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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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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督商辦企業,形式上模仿西方資本主義股分公司的組織,既招商入股,又設有商總、商董作為入股商人的代表。所不同的是,這些企業都是直接受著「官督」的。李鴻章為官督商辦企業規定的經營管理原則是:「由官總其大綱,察其利病,而聽該商董等自立條議,悅服眾商」,企業的「所有盈虧,全歸商認,與官無涉」。事實上,凡經李鴻章奏明開設的官督商辦企業,其用人、理財和業務經營,均需遵照李鴻章劄飭,由督、總、會、幫辦經理。而各督、總、會、幫辦,又必須經由李鴻章委派,作為政府代表控制企業大權。各企業的資本雖然大部或全部來自私股,但私人資本家除了保留資本所有權和按年領取股息、負擔虧抵責任外,既失去了股金的支配權,又不得過問局事。「官有權,商無權」,「本集自商,利散於官」,真實地反映了官督商辦企業內部封建大吏控制商人資本、官權控制商利的關係。這說明構成官督商辦企業的「官」和「商」並不是平等的,「商民雖經入股,不啻途人」,而作為封建國家政權代表的「官」卻處於支配地位,從而成為決定企業性質的主要力量。正因為這樣,官督商辦企業並不是民族資本主義,而是屬同封建國家政權相結合的官僚資本主義範疇。 李鴻章從興辦官督商辦企業開始,就倡言「商為承辦,官為維持」之說,而「維持雲者,蓋卹其隱情,而輔其不逮也。」李鴻章不僅提出了「官為維持」的方針,而且也確實採取了一些「維持」官督商辦企業的措施。其中主要是借墊官款、減免稅厘和申請專利特權。 李鴻章認為,創辦官督商辦企業,為「收回中國利權起見。事體重大,有裨國計民生,故須官為扶持並酌借官帑以助商力之不足。」因而,他想方設法為官督商辦企業借款緩息。輪船招商局籌建伊始,他就奏請戶部借墊製錢20萬串,「以作設局商本,而示信于眾商。」其後又屢借官款至190余萬兩。1877年正當輪船招商局在太古、怡和等外輪公司傾軋下局務難支之際,他又請求總理衙門「將該局承領各省公款,暫行緩繳三年利息,藉以休息周轉。」 開平礦務局從1878—1882年,共用款項220萬兩,其中李鴻章撥借的官款就有24萬兩。根據1900年開平礦務總局債欠單,可以看出開平礦務局欠直隸銀錢所和海防支應局一項,就多達50萬兩。這項官款是開平設局以後20多年「屢受挫跌」的「扶持救急之款」。上海機器織布局雖然一向以不需官款相標榜,但在1893年清理局產時卻透露所借北洋官款多達26.5萬餘兩。電報局成立伊始,就由北洋軍餉籌墊湘平銀17.8萬餘兩,敷設津滬電線。1882年電報局改官辦為官督商辦,招集商股,在6年之內繳還官款8萬兩,免計利息,其餘墊款從政府拍發電報的費用劃抵;同時由淮軍協餉內開支為保護電線而設的各汛弁兵、馬乾口糧及汛房修理費用,每年約需湘平銀1.1萬兩,作為政府對電報局的津貼。在李鴻章看來,電報局「線短報稀,取資有限」,非官為保護、官為津貼不可。 苛捐雜稅以及土洋貨稅懸殊,是發展民族工業的嚴重障礙。李鴻章有鑑於此,便設法為官督商辦企業爭得減免稅厘的優待。輪船招商局通過李鴻章先後獲得從上海到天津隨漕運貨免天津進口稅2成、卸漕空船載貨免除北洋三口出口稅2成等優待,從而增加了收入,增強了與外輪公司競爭的能力。當時出口煤每噸徵稅銀6錢7分2厘,而進口洋煤每噸只徵稅銀5分。開平煤礦投產後,唐廷樞向李鴻章叫苦:高昂的成本加上現行重稅,使開煤「難敵外洋之煤」,「其勢必不能暢銷,而關稅亦鮮有實獲。」