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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


  §整飭軍務

  海瑞沒有帶過兵打過仗,但他對軍隊事務卻有自己的獨到見解。他幾乎是用一種本能處理相應的事務。

  聖人一再教導人們各守其責,軍隊理所當然應該搞好自身的訓練。軍人不練兵,就是不務正業。海瑞在巡視中發現軍隊相當鬆懈,於是提出嚴肅批評:「訪得江南兵備,廢弛為甚。近日巡江察院亦有此奏。自倭寇寧息而來,徵募兵員工作從未停止,養兵費用也沒有減少。作為軍隊,其號令當然更加嚴格,這些法令也沒有什麼變化。為何近來軍隊的訓練管理竟如此鬆弛?古人都知道居安思危,況且對我們這裡的威脅就在附近,隔海倭寇並沒有睡覺!等到倭寇到了跟前再練兵,則無濟於事矣。」為此,平時的訓練必須抓緊:

  「今後各統兵官,宜日加訓練,甲必堅,兵必利,士卒期必一可當十,十可當百。本字一聞廢弛之言,輒以李光弼調發間精采百倍自許,各兵將能應本院口耶?

  本院奉命,知有軍法而已。各兵將念之,毋自貽悔。

  變故不測,生死存亡,本院同之。本院身先士卒,非徒責人不能責己。」

  軍隊搞訓練,地方應支持。過去一些官員將軍隊當成勞動力儲備所,經常調用軍人幹一些一般民用工程,有的甚至調用軍人幹自家私活。用習慣了,一旦不讓用,一些人竟然不知所措,真不知沒有軍隊時這些問題該怎麼解決,「弘治六年,官司私役民壯者,照依私役軍餘例問罪。乃今府縣百般役使,謂舍此理無可用。不知天順初設民壯,弘治二年其制始備。弘治二年以前,府縣用何人氏?」海瑞規定,非特別緊急情況,不准以任何理由調用軍卒幹軍務以外的事務。

  要支持軍隊訓練,就要為軍隊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軍隊的訓練也應有一定的標準。在《督撫條約》中,就有關於軍隊訓練和保證訓練的專門要求:「自今以後一歸兵營,時加訓練,興軍士募兵,一體操演。在州縣官照依冬操三歇三餘,月操二次。私役一人,本院決不輕貸。本院提督軍務,亦惟行軍事時然後用之。餘又不必言矣。」

  即使是治安、軍事等事務,亦不可忘記節省之原則。海瑞對此的規定也極為具體,如,縣府接受百姓的訴狀,派人拘捕人犯時,只許派裡長執行,不許多用他人。裡長平時駐在鄉里,負責鄉村的治安事務,讓他們拘人,可以省時省力。當裡長不在時,由原告執縣府的批文執行。只在遇上真正大的強盜等事件,才准許用府裡的皂隸和其他人員。而這樣的用度都必須登記在冊。在城內治安情況良好時,輕意不能動用皂隸,因為一經運用,就必然發生費用。只有在局勢不好控制時,才批准動用皂隸或軍隊。這從另一個側面,說明當時在海瑞的治理下,當地的治安形勢是比較樂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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