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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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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784年至1791年期間,喬納森。霍恩布洛爾在康沃爾安裝了很多台他的雙汽缸發動機。這些發動機分別裝在彭林、廷克羅夫特(兩台)、斯旺普爾、洛斯特維西爾、特裡薩萬、巴爾都、韋裡礦和統一錫礦。最後,博爾頓—瓦特公司終於正式採取了法律行動,但是,這些發動機的物主已屈服了,在被起訴之前,他們便向這家企業付清了專利稅款。其原因是事已至此,別的對手已經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由於博爾頓—瓦特公司的勝訴,所以喬納森。霍恩布洛爾的下一步棋是,設法使議會延長他的專利期限,以便在瓦特的專利於1800年期滿之後,他還至少可以享受幾年自己的專利成果。這項申請遭到了博爾頓—瓦特公司最強烈和有效的反對,結果是可憐的霍恩布洛爾以失敗而退出了這場較量。 1791年,年僅20歲的小理查德。特裡維西克受到康沃爾礦業經理們的委託,去對安裝在廷克羅夫特的一台霍恩布洛爾式發動機和一台規格相同的瓦特式發動機的運轉情況,進行仔細比較並提出報告。由於特裡維西克本人就是一個反對派,所以他自然偏袒霍恩布洛爾,但是,誠實心迫使他承認兩者不分上下,無可挑剔。造成這種在性能上勢均力敵的原因是,雖然霍恩布洛爾的發動機是一切複合式膨脹蒸汽發動機的本源,但由於他最初使用的蒸汽壓力相當低,所以他佔有的優勢被忽略了。他的繼承者亞瑟。伍爾夫在瓦特的專利權滿期之後,曾在康沃爾比較成功地製造了類似的發動機,只是因為他使用了較高的蒸汽壓力。其他一些工程師為了回避瓦特的專利,更是故意採取了霍恩布洛爾的辦法,把冷凝器安裝在汽缸底下,而不是採用一個分立的容器,但是這種裝置絕非令人滿意,因此在康沃爾的那些霍恩布洛爾式發動機在其物主們認輸後,都改裝了分離式冷凝器。 在康沃爾時期接著出現的另一個對手是愛德華·布爾。他在伯德沃思開始時的職業是司爐工,後來被博爾頓—瓦特公司雇傭作為安裝工。他是個既無大能耐,又無獨創性的工程師,用一句法律術語說,他顯然是個讓別人當槍使的不中用的人,他的後臺是西礦區的經理們,他們想利用他對瓦特在康沃爾的壟斷進行反撲。1792年,在小特裡維西克的積極幫助下,布爾在多爾科思礦製造了一台倒置式發動機,後來他總共在康沃爾礦區製造了十台類似的發動機。從現在仍然倖存的樣機來看,儘管設計者的名字是布爾,但這種發動機並無獨創性,因為它與多年前瓦特為威爾金森的布羅斯利工廠設計的那台「倒置式發動機」,並沒有什麼重大的差異。 當博爾頓—瓦特公司獲得了一項禁令的保護,限制布爾做任何進一步侵犯專利權行動的時候,布爾和特裡維西克正在叮礦和哈拉曼寧礦安裝倒置式發動機。博爾頓—瓦特公司極想把特裡維西克的名字同布爾一起寫進這項禁令,卻找不到這兩者是合夥人的證據,很難確定他們在法律意義上究竟有沒有合夥關係。由於特裡維西克在叮礦建成了那台發動機,博爾頓—瓦特公司又獲得了一項單獨限制他的禁令。有一段時間他曾神出鬼沒,以至使這項禁令沒能轉交給他。後來,這愣頭愣腦的工程師竟然又厚著臉皮,同布爾和他的朋友安德魯。維維安一起,突然來到索荷工廠,很自然,這家工廠不准特裡維西克和布爾入內,於是他們扭頭就走了,但由於及時觀察到了他們進了離廠最近的一家小旅館,因此在幾分鐘後,當特裡維西克正站在酒吧間裡時,終於把那項禁令交給了他。博爾頓曾對瓦特說過:「真是怪事,在康沃爾反倒無法向特裡維西克轉交那份禁令,但他自己卻會送上門來……」 事至此時,對這項發明專利抨擊的勢頭十分猛烈,因此這兩位合夥人雖然私下有點憂慮,但是他們決定再不能只是大聲嚷嚷,而必須開始採取有效行動了。