李鴻章深以為然,經奏准援照臺灣基隆煤礦成例,開煤出口稅每噸減為1錢,致使因稅則厚薄不一而造成的「土煤壅滯難銷,厚利為洋商所壟斷」的狀況有所緩解,上海機器織布局在籌建初期,便有「分銷內地,免抽厘金」的優待,到了1882年又取得了所產布匹運銷內地只在「上海新關完一正稅,概兔內地沿途稅厘」的待遇,從而使該局能夠「酌輕成本,伸得踴躍試行,免被洋商排擠」。 除此之外,李鴻章所控制的某些官督商辦企業還享有專利特權。輪船招商局擁有運輸漕糧的特權。最初幾年,海運漕糧「沙八輪二」,即沙船承運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歸招商局輪船承運。1877年李鴻章奏准招商局輪船承運蘇浙海運漕糧的4、5成和由江西、湖北採買的潛米。此後招商局輪船每年承運大約50萬石漕糧,水腳收入約為22萬至25萬兩。因此,李鴻章斷言「承運各省漕糧,為商局命脈所系,現在局船攬載商貨,為洋船擠跌,動輒虧賠,非多運漕糧以羨餘補不足,萬難持久。」 其實,捂商局輪船承運漕糧,不僅為「商局命脈所系」,而且支持了李鴻章關於改革漕運舊制的努力。李鴻章還「仿照泰西通例」,規定「五十年之內只准各處華商附股(輪船招商局),不准另行開設字號,免致互相傾跌,貽誤大局。」李鴻章在奏設上海機器織布局時,就要求清廷允准「十年以內,只准華商附股搭辦,不准另行設局」。當上海機器織布局被焚而籌設華盛紡織總廠時,李鴻章又奏請「飭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立案:合中國各口綜計,無論官辦商辦,即以現辦紗機四十萬錠子,布機五千張為額,十年之內,不准續添。」至於電報招商局,原為「獨市生意」,擁有架設國內電線的專禾椒。 上述種種,對宮督商辦企業來說,特別是在其籌建和開辦初期,無疑是一副催生劑。當然,任何事物都是一分為二的,李鴻章對宮督商辦企業的「宮為維持」也不能例外。「宮為維持」是宮府控制和勒索官督商辦企業的憑藉。 對於宮督商辦企業來說,「官為維持」成為「宮操其權」的依據。奕沂就曾指出,招商局由李鴻章奏設,局務應由李鴻章主政。李鴻章正是通過所謂「維持」云云,而逐漸加強對宮督商辦企業的控制的。他創辦官督商辦企業,雖然注意羅致買辦商人經理局務,但是被倚為心腹的卻是諸如盛宣懷、張翼這類的北洋官僚。80年代中期前後,輪船招商局、機器織布局和開平礦務局等企業,都先後經歷了重大的改組,從初期由「商為承辦」過渡到北洋官僚的直接掌握。李鴻章既然主張「以官力扶商」,就勢必要求「以商力助宮」。 輪船招商局成立後,清政府經常無償或取價極低廉的徵調船隻。清政府還經常對輪船招商局進行財政勒索,1890年李鴻章強令從該局公積金內提銀10萬兩,專作預備「賑濟」的需要;1894年慈禧生日,清政府勒令「報效」55千餘兩。清政府對電報局的腹削也極明顯,如規定發報「宮先商後」、官報免費,由於「各省宮報日繁,動即數百言,均列頭等」,電報局不得不擱下急待發出的商人電報,商報減,立即影響到電報局的收入,而商人為迅速傳遞商情,便將電報交由外國公司水線拍發,結果「乃使可得之利轉入洋商之手」;同時清政府還以各種名義向電報局勒索「報效」。據不完全統計,從1884年到1902年電報局先後向清攻府「報效」多達142萬元,約占資本總額220萬元的百分之六十四。因此,1885年李鴻章不得不承認:「溯自電報創設以來,實在功效,在官者多,在商者少。」類似的情況,在其他一些官督商辦企業裡也是司空見慣的。 官督商辦企業的專利權,是束縛民挨資本的繩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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