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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


  太宗針對人心不穩、漢人大批逃亡的現實,把「安民」的著重點放在安撫漢人上。他宣佈「滿、漢之人,均屬一體,凡審擬罪犯、差徭公務,毋致異同。」【《清太宗實錄》,卷1,10頁。】他表示對待「滿洲、蒙古、漢人視同一體」,「譬諸五味,調劑貴得其宜。若滿洲庇護滿洲,蒙古庇護蒙古,漢官庇護漢人,是猶鹹苦酸辛之不得其和。」【《東華錄》,崇德三年七月;《清太宗實錄》,卷42,12頁。】他採取具體步驟,從多方面來改善漢人的政治、經濟狀況,調和滿、漢之間的矛盾。

  實行「編戶為民」的政策,解放奴隸,恢復漢族奴隸的「民戶」地位。努爾哈赤統治遼東時期,將大批個體的漢族農民變為農奴,以供滿族貴族任意驅使,他規定滿、漢人合居一處,要同住、同食、同耕。這對於打破民族隔閡,不無好處。但是,應該看到,由於滿族是一個統治民族,在政治上、經濟上都處於優越地位,因而與之「三同」的漢族人民必然受其欺淩與壓迫。例如,他們任意索取漢人的財物,用漢人的牛車,強令漢人為他們運糧草等。

  另一方面,把漢人編入農奴制的拖克索(莊),規定漢人每十三個男丁編為一莊,給牛七頭,耕地百日【日,為東北地區計算土地的單位,一日地,合六畝。】,其中八十日供莊丁自身食用,二十日作為官賦。努爾哈赤按滿官品級,每備禦各賜一莊,這些莊丁就成了他們的奴隸,「每被侵擾,多致逃亡」【《清太宗實錄》,卷1,10~11頁。】。太宗果斷地改變前代編漢人為奴的政策,改為每備禦只給八個莊丁、兩頭牛,以備使用,其餘的漢人,分屯別居,編為民戶,選擇清正的漢官管轄。這一政策,給相當一部分為奴的漢人恢復了自由身份,成為個體農民。同時,把滿漢人分開,自立一莊,用漢人管理,也就減少或杜絕滿族貴族的直接束縛。這對民族矛盾是個緩和,對生產力是一次解放。

  努爾哈赤時期,奴隸的主要來源,是從戰爭中俘獲的明兵和掠取的漢族及其他民族百姓。「國初時,俘掠遼沈之民,悉為滿臣奴隸。」【昭梿:《嘯亭雜錄》。】太宗逐步改變這一政策,不再把「降戶」和俘獲的人口降為奴隸,而大量編為民戶,使他們成為獨立進行農業生產的個體農民。例如,後金兵於天聰三年佔領永平、灤州、遵化、遷安四城,令歸順漢民仍照本業,不加掠取為奴。征察哈爾多羅特部,俘獲一萬一千二百人,從中挑出蒙古、漢人一千四百人編為民戶,其餘皆為奴【《清太宗實錄》,卷4,7頁。】。事實表明,在天聰年間,仍有相當部分被俘的人口變為奴隸,但從天聰末年開始,特別是到了崇德時期,這種情況有了很大的改變。不管是歸降,還是俘虜,除了補充八旗缺額的部分,基本上都編為民戶。

  天聰八年(1634年)征瓦爾喀,他指示說:「此俘獲之人,不必如前八分均分,當補壯丁不足之旗。」【《東華錄》,天聰八年九月。】天聰九年(1635年)征黑龍江,俘獲人民全部遷來盛京,安置為民戶【《清太宗實錄》,卷23,9頁。】。崇德時,清軍三次進關,總共俘獲人口達八十多萬,基本上都編為民戶了。崇德七年(1642年),松山、錦州戰役中,收降和陣獲大批明朝官兵及其家屬,太宗命挑選一部分壯勇男丁補充名額不足的旗,其餘男女兒童二千余人,發往蓋州(遼寧蓋縣)為民,從事農業生產。太宗實行「編戶為民」的政策產生的積極效果是,它給社會經濟的主要部門農業生產增添了大量勞動力,而且由於取得了自由民的身份,無疑會提高他們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給國家足食足兵提供了可靠的保證。

