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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二)法律思想

  法律是同政治密切聯繫的上層建築的一個組成部分。談到亞裡士多德的政治學,必須提及他的法律思想,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全面把握亞裡士多德的政治觀。

  亞裡士多德在論述法律時,總是同城邦國家聯繫在一起的。

  亞裡士多德在解決法律和國家的關係問題時,著重強調了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善德,它們又都以公共利益為依據的正義。他的《政治學》開宗明義地提出國家的重要性。國家是最高的社團,以善業為目的。」

  一切社會團體的建立,其目的總是為了完成某些善業既然一切社會團體都以善業為目的,那麼我們也可以說社會團體中最高而包含最廣的一種,它所求的善業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廣的。這種至高而廣函的社會團體就是所謂『城邦』,即「政治社團」。「凡訂有良法而有志于實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體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惡行。如果不是這樣,法律也無異于一些臨時的合同,而法律的實際意義卻應該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行正義和善德的制度」。

  按照亞裡士多德的解釋,在古代希臘,政治學和法學並沒有嚴格的劃分。他認為:倫理學是研究個人的善。政治學則是研究人群的善,所以,就這個意義上說,政治學是最高的科學,政治學的善就是正義,而法律的最後目的也是為了達到善德和實現正義。政治學、倫理學和法學都是以正義為轉移的。

  法律的好壞是以正義作為劃分標準的,人們服從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實現了正義。」相應於城邦政體的好壞,法律也有好壞,或者是合乎正義或者是不合乎正義」。

  如前文《政治學》中所說的那樣,亞裡士多德認為,以中小奴隸主階級為主體的共和政體,既是最好的,又是穩定的。這種政體的優點還體現在中產階級具有「中庸」這種美德,它能適應理性,不會走極端。

  法律的性質必須適應於城邦的性質:一個城邦有好壞。法律也有好壞,區別好壞的標準,就是正義。

  「這裡,只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法律就是根據政體(憲法)制定的;既然如此,那麼符合于正宗政體所制訂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義,而符合於變態或乖戾的政體所制訂的法律就不合乎正義」。

  按照亞裡士多德的解釋,劃分國家政體有兩個標誌:一是這個城邦的「最高治權的執行者」人數的多少;二是這些「最高治權的執行者」實行統治的目的,是否「旨在照顧全邦的共同利益」。那麼,凡以一人統治的正宗政體,稱之為君主政體;它的變態政體稱之為僭主政體。凡由少數人統治的正宗政體,稱之為貴族政體;它的變態政體稱之為寡頭政體。凡是以多數人統治的正宗政體,稱之為共和政體;它的變態政體稱之為平民(民主)政體。從政體劃分的第二標誌看,凡旨在照顧全邦共同利益的政體屬￿正宗政體,否則,就是變態的政體。正宗政體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義的。

  亞裡士多德是西方法律思想發展史上最早崇尚法治的人物之一。

  什麼是法治,「人們認為政府要是不由最好的公民負責而由較貧窮的階級作主,那就不會導致法治;相反地,如果既是賢良為政,那就不會亂法。我們應該注意到邦國雖有良法,要人民不能全遵循,仍然不能實行法治。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人民可以服從良法也可以服從惡法。

  就服從良法而言,還得分為兩類:或樂於服從最好而又可能訂立的法律,或寧願服從絕對良好的法律」。

  簡言之,一個國家要實行法治,必須制定有良好的法律,這是前提條件;但是,如果良好的法律得不到遵循,仍然不能實行法治。

  「凡是不憑感情因素治事的統治者總比感情用事的人們較為優良。法律恰恰是全沒有感情的;人類的本性(靈魂)便是誰都難免有感情。那麼,這就的確應該讓最好的(才德最高的)人為立德施令的統治者了,但在這樣的一人為治的城邦中,一切政務還得以整部法律為依據」。即是說,人是有感情的,會感情用事;而法律則不同,它是沒有感情的,不會偏私。

  「法治應當伏於一人之治。遵循這種法治的主張,這裡還須說明,即使有時國政仍須依仗某些人的智慮(人治),但總得限止這些人們只能在應用法律上運用其智慮,讓這種高級權力成為法律監護官的權力」。

  法治伏越於人治,按亞裡士多德的說法,首先,多數人的考慮要比少數人的考慮周到些,會正確得多;其次,法律不會偏私,具有公正性。他說:「讓一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常人既不完全消除獸欲,雖最好的人們也未免有熱忱,這就往往在執政的時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響的神祗和理智的體現。」

  以上就是亞裡士多德實踐科學的重要內容,他的主旨在一個「善」字。通過這個善,引導個人走向成功的人生,引導社會尋求一種最佳的統治方式。實踐科學的意義也即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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