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名人傳記 > 李鴻章傳 | 上頁 下頁 |
四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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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章在為上海機器織布局等官督商辦企業申請專利時,往往接引「泰西通例」作為依據。其實,官督商辦企業的專利權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專利制度是形似而質異。本來,專利制度是國家對發明創造的一種法律保護制度。西方許多資本主義國家為了鼓勵和保護發明創造,制定了專利法,給予發明人以專利權。發明人只要向主管專利的機關登記、申請,經過批准後,他的發明就成為專利,在法定期限內享有該項發明的獨佔權,只允許發明人生產、使用、銷售此項發明品,其他人使用時,必須得到他的同意,並付給一定的使用費。官督商辦企業的專利權卻有所不同:(一)官督商辦企業只是移植西方先進的機器設備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而並非是什麼科學技術的發明創造,按照「泰西通例」是不應享有專利的。(二)官督商辦企業憑藉專利權,壟斷生產和市場,他人既或經過正式申請並願付給一定報酬也不准仿效,這是違反「泰西通例」的。 很明顯,官督商辦企業的所謂專利權,實際上是依靠封建權勢,假「泰西通例」之名,以行封建式壟斷之實。這種防止「他人爭衡」的壟斷特權,對於官督商辦企業來說,固然是「一種推動力量」,但是推動官督商辦企業,並不等於促進民族資本的發展。正如前述,官督商辦企業屬官僚資本範疇,「官」掌握著企業大權,是企業發展的主要受益者。一般私人資本因為處於無權地位,縱然能夠分沾利益,也必定是微乎其微的。同時,利用壟斷特權推動官督商辦企業本身就是以侵害社會上眾多私人資本的利益為前提的。當時享有壟斷特權的企業部門。均為市場廣闊、利潤優厚的部門,如紡織、航運等,許多私人資本渴望投資但因阻於專利而不可得。 拿航運業來說,由於輪船招商局有「五十年內只許華商附股」的規定,1882年上海商人葉澄忠稟請製造輪船設立航運局,李鴻章就以「不准另樹一幟」為由加以扼殺。正因為這樣,在洋務運動期間,中國竟沒有一家華商輪船公司出現。紡織業也有類似情況,由於李鴻章為上海機器織布局請得10年專利,所以從1882年到1891年10年間浚有出現一家私人資本的棉紡織廠。李鴻章聲稱給予官督商辦企業專利權是為了防止「外人爭利」。但是,事實證明,這種壟斷特權是「損華益洋」的。時人在評論上海機器織布局10年專利時說:這種規定「是何異臨大敵而反自縛其眾將土之手足,僅以一身當關拒守,不以傎乎?」 李鴻章明確表示,興辦民用企業,是企圖「稍分洋商之利」。在半殖民地的中國,「求富」便不能不和外國侵略者「爭利」。當時中國沿海的航運幾乎全被外輪霸佔,以紗、布為大宗的洋貨正以日益增長的勢頭湧入內地,外國資本家還貪婪地覬覦著在中國開採煤鐵礦產、經營鐵路電報、興辦紡織等工業的利權。國權不保,利源外泄,是中國日益窮蹙的根本原因。李鴻章有鑑於此,雖然深感憂慮,但卻不敢剷除外國在華的經濟侵略勢力,而僅僅希望通過興辦民用企業從洋商手中分得一些利權。他對同治帝說:中國「既不能禁洋貨之不來,又不能禁華民之不用」,英國每年運至中國的呢布售銀3千余萬,銅、鐵、鋁、錫售銀數百萬,嚴重地侵害了「中國女紅匠作之利」。中國何不效法英國,「亦設機器自為製造,輪船鐵路自為轉運」,「為內地開拓生計」呢?只要能「使貨物精美與彼相埒,彼物來自重洋,勢不能與內地自產者比較,我利日興,則彼利自薄,不獨有益厘餉也。」 李鴻章創辦輪船招商局,原期「使我內江外海之利不致為洋人占盡」;開採漠河金礦,目的在於「外以折強鄰窺伺之漸,內以立百年富庶之基,其有益於國計民生,殊非淺鮮。」