  重新修訂和頒佈《離主條例》,從法律上給予奴隸、家僕以人身保障,還給他們擺脫奴隸身份提供了機會。所謂「離主」,就是奴隸或奴僕對他的主人有權進行控告,經審訊,情況屬實,主人按律治罪,告發者奴隸或奴僕准許離開,得到自由身份,可以自謀生路。天聰五年重新議定的《離主條例》共六款,包括不准滿族貴族、各級官員擅自殺害自己的奴隸、家僕,不准姦淫屬下的婦女等。這些規定限制了貴族的特權,使奴隸、家僕的生命得到某種程度的保護。

  放寬「逃人法」。由於不堪忍受民族歧視和奴役,很多被掠來的,或歸降的漢民、漢官不斷逃亡。原來就在當地生活的,也想盡辦法逃離遼東。這不僅嚴重影響農業生產,而且已成為社會騷動不安的因素。努爾哈赤為防止漢人逃亡,制定嚴厲的「逃人法」,凡逃跑的,一經逮住,統統處死。法律嚴苛,卻沒有收到實際效果,反增加了人們的恐懼心理。太宗改變這種做法,把政策一再放寬,宣佈從前有私逃的,或與明朝暗中往來的,事屬已往,雖被檢舉,一概不予追究,今後只對在逃而被輔獲的處死。雖想逃,但未付諸行動的,即使有人揭發,也不論罪。「由是漢官漢民皆大悅,逃者皆止,奸細絕跡。」【《清太宗實錄》,卷1,9頁。】後來,太宗進一步放寬「逃人法」,允許逃走,不治罪,但不許返回。這等於授權給廣大漢民、漢官自己選擇居住地。如果不願在遼東居住,可以投向明朝統治下。但不許再從明朝統治下返回遼東。

  「安民」重在「養民」,這是太宗所懂得的為君之道。努爾哈赤在世時,也曾強調對漢民、對新歸降的人要加以「恩養」,但那時的形勢和他所推行的政策,不僅養不住人,而且使境內的人成批的逃亡了。太宗即位後,形勢有好轉,主要是他實行的「養民」政策有新的精神。他對歸降的漢人(也包括其他民族)不殺、不辱,一律給予妥善安置,包括分配給土地、房屋、配以妻室。把降人編為民戶即個體的自由民,不再降為奴隸。太宗說:「歸降之地土,即我地土;歸降之民,即我民人」,「皆吾赤子,來歸之後,自當加以恩養」【《清太宗實錄》,卷5,30頁。】。他不厭其煩地向諸貝勒大臣說明「養民」的重要性,他說:「打個比方,養民好比砍樹需用斧頭,宰割則需用刀刃,雖起作用于一時,必須在平日加以恩養。豈有養人而得不到益處呢?我專意關心愛養他們這些新舊來歸的人,每每加以賞賜,目的是招徠更多的人投向我國。今後如果你們不愛養人民,那麼我也不必做什麼事,只好閉門獨處罷了。」【《清太宗實錄》,卷23,36~37頁。】

  努爾哈赤實行「抗拒者被戮,俘取者為奴」的政策。太宗改為只對拒戰者不得不殺,被俘者安置為民。在後金同明交戰中,經常俘獲大量的漢族百姓,太宗都把他們安置到各屯堡為民,從事農業生產。對於在戰爭中俘虜的明兵,除少量賞賜各旗有功將官,大部分是由官方統一分到各級將吏那裡撫養,有的配以妻室,使之有家可歸。太宗為使這一政策得以徹底實行,特定出法律,懲辦傷害歸降的漢人的各種犯罪行為:「凡貝勒大臣有掠歸降地方財物者,殺無赦;擅殺降民者抵罪,強取民物者,計所取之數,倍償其主。」【《清太宗實錄》,卷5,33頁。】有的貝勒大臣不遵法令,他厲聲警告:朕正在招徠人民,而你們竟敢橫行,擾害民人,形同鬼蜮。這種人不誅殺,還能用什麼辦法懲辦?他進一步重申:我國將士向來騷擾遼東民人,因此至今訴苦不息。如今新附人民一切勿得侵擾。若仍像以前那樣肆意騷擾,實為作亂的罪魁禍首,連同其妻一律處死,決不姑息【《東華錄》,天聰七年六月。】

  清太宗實行對滿、蒙、漢一視同仁的政策,新、舊降人一視同仁的政策,反映出他勇敢,有氣魄,這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和保護了漢族人民的基本利益,鞏固了後金政權,「由是漢人安堵,鹹頌樂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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