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名人傳記 > 我是如何弄垮巴林銀行的 | 上頁 下頁 |
七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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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就此罷休,不再努力了。我想開始自己的獄中服刑生活。我知道他們提出的所有法律論點都是對的,我也知道自己肯定是要返回新加坡了。德國人幹嘛為了我一個人把自己和新加坡的貿易關係弄僵了?SFO幹嘛又冒險審判一次財政詐騙案,又有可能打輸官司?誰都想要我走,除了新加坡還有什麼吏好的地方呢? 新加坡方面於十月十七日公佈了有關巴林銀行破產的報告。我根本沒認為這個報告會比英國的報告好些,無非是對我這個替罪羔羊大加批判。但我卻大錯特錯了。我翻了一下開頭的幾頁,裡面有事件發生的時間表,還有一串縮寫和解釋說明,讀到第五頁時,我精神為之一振。 「巴林集團提供了許多說明來解釋88888帳戶是蓄意逃避檢查的。但是,我們不能接受他們的觀點,我們不認為88888帳戶是他們一無所知的未經授權的帳戶。我們的觀點是,巴林集團的管理人士或是知道或是應該知道當時88888帳戶的存在以及在此帳戶下進行交易活動所導致的損失。」 我越來越高興了,便接著往下讀: 「巴林集團倫敦結算部知道,或應該知道,附加保證金構成了巴林銀行對客戶所發追加保證金的分類帳目。但是巴林集團倫敦結算部卻宣稱它從未使用過保證金提供單這一簡單的一頁紙的文件來解決不一致平衡金問題。」 我本來自己可以那麼寫——過來的這兩年裡我一直擔心這一點。我從來就沒有相信過,這種簡單的資金不一致沒被解決。 新加坡方面也嚴厲批評了巴林集團內部帳目審查系統:「實際上,內部查帳報告並未發現新跡象。從一開始,巴林集團就知道李森先生具有雙重角色,他既是前臺辦公室主任又是後方辦公室主任。內部查帳報告主要用於重新審視這一點。但是,巴林集團仍然我行我素。」 這個報告其實開始著眼關注於高級管理部門的角色,特別是在描述丟失的七十七億八千萬日元的那一段中。 「巴林集團沒有一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何一個階段中間問及李森先生是如何以及從何處獲得這七十六億八千萬日元來完成這種未經授權的支付……」後來,報告又提及一些個人的事:「諾裡斯先生和巴克斯先生兩人都否認自己曾參與任何計劃淡化事情的重大影響或是妨礙有關此事的單獨調查。但是,我們不能接受他們這種否認。」 看見他們使用「但是」一詞,我心裡有一些溫暖。 報告的結論如下: 「回顧一下這件事,有一件事是可能的,巴林集團如果九五年二月之前及時採取行動那他們有可能避免倒閉的命運。 截至九五年一月底,儘管已造成重大損失,這些也只是最終損失的四分之一。」 「如果說巴林銀行管理人士直到破產之前仍然不知道有關88888帳戶之事,那只能說他們一直在逃避事實。銀行倒閉之後,諾裡斯先生,也就是巴林集團的高級主管,他認為李森先生的行為對巴林集團影響很小(或沒影響),但卻產生了良好回報,這是不可信的;而且在我們看來表明說話人對市場現實的無知程度,故而缺乏可信度。」 我坐在牢房中的小床上,背靠著牆。在這過去的六個月的牢獄生活中,我第一次不再羡慕巴林集團其他經理們的自由了,他們一定也覺得糟透了。也許他們反而羡慕我了——我乾脆就承擔了一切。我是做過詐騙案,被人抓起來現在即將服刑,而且我還會在新加坡服刑,這不過是因為SFO沒主見。但這又怎樣呢?我將承受這些事情,翻開又一頁生活,把往事拋在身後。 但是這些巴林集團的經理們卻被人斥責為粗心大意、無知,而且他們還得忍受這些。在牢房裡生活唯一的好處是,在此服刑是一種懲罰,結束之後你就又返回生活之岸了。但是即便假設這些巴林銀行的經理們依舊像從前一樣,去格萊尼包尼上班,去見朋友——他們卻被限於沉悶窒息的生活情調中。 我必須學會接受自己的罪行並讓它們成為往事。但是那些人被新加坡檢察官們說成是「粗心大意、漠視事實、完全無知」。 新加坡的記者們對彼得·諾裡斯的評價是:「我們不接受諾裡斯先生對事實的解釋。這也就是說諾裡斯先生並不誠實他們對詹姆士·巴斯的評價是:「在我們看來,巴克斯先生的證據是他發誓證明真實的。 但從實物上來講仍然是虛假的,這樣,得出的結論對他反而不利。」 有關西蒙·瓊斯的說法是: 「瓊斯先生對SIMEX的兩封信的態度反映出他的令人不能接受的漠然程度。我們不理解瓊斯先生身為巴林銀行財政主管何以草草簽署李森先生寫給SIMEX詢問李森先生本人活動信件的答覆,而他也沒有單獨仔細地調查此事。」 被抓後我第一次覺得我寧願為了自己所幹的事去失敗而不願為了他們幹過後的事去失敗。身陷大牢,我卻比他們更開心,因為他們正在家裡整理著自己早已破碎不堪的聲譽,而且心裡也明白自己的朋友們在背後談論些什麼。滾他們的蛋!我這麼想。我能夠面對我所有的家人、朋友,並直視他們的眼睛,我不用隱藏什麼;在這意義上說,我是自由的,我將會走出監獄再投入新生活。他們卻會永不安寧,參加每一個雞尾酒會都會有人在背後指指點點說:「那是彼得·諾裡斯……那是詹姆士·巴克斯……」他們也清楚誰都覺得他們很蠢。我會洗心革面——我肯定再也不會重蹈前轍了。但他們卻永遠無法改正新加坡報告中對他們所做的批評。 十月二十九日,在法庭允許我上訴延遲引渡的上訴期限到期之前,我宣佈自願返回新加坡。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一,我接到通知,我四十八小時後離開德國。 ◎後記 尼克·李森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二被逮捕,並遣送到新加坡拘禁。 十二月一日星期五,他因兩項欺詐罪俯首認罪。 十二月二日星期六,尼克·李森被判六年半的有期徒刑,他目前正在新加坡塔那梅拉監獄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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