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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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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察吏安民 康熙帝說:「朝廷致治,惟在端本澄源。臣子服官,首宜奉公杜弊。大臣為小臣之表率,京官為外吏之觀型,大法則小廉,源清則流潔,此從來不易之理。」 基於這一認識,他把察吏安民重點放在考察高級官吏上。其中主要是地方大員總督、巡撫及在京二品以上堂官。 康熙親政前,下詔求言,當時內弘文院侍讀熊賜履遵旨條奏,說民間疾苦都是因為督撫的貪婪與殘酷,這不單單是守令的過錯,上有監司,再上面又有督撫。 提出以後考核官員「以民生之苦樂,為守令之賢否;以守令之貪廉,為督撫之優劣」。禦史餘縉建議:「民生安危視吏治,吏治貪廉視督撫。」這些所奏,十分中肯,但是,問題還不止於督撫,更深的根源在部院大臣。因為京官無法直接向人民搜括,但手握官員任免權與錢糧奏銷權,可借助權勢向京外官員勒索賄賂。 康熙帝親政之後洞察官場種種弊端,十分重視對高級官吏的考察。起初,他對外官與京官勾結行賄納賄的事進行教育、警告,明令禁止。但「未見悛改」,「在外文武官,尚有因循陋習,借名令節生辰,剝削兵民,饋送督撫提鎮司道等官。督撫提鎮司道等官複苛索屬員,饋送在京部院大臣科道等官。在京官員亦交相饋遺。」康熙認為,兵民日漸困乏,原因就在這裡,所以嚴加制止,諭吏部、兵部:「今後有仍蹈前轍者,事發之日,授受之人一併從重治罪,必不姑貸。」 十八年七月,京師地震,康熙命令部院三品以上官及科道、在外督撫等官,言政治得失,並親自反省,總結六方面存在的問題,其中第一條指出:「民生困苦已極,大臣長吏之家日益富饒。民間情形雖未昭著,近因家無衣食,將子女入京賤鬻者不可勝數。」其原因在於「地方官吏諂媚上官,苛派百姓,總督、巡撫、司道又轉而饋送在京大臣,以天生有限之物力,民間易盡之脂膏,盡歸貪官吏私橐」。為割斷督撫與部院大臣的非法聯繫,特規定:凡督撫司道官員與在京大臣各官,彼此謁見、饋送,因事營求,以及派家人「問候」、來往者,將行賄者及受賄者「俱革職」;官員本人不知其事者降二級,但將經手此事兩家家人「俱正法」。 這樣,問題仍未解決。貪官污吏們以權謀私,用「合法」手段繼續作惡。如:各省地丁稅課各項錢糧,在本地支銷兵餉、驛站、俸工、漕項等,每年用銀約2000余萬兩,由皇帝將督撫奏請報銷的題本交戶部審核,辦理報銷。但是在履行報銷手續時,戶部往往藉端挑剔,反復多次難以通過。這時督撫只好向戶部行賄——「內外使費」。之後,即使報銷的題本上有問題,戶部也能讓順利完結。再如:外省向中央解送錢糧的時候,若不足量,戶部有權令其補送,稱之為掛平。戶部大員手中有權,不分青紅皂白,硬是以不足量為藉口,強令補送,而且讓解送的數量相當大,數量每年大約在解送錢糧總數的百分之三四。如果解送錢糧的官員事先與掌庫的戶部官員講明,每10萬兩銀兩給戶部4000兩「好處費」,便可以免去「掛平」。僅此一項戶部每年可非法收入三四十萬兩。 這可謂是皇帝眼皮底下的結夥貪贓妄法。還有漕督之官與戶部大吏互相勾結侵吞國家財富的事也時有發生。 這些均是辦理公事過程中,以公事「公辦」面目出現的行賄受賄、貪污錢糧的例子,它比私下收受賄賂要高明得多,危害也更大。 經濟上結夥貪污,政治上就很難秉公從事。如九卿會推官員,不能做到至公至正。有的草率從事,有的立議爭勝,極力推薦自己中意的人、親朋、同鄉、門生。這樣官員間往往結成黨派,互相包庇,徇私舞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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