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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


  對松下幸之助來說,這一問題完全出乎他的預料之外。

  松下幸之助一方面對山本武信的見著權利就不肯讓步的做人態度感到憤慨;另一方面山本武信卻完全是代表傳統的大阪商人的特性,對他信念堅強、「擇善固執」、無所顧慮的精神,暗中深深佩服。但相比之下,松下幸之助雖一再企盼兩人能夠圓滿解決此問題,結果都只有使他困惑、失望,反倒痛感找不出任何對策的自己,真是太無能力了!可是,天下事往往出人意外,儘管新產品炮彈型車燈遭遇了代理商方面掀起的一場難以解決的紛爭,在銷售市場上卻愈發博得好評。

  銷售出去的數量,一天比一天增加。為了應付這種趨勢,松下電器廠於1925年1月,在大開街四段地方,專為裝配車燈而著手建設第二工廠,3月間,該廠落成,有關製造車燈的機械設備全部移往新工廠。

  事業雖然這樣盡如人意地發展,但松下幸之助內心的苦惱卻在與日俱增。

  由於炮彈型車燈生產數量增加,大阪府地區代理商山本商店和各鄉鎮地方代理店之間,利害衝突日益加劇,急需早日謀求解決之道。關於解決的方法,在以前的代理店會議上,已列入議程,即松下電器製造廠和山本商店兩方關係必須重新研究調整,並且已迫在眉睫,無法再拖延。

  這一年的4月,松下幸之助和山本商店的老闆正式開始交涉,松下幸之助從各方面來考慮這一問題的結果,原則上決定委託山本商店為全日本的總代理商。

  從此,松下幸之助即可聚精會神地做生產方面的工作。

  他這樣作決定,考慮的是松下電器廠是一製造廠,及以前和各鄉鎮地方的代理店曾有訂立代銷合約的經過。

  當他的原則付諸實行時,還要加上若干附帶的條件,所以雙方交涉遲遲沒有進展。也有許多次碰上暗礁,幾乎決裂。到後來總算於1925年5月18日兩人談判妥協,訂立合約,該約有效期限為3年。其內容如下:

  (1)有關炮彈型車燈商標權、專利權,由山本商店以日幣3、2萬元收購。本來一隻車燈的售價是日幣1元4角5分,現在特別減價為1元3角5分,如每個月山本商店負責經銷1萬隻,則三年之間即得到優待共計日幣3、6萬元。

  (2)松下電器製造廠保有車燈和電池製造權,並由松下電器製造廠生產供應。

  (3)松下電器製造廠每月生產車燈1萬隻以上,山本商店要負責銷售至少1萬隻。

  (4)對於各鄉鎮地方的代理店,暫照松下電器製造廠的方針去辦理。

  這合約的內容,完全依據山本商店老闆的構想而訂立,由他以日幣3、2萬元的代價收購商標權及專利權,這足以表示他毫無吝嗇。將來如果貨品推銷不掉。對於賣方來說,每只車燈的權利金即失之過高。

  山本商店一個月負責代銷1萬隻以上,則3年必須承銷36萬隻,所繳納的商標權及專利權的權利金,等於是保證金。但由反面來看,假設將來銷路旺盛,則銷售出去的數量愈多,山本商店愈加有利。所以這次交易實在是耐人尋味。

  由於這一回訂約,松下幸之助深深佩服山本商店老闆經商的卓越才能與處理事務所具有的自信力,因此,更不能不向他表示敬意。

  經過這次同山本商店交涉生意,松下幸之助學到了很多東西。讓他切實瞭解,經商之道須要出奇制勝,勇往直前,敢做冒險的構想;同時也應該有一個徹底的堅強的信念,看准了一宗交易,就不能不貫徹始終,直至達到最後目的為止。這些還不算,更重要的是,一個人的能力見解究竟有限,必須平日多多網羅人才,置於身旁備為己用。松下幸之助與山本武信幾度接觸往來,使他看到山本有大批幕僚人員,為山本先生出謀策劃,取長補短,受用無窮。山本武信能夠在事業上成功,這些輔佐人員竭忠盡職,功不可沒。松下幸之助于感歎之餘,卻有了一番大徹大悟。「見賢思齊」,別人能這樣做,我松下幸之助為什麼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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