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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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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兩白銀 桐廬縣徐氏是農民徐繼的妹妹,嫁給戴五孫為妻。 出嫁時,徐繼的母親拿出三兩銀子,借給戴作為小本經營的本錢。不曾想這三兩銀子借出後,徐繼多次去討,卻一直沒能收回。一天,戴五孫的朋友潘天琪路過,順便到戴家看望朋友,並在戴家住下。這天戴五孫出門,正遇上徐繼。戴將徐請到家中,買酒燒菜,招待徐繼。席間,徐繼又說起三兩銀子的事,潘不高興起來,與徐發生爭執,越吵越凶,最後動起手來。 戴的力氣大,徐打不過,就抓起石頭砸戴。趁戴被石頭砸暈的時候,又將戴推到水塘中,戴在水中撲騰了幾下,竟沉了下去。開始,徐在氣頭上,沒有在意戴沉入水中的時間。後來老不見戴起來,才發現事情不妙,待將戴打撈上來,人已經咽氣了。 鬧出了人命,大家都傻了眼。於是,一不做二不休,手忙腳亂地搬來幾塊大石頭,壓在戴身上,使之沉入水底,企圖掩蓋。 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戴被水淹死的事被大家發現了。先是桐廬縣府進行審理,鑒於戴五孫死時,正好潘天琪在他們家,並且他們家還擺上了酒席,便認定徐氏與潘天琪有姦情,因此謀害親夫,以達到與潘結合的目的。據此,擬判徐氏淩遲處死(古代一種殘酷刑法,分解犯人身體使其死亡);判潘天琪姦情害命,處以斬首;徐繼參與謀殺,絞刑處死。此案再轉到杭州府複審,杭州府的劉推官經過審理,認為姦情不能成立,改判鬥毆傷人,判處絞刑。這一判決已經得到了巡按的批准,後來又被都察院將案子送到大理寺,遭到駁回,令桐廬縣趙知縣、建德縣林知縣、遂安縣羅知縣會審。仍判定徐氏處淩遲,潘天琪問斬,徐繼處以絞刑。 徐氏不服,一再喊冤。杭州一位姓崔的巡按到桐廬視察,接手此案,再次提審徐氏。徐氏哭訴說自己已有二子一女,且夫妻二人平時感情很好,沒有理由謀殺自己的親夫。崔巡按覺得徐氏說得有理,決定重新審理此案。 海瑞這時到淳安縣任職已有多年,經他手審理的案子不少,由於他經常能準確地判明是非曲直,因而名氣漸起,崔巡按決定將這個拖延已久的案子交給海瑞來審理,並讓建德縣的胡知縣參與。 海瑞接到此案,立即重新調閱了全部卷宗。他在過去的審理中發現了問題。在案件問訊記錄中,曾認定潘天琪、僕人潘小毛及徐氏兄妹四人一起密謀,共同殺害徐氏的丈夫。海瑞認為,這一分析尤其站不住腳。海瑞指出,謀害人致死是極大的罪惡,任何人即使有此謀,也不可能張羅多人參與。何況,將戴害死,他們自己並不能獲得更多的錢財。至於說徐氏同其哥哥徐繼共同謀事,其情其理也說不通。徐氏真的要想殺死丈夫,不應該找他人共商。何況,夫妻二人感情並沒有破裂,他們有二子一女,今後的路還很長。有人說徐氏想嫁給潘天琪,但潘是有妻室的人,即使嫁過去也只能為妾,對她自己沒有任何好處。當然,徐家借給戴三兩銀子,戴一直不還,徐氏對此亦有不滿。 因此,徐繼與戴五孫打鬥時,徐氏未加干涉,情理上說得通。因此,海瑞斷定,此案為過失傷人。潘天琪、潘小毛之所以在過去的審理中招供,完全是害怕刑杖的結果。 至此,此案大明。 同樣的案子由不同的人審理會得出不同的結論,說明當時的司法制度有明顯缺陷。大家都是依據情理而不是證據判決,各人的推斷邏輯就可能出現差別。 第一次判決說徐氏有姦情似乎符合情理,海瑞作出的第六次判決認定為過失傷人卻也很在理。事實上,再聖明的人在這樣的情況下,都不可能確保自己的判斷一定完全準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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