旗軍政;設二名梅勒額真為佐管大臣,協助總管大臣管理旗務。天命元年(1616年)前,特設議政五大臣、理事十大臣。後來他們執掌國家政權,是後金統治集團的核心人物,有的以旗總管大臣或佐管大臣兼任。其中議政五大臣參與決策機要大事,理事十大臣分別管理各項庶務。國人有訴訟,先由理事大臣聽審決斷,然後報給議政大臣複審,再上報諸貝勒,經過眾議定案。必要時,令訴訟者面見努爾哈赤,詳加審問,明核是非。努爾哈赤本人每五天接見諸貝勒大臣,聽取彙報,發出訓諭、指令等。天命五年(1620年),努爾哈赤襲用明朝軍職名稱,設總兵官、副將、參將、遊擊、備禦等,它們不是行政機構的官職,而是被當作爵位按軍功大小加授的。總兵官為第一等,內又分三等,以下直至遊擊,每一等級都又分三等。而牛錄額真都改為備禦,下設四員千總。

  努爾哈赤的這套設置是十分簡陋的。它具有三個特點。第一,八旗制度基本上是一個軍事制度,用它來代替國家行政機構,以軍職的八旗旗主兼管行政事務和組織社會生活,這多少帶有軍事管制的味道。第二,民族壓迫的特色尤其明顯。從上層統治集團到下邊任職掌實權的軍官,幾乎都是滿族人,從而排斥了大多數漢官參與政權。這在漢人占絕對優勢的遼沈地區是不可能行之持久的。第三,它實行八和碩貝勒即八旗旗主「共議國政」【福格:《聽雨叢談》,卷1,19頁。中華書局,1959年版。】,凡軍政大事皆由集體裁決,含有原始軍事民主制的殘餘。顯然,這與日益發展的君權獨攬是不相適應的。進入遼沈地區以後,由於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經濟文化高度發達,因此,努爾哈赤設置的國家機構就顯得相形見絀,落後於時代,如不改弦易轍,勢必出現很大的矛盾,阻礙後金的發展。

  清太宗即位之初,先對初創的後金國體製作了些必要的修補,然後逐步進行大幅度的改革。天命十一年(1926年)九月,太宗召集諸貝勒共同議定:每旗仍各設一名總管大臣,稱為總管旗務八大臣,參與國政,與諸貝勒並坐共議。出獵、行軍各領本旗兵士行動,本旗的一切事物皆聽調遣、指揮。以前,只有兼任議政大臣的固山額真才能參與國事,現在則擴大了範圍,凡八旗旗主(即固山額真)都有權參加。又每旗仍設二名佐管大臣,共十六大臣,協助管理本旗事務,並負責刑法。他們可以不出兵駐防。除此,每旗還設二名調遣大臣,共十六大臣。他們的職責是,出兵駐防,隨時聽從調遣,還對其所屬的刑律負有審理之責。太宗設十六大臣及第一次任命的官員詳見下表(據《東華錄》天命十一年九月制)。

  旗別 總管旗務八大臣; 佐管旗務十六大臣; 調遣十六大臣

  正黃 納穆泰(揚古利之弟);拜音圖(巴雅喇之子),楞額哩(揚古利之弟);巴布泰(太祖第九子),霸奇蘭

  鑲黃 達爾漢(額駙);伊遜(費英東之弟音達胡齊之子),達珠瑚;多諾依,楊善(費英東弟英達胡齊之子)

  正紅 和碩圖(額駙、何和裡之子);布爾吉(守遼陽大臣覺羅鐸弼之子),葉克舒;湯古岱(太祖第四子),察哈喇

  鑲紅 博爾晉(侍衛);武善綽,和諾;哈哈納,葉臣

  正藍 托博輝(龍敦之子);屯布嚕(寶實長子康嘉之子),薩壁翰;昂阿喇,覺羅色勒(禮敦三世孫)

  鑲藍 固三泰(額駙);舒賽康,喀齎穆;克坦額,孟格

  正白 喀克篤禮;孟阿圖,阿山;康古哩(額駙),阿達海(阿山之弟)

  鑲白 徹爾格(額亦都第三子);武拜,薩穆什喀(扈爾漢之弟);圖爾格(額亦都第八子),伊爾登(額亦都第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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