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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


  (三)與中秘和中英交涉

  在李鴻章主持的中秘訂約談判和由馬嘉理案引起的中英交涉中,充分體現了他依據所謂「理」和「勢」

  而決定其應變方略的思想。

  秘魯是虜掠、虐待華工的主要國家之一。

  早在60年代,李鴻章就開始關心海外華僑,並懲辦過拐騙華工出洋的人販子。1872年當他得知秘魯輪船「瑪耶西」號拐運、虐待華工途經日本被扣的消息後,立即表示秘魯為「無約之國」,膽敢拐騙、虐待華工,「不勝髮指」,建議清廷派員赴日會審,「徹底根究,以儆效尤而保民命」。1873年10月秘魯代表葛爾西耶抵津之前,李鴻章反復籌思,擬定了談判方針。他向總理衙門表示,要「恪承指示,內外一意堅拒」,「據理斥駁」,決不「稍涉遊移」。

  10月24日李鴻章開始與葛爾西耶會談。談判中,李鴻章頂住各種壓力,堅決捍衛華工利益,雙方爭執很長時間,終於在1874年6月26日簽訂了保護華工的《中秘查辦華工專條》和《中秘友好通商條約》。

  查辦華工專條規定:中國派員前往秘魯查辦華工狀況;華工在秘魯享受寄寓該國外國僑民一切利益;華工受雇主虐待,可向地方官員及高等法院控告;秘魯政府負有保護華工和督促雇主履行同華工簽訂的合同的責任,合同期滿應出資遣送華工回國。通商條約規定:中秘兩國互派使節;兩國居民在對方國內享有同等利益和權利,兩國人民可以自由往來居住。1875年8月7日,中秘條約在天津正式互換,歷時約兩年的中秘訂約談判和互換,表明了李鴻章堅持原則,據理力爭,為防止西方殖民強盜擄掠、虐待華工做出了力所能及的努力。

  就在中秘換約前半年,因馬嘉理案而引發了持續一年的中英交涉。如果說在中秘訂約談判和換約中,李鴻章是「執意抗爭」的,那麼在中英交涉中,李鴻章就是「委曲求全」了。

  從19世紀60年代起,英國幾次派「探險隊」從緬甸進入我國雲南,進行侵略活動。1875年,英國又派一支大型武裝「遠征隊」侵入雲南。英國駐華使館特地派翻譯官馬嘉理去雲南帶路。當遠征隊進入雲南省騰越廳的景頗人聚居處時,與當地人衝突,馬嘉理被景頗人殺死。這就是馬嘉理案。英國據此向清政府進行要挾,以下旗絕交相威嚇。清政府得知馬嘉理被殺後,十分詫異,急忙指令雲貴總督岑毓英迅速查辦,隨後又陸續派湖廣總督李瀚章和前總理衙門大臣薛煥前往查辦。對於馬嘉理案件的處理,李鴻章始終主張「委曲求全」,和平了結,避免戰爭。他這種主張仍不外乎基於「理」和「勢」的考慮。

  1876年9月23日,李鴻章與英國簽訂了著名的《煙臺條約》。條約規定:中國償銀20萬兩給英國,主要內容是:英國得派員至雲南調查,準備商訂雲南和緬甸之間的邊界及通商章程;英人可經甘肅、青海、四川等地進入西藏,轉赴印度,也可由印度進入西藏;開放宜昌、蕪湖、溫州、北海為通商口岸;英國可派員「觀審」中國各地涉及英人生命財產的案件,租界免收洋貨厘金;洋貨運入內地,不論中外商人都只納子口稅一次,全免各項內地稅。這些規定擴大了英國在華的通商特權,進一步破壞了中國的司法權,並為英國向中國雲南、西藏擴張侵略勢力提供了有利條件。

  英國沒有動用武力,就取得了繼《南京條約》、《天津條約》之後的又一批特權。李鴻章抱著「其曲在我」的態度,基本上滿足了英國提出的無理要求。

  (四)與巴西訂閱《和好通商條約》

  1881年,李鴻章代表清政府,與巴西訂立了基本平等的《和好通商條約》。

  (五)主張「海防」

  19世紀60年代,中亞浩罕國的阿古柏入侵新疆,成立「哲德沙爾」國。俄、英先後拉攏阿古柏,乘機入侵新疆。在此前後,美、日先後侵犯臺灣,造成東南沿海的一時緊張。面對這種邊疆危機局面,清政府內部展開「塞防」與「邊防」的辯論,李鴻章認為海防重要,他主張從新疆撤兵,集中力量保護東南沿海。李鴻章的洋務企業和軍事力量,都在東南。因此,他的這個主張,實際上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勢力。

  左宗棠反對李鴻章的主張,他認為,海防重要,但塞防也很重要。若失新疆,則沙俄可得寸進尺,進入內蒙,然後長驅直入,威逼京師,因此,必須出兵新疆。

  不久,左宗棠奉命率師西征,平定了阿古柏匪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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