他對紡織等輕工業也很重視,明確指出自從中外通商以來,進口洋貨日增,出口土貨年減一年,貿易逆差越來越大,推原其故,由於外國製造均用機器,比中國用手工勞動生產的土貨物美價廉,中國只有引進外國機器,「逐漸設法仿造」,才能「分其利權」。「蓋土貨多銷一分,即洋貨少銷一分,庶漏危可期漸塞。」為此,他既派人購器設局,自行製造,以敵洋產;又主張「必須華商資本方准領照購機,擇地開辦」,「如果洋商販運軋花、紡紗、織布及棉子榨油機器進口自行製造」,必須「查明禁止」,「自保利權,斷不容外人稍生覬覦」。 事實上,李鴻章為「求富」而「爭利」、「保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國經濟侵略勢力的擴張。1878年奕等在評論輪船招商局的作用時說:「從前洋商專擅之利權,中國商人得以分取而尚未能收回也。」輪船招商局的這種結果,對李鴻章創辦的民用企業來說,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因為不擺脫外國資本主義的殖民統治,爭得政治經濟的獨立自主,民用企業縱然有清政府做後盾,也無法「收回」而只能「分取」被「洋商專擅之利權」。 李鴻章興辦民用企業,既企圖「稍分洋商之利」,又堅持「但用洋器洋法而不准洋人代辦」,不准洋商入股,這表現了他對外國侵略勢力的抗爭性。不過,李鴻章對外國侵略勢力,不僅有抗爭性,而且還有妥協性。他所控制的一些民用企業,或是與外國侵略勢力「息爭均利」,或是靠舉借外債度日,就是這種軟骨症的重要反映。 輪船招商局開張後,立即遭到外國侵略勢力的疾視和傾軋。美國旗昌、英國太古、怡和輪船公司在運費上削價相爭,妄圖一舉擠垮中國第一家航運公司,繼續壟斷中國的航運業。輪船招商局奮起應戰,跌價抗衡,於1877年歸併旗昌輪船公司,獲得了第一個回合的勝利,使之大致超過了英國太古、恰和兩輪船公司所有船隻及噸位的總數。「儘管同太古、怡和經營的輪船航線的競爭升級,招商局由於增加了船隻和碼頭設備以及由於清朝官方的支持,能夠獲得沿海貿易的較大的份額」。 在這種有利的情況下,李鴻章竟然指使輪船招商局逐步走上了與洋輪勾結的「息爭均利」的道路,於1878、1883、1893年三次同英國太古、怡和輪船公司簽定了統一運價、聯合壟斷的「齊價合同」。這個「齊價合同」是以「專為抵制洋輪」而自詡的輪船招商局與英國太古、怡和輪船公司暫時妥協的產物,雖然對於輪船招商局增加水腳收入和企業資本積累不無裨益,但卻促進了英國太古、怡和輪船公司在華侵略勢力的擴張,箝制了我國民族資本航運業的發展。時人評論說:這個「三家合同,但能壓抑華商,不能遏制外人,西人決無此措施,自鋤同類,背道而馳。」 輪船招商局不僅與洋輪簽訂「齊價合同」,而且在乞求外債上也搶先走在最前列。李鴻章興辦民用企業,在70年代完全依靠墊借官款和招商集股,及至80年代便把借用外債問題提上了議程。1880年末,淮系將領劉銘傳提出暫借洋債修築鐵路的建議,李鴻章立即上疏表示支持,說造路所需經費「自必不貲。現值帑項支絀之時,此宗巨費,欲籌之官則挪湊無從,欲籌之商則散渙難集,劉銘傳所擬暫借洋債,亦系不得已之辦法。」他認為「借債以興大利,與借債以濟軍餉不同。蓋鐵路既開,則本息有所取償,而國家所獲之利又在久遠也。」 李鴻章既主張「借洋債以興大利」,企圖借助外國貸款興辦民用企業,以便謀取「久遠」之利;又擔心外國勢力憑藉貸款侵害中國的財政和民用企業的主權,因而提出了三項防範性的規定:為防止洋人把持鐵路,「一切招工、購料和經理鐵路事宜,由我自主,借債人不得過問」;為防止洋人詭謀佔據鐵路,「不准洋人附股」,「不得將鐵路抵交洋人」:為防止外國勢力借鐵路債款侵害中國財政,要事先議明借款「由國家指定日後所收鐵路之利陸續分還。」他明確表示,「界線既明,弊端自絕,不如是則勿借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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