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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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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條鞭法 海瑞認為,「欲天下治安,必行井田,不得已而限田,又不得已而均稅,尚可存古人遺意。」這是海瑞的一貫思想,他在淳安、興國任縣令時,都將重新丈量土地作為一件非常重要的大事來抓,並取得了明顯的效果。就任巡撫,他總結過去的經驗,狠抓土地丈量,積極地推行「一條鞭」法,取得新的成效。 所謂一條鞭法,是明朝中期朝廷推行的一項改革措施。一條鞭法規定,將一個地方的各種賦役綜合合併為單一的一種形式。前提是將各家各戶所擁有的土地和人口核定清楚,然後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所應該承擔的賦役。賦役由一個部門總管,「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給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並為一條,皆計畝征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其內容可歸納為這樣幾個方面: 一是賦役合併,以丁田分擔役銀。在一條鞭法中,將原來的賦(兩稅)役(裡甲、均徭、雜泛)以及土貢方物等合併成了一項。徭役一律征銀,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應役。役銀也不像過去那樣,根據戶、丁來徵收,而是由人丁和田地來分擔。這樣,一是賦役的形式簡單化了,對各家的實際負擔可以更加直觀地觀察。同時,徭役改為征銀,使各家在安排自己的生產活動時有了更多自主權,這無疑對發展生產有利。 二是田賦一概征銀。過去,雖然政府對田賦也時有徵收「折色銀」的,但在這之前,田賦仍以「本色」 為主。一條鞭法規定,除蘇、松、杭、嘉、湖繼續徵收本色糧食,以供皇室官僚等食用外,其餘一般徵收折色銀。過去在征賦時,總要動用大量人力,將各地上繳的糧食集中起來,儲存、保管都非常不易。現在除了江浙一帶外,不再徵收糧食,節約了大量人力物力。 三是計算賦役數額時,以州縣為單位,各州縣原有的賦役額不得減少。 四是賦役銀由地方官直接徵收。過去要交本色糧食,由於數量巨大,交納和管理都不方便,在收繳時,裡長、糧長一起參加工作還忙不過來。改為征銀後,這個過程簡單多了,因此改由地方官員直接徵收,即所謂「丁糧畢輸於官」。 當時,不少地方在推行「一條鞭」法時,做法各有不同。海瑞是其中比較積極的代表。在推行的過程中,海瑞更強調賦役合併。 海瑞舉出了實際工作中的例子。各州縣為征糧設「正副糧長共三人,又或二甲或三甲,朋僉一二人催糧,號小糧長」。征糧的體系似乎相當完整,但實際征糧時,卻常常不能如期完成任務,或者在執行中出現許多爭端。這一方面是一些大戶仗勢欺人,偷稅漏稅;另一方面,也要看縣官本人的德行是否可靠。賢官執法,勢豪不敢抗拒。官吏不賢,則平民百姓倒黴。 而有的時候,糧長兩頭受氣,甚至只好自己補上完不成任務的缺數。海瑞根據朝廷的要求,大力推行賦役合併,統一征銀的政策,合併各種賦役。原先設置的糧長等職也一併撤消,實踐證明,這樣做,不僅使徵收稅賦的任務更加順利,同時節約了大量人力物力。 雖然海瑞認為,「一條鞭」法並不理想,但既已決定實施,就必須採取堅決的措施貫徹到底。因此,他一再申明:「均徭銀力二差,近日題准總一條鞭概編銀,不得已而為補編救弊之法,一時良法也。府縣官不能為百姓作主,各州縣尚有力差名目,可恨!可歎!」在執行「一條鞭」法時,任何人不得自作主張,生出其他名堂來。為防少數人搞鬼,海瑞規定:「今後各州縣遇當編審均徭月日,即照題請事例。有三五年未編者,即三五年總編。其有數外編餘銀及優免,不照則例,妄將人半丁糧一升作鄉官生員人情,及先年優免今再免者,官吏坐贓問罪。」不僅應該將各類徭役項目登錄清楚,各種優惠也必須從嚴掌握。否則,一律嚴懲不貸。這就是海瑞的辦事作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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