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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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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選擇論 在日常生活中,每一個正常的人都要對自己想要做的事情作出抉擇,並要對此負責。做好了,不僅取得了成績或事業成功,而且還會受到社會的關注、肯定、稱讚,或者被有關方面表揚,甚者,可能從此改變了自己的生活道路,這在歷史上和現實中屢見不鮮。反之,事情辦壞了,做差了,不僅勞而無功,還可能因此而受到批評、譴責,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對這一思想,亞裡士多德在他的倫理學著作中,作了詳細的論述。這些論述,就是在今天看來,用今天的觀點去衡量,仍然不失為有價值的思想,有些仍放射著光輝,如果再細細體會,說不定會讓人拍案叫絕。這些論述,我們稱之為選擇論。 亞裡士多德認為人們對行為的選擇有兩種方式:自願的、非自願的。自願的行為是行為者的動機來自自身,清楚自己在做什麼;非自願行為有時是由於強制,有時是由於無知而產生。強制的行為,動機不是行為者自己所定,而是由他人所為,行為者對此無能為力,是被迫的。非自願行為有時也稱非意願行為,行為者在事後常感到痛苦和後悔。如,人用矛攻擊另一人,原以為矛頭是鈍的,擊一下無事,卻不知矛頭很銳,致使他人受傷;又如,一個人給病人一杯飲料,本是好心,卻不知此飲料對病人不利,結果病情加重。這兩個例子都是說行為者不是有意造成嚴重後果,可是後果出現了,只能痛苦或後悔。 對有些行為,一時不好認定它是自願的還是非自願的,如因好奇而做了某件事;再如在行船中遇到大風浪,有人將個人的財物拋進大海,減輕了船的重量,從而保證了大家的安全,這究竟是出於自願還是非自願,那就因人而異了。 自願行為,非自願行為,一般都是經過選擇的。上述行船遇巨浪,在那危險情況下,不拋物已經不行了,為了安全,為了大家的生命,拋物是惟一的選擇。不同的是,有人是自願,是為了自己和大家的安全,有人是出於無奈。自願拋物也好,被迫拋物也好,都是進行了選擇。這裡的選擇,不是今天大家說的決策。而是在倫理道德範圍內的行為決定。 選擇是選擇沒發生而將去做的事情,「已經發生了的事情是不可選擇的……已經發生的事情是用不著考慮的,需要考慮的是將要發生和可能發生的事情。不可能讓發生的事情不發生,阿加松說得好:『讓已經做成的事情不做成,就是神仙也無能。』」(《尼各馬科倫理學》)既然如此,選擇就有一個責任問題,即對後果負責。亞裡士多德主張,人們不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且要對自己的決定負責。有人說,人們可以對自己的某些行為不負責任,如醉酒後的行為。亞裡士多德反駁說,醉酒後的行為也不可原諒,仍要行為者自己負責,因為他完全可以不喝醉,他應有自製力。自我放縱的人要為自己成為自縱的人負責,因為他的性格是由於重複地做那些自縱行為造成的結果。 蘇格拉底說沒有人自願去做錯事,亞裡士多德不同意這種說法,他說,如果說做錯事不是自願的,因而用不著受懲罰,那麼做好事、善事也說不上是自願的,也就不必讚賞了。既然做好事受讚揚,那麼做錯事就應受懲罰。不然,好壞不分,那還有什麼正義、公理可言? 應該說,願望都是有目的的,達到目的的手段則依靠考慮和選擇,那麼,相關的行為就必然是經過選擇的。力所能及的事情,我們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在我們說「不」的地方,也可以說「是」。我們有能力、有機會去做美好的事情和醜惡的事情,也有能力不去做。既然行為既可以是對善事的行為,也可以是對惡事的行為,所以,做一個善良之人還是醜惡之人,完全取決於自己。 一個人的行為都是自己的行為,除非是被強迫的,因此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一個人如果由於對應該知道、又不難知道的事而不知,因此而犯了錯,同樣應該受懲罰。