於是,法律訴訟開始了,博爾頓—瓦特公司對布爾的這場官司,於1793年6月開始在高等民事法庭審理,首席法官是艾爾勳爵,另外還有一個特別陪審團。這兩位合夥人曾招來了一大批難以對付的專家作證人,其中包括默多克、薩瑟恩、倫尼和赫謝爾。陪審團毫不費力地裁定布爾違法,但是他們不能確定瓦特專利權的有效性,於是這個問題便提交給了上訴法院。上訴法院於1795年做了審理,結果仍未裁定,但在同時又宣佈由於長期擁有這項專利權,因此在確定其合法性之前,各種禁令繼續有效。 在這場曠日持久的訴訟進行的同時,博爾頓和瓦特又對另外兩個更難對付的對手傑貝茲·霍恩布洛爾及其合夥人馬伯利,採取了法律行動。傑貝茲·霍恩布洛爾曾於1779年當過博爾頓—瓦特公司的發動機安裝工程師。他看上去很有能力,但由於脾氣很壞而成為一個不受歡迎的人,就連很隨和的博爾頓都無法容忍他,於是只好把他解雇了。他後來在倫敦開了一家製造蒸汽機和其他機器的企業,並同那位似乎有錢有勢的馬伯利合夥經營。他們在1795年開始製造一種發動機叫做「擺式蒸汽機」,它是根據4年前克勒肯威爾的一名制鋸人伊薩克。曼納林取得的一項發明專利而設計的。 這發動機有兩個單動式汽缸,它們的活塞杆通過鏈條,與固定在架空搖臂軸上的一個滑輪兩面連接起來。在這個搖臂軸的一端,有一個曲柄,這個曲柄通過一根連杆來帶動旋轉軸。這種裝置同博爾頓和瓦特在蘭開郡索爾福德的主要對手貝特曼—謝拉特公司所使用的那種裝置非常相似,只不過他們不用鏈條和滑輪,而用齒條和一個齒輪來帶動搖臂軸而已。貝特曼與謝拉特的汽缸是敞開頂部的,按照大氣壓原理工作,但是同霍恩布洛爾和馬伯利一樣,他們使用的也是分離式冷凝器。因此,顯然這兩家企業都侵犯了瓦特的專利權。 博爾頓和瓦特對霍恩布洛爾和馬伯利的這場官司,於1796年12月由首席法官艾爾勳爵審理,其結果同布爾的那一案件一樣,陪審團也確認瓦特的專利權受到了侵犯。這樣一切都取決於這項專利權的有效性了,為了在這一點上進行試探,霍恩布洛爾和馬伯利以原判錯誤為由要求進行複審。最後這場實力較量,是於1799年1月在高等法院進行的,其結果由4名法官一致裁定了這項發明專利的有效性。這場為時6年、代價高昂的法律戰,就這樣結束了。然而要是瓦特的專利在當初不用那樣的措詞,那就不會有這場曠日持久的官司了。 這當然不是瓦特的過錯,因為他本來是打算要提交一份申請專利的詳細說明書的,但是他的朋友威廉·斯莫爾和馬修。博爾頓勸阻了他的這種做法。正是他們曾錯誤地說服了他,在專利說明書中只對原理加以說明,而對他打算怎樣把這些原理運用於發動機的製造則不做任何說明。在他後來領取發明專利時,瓦特沒有再出這種差錯。但是在這場長期的官司中,利害攸關的是他最初的發明專利,在很多人看來,博爾頓和瓦特能夠打贏這場官司是極其幸運的。事過25年後,有一位專利法專家兼蒸汽機權威約翰。法裡,曾做了如下的結論: 根據法院在審理其他案件時的普通慣例,瓦特先生的發明專利應該廢除,因為他的申請專利的說明不充分,它只是提供了一系列作用原理的定義,而沒有描述應用這些原理的方法。肯定無疑的是,要不是由於許多科學家作證,支持這份申請專利的說明書,說明照他們看來它是充分的;要不是由於瓦特式發動機的優越性在當時已經得到公認,並且在那些訴訟中,已經取得了有利於他的判決的話,那麼,按照法院在審理其他同類案件的通常慣例,瓦特的發明專利權是不能單單作為一個法律問題而成立的。 當最後打贏這場官司的消息傳到索荷鑄造廠時,人們喜不自勝,並放禮炮以示慶祝。小詹姆斯·瓦特得意洋洋地寫道: 派出你們的哀樂隊並讓它去向猶大王國宣告吧:大尼尼微政權垮臺了,讓那裡舉國上下都披麻戴孝去懺悔吧!把這件事在加思城裡宣揚出去,到阿什克倫的街頭巷尾去談論吧。馬伯利和他所有的主子們都被打得落花流水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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