有些人說由於粗心大意而不知道某事,我們會反過來說,為什麼你不能細點心呢?「也許有人生來就是粗心大意,生活就是懶懶散散,但仍然要對自己的不義和放縱負責。因為他們消耗時間,過著沉迷的生活,一個人如果經常去做一件事情,他就變成那個樣子。人們若打算參加競賽或其他什麼活動,就顯然必須持續不斷地去做。只有那真正無知的人,才不知道道德品質是一定現實活動的產物。如若一個人並非不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不義,那麼他就是一個自願的不義之人。此外,說一個行不義之事的人並非自願,說一個放蕩的人並非自願,當然毫無道理」。(《尼各馬科倫理學》)亞裡士多德在這裡不厭其煩地強調一個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是有道理的。 亞裡士多德這種選擇責任論的思想,在倫理道德觀上是有重要意義的。他否定了那種善惡是主觀的說法。善行、惡行都是人為的,都在人們的能力範圍之內,而且都不是偶然的。做好事,並不難,難的是堅持不懈;養成惡習,也決不是一日而為,往往是「連續作惡」而成。人們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是就一般情況而言,對選擇而言,而被迫去做的事情,在道德允許的範圍內,對產生的不良後果,人們是可以諒解的。「有時候有人做了不應該做的事情,雖然不可受到稱讚,但是卻可原諒。因為這些事超過了人性的限度,是人所不可忍受的。」(《尼各馬科倫理學》)當然,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那就要具體分析了①。 ①參見G.羅伊德:《亞裡士多德思想的成長與結構》,(臺灣)聯經出版事業公司,第149-151頁。 5.公正與友愛 公正與友愛是亞裡士多德倫理思想的重要內容,論述的篇幅也很多。如在《尼各馬科倫理學》中,用了近五分之一的篇幅來討論「友愛」,可說是詳盡而具體。 亞裡士多德說:「所謂公正,一切人都認為是一種由之而做出公正事情來的品質。」公正就是行為之中道,或適度的行為。亞裡士多德對公正曾作詳細的分類和說明。他首先從公正的表現形式上把公正分為普遍的公正和特殊的公正。普遍的公正亦即政治上的公正,它是從社會的每一個成員與整個社會的關係而言的,它要求全體社會成員的行為都必須合乎法律,這種法律不僅包括國家頒佈的成文法,而且還包括不成文的道德法典。「一個違犯法律的人被認為是不公正的。同樣明顯,守法的人和均等的人是公正的。因而,合法和均等當然是公正的,違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尼各馬科倫理學》) 既然違法是不公正的,守法是公正的,當然一切合法的事情在某種意義上都是公正的。所以,在一定意義上說,公正就是給予和維護幸福。法律頒佈的各種行為的準則,大家約定俗成的一些行為準則,如做勇敢的事就不准脫離崗位、逃跑或拋棄武器,做節制的事就不准通姦和粗暴,做溫和的事就不准毆打和謾駡,都是鼓勵德性而禁止惡行。如此看來,公正是一種完全的德性,在各種德性中,公正是最主要的。 特殊的公正是對社會成員之間的關係而說的。特殊的公正又有分配的公正與糾正的公正之分。亞裡士多德稱分配的公正為「幾何的公正」,它指的是社會的財富、權力及其他可以在個人之間進行分配的東西的分配原則。這種分配是因人而異的。他認為,人與人之間,其天賦能力存在著差別,就是說,人與人之間在本質上是不平等的。他所說的這種幾何的分配就是以這種不平等為基礎,對人所實行的一種不平等的分配。因此,能者多得,無能者少得,甚至不得,在亞裡士多德看來是很自然的事情,並無什麼不公正之處。所謂糾正的公正,是指人與人之間經濟上的交往和制定契約所遵循的原則,它也包括民法上的損害的禁止和補償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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