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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〇


  伊恩·麥克勞德過早地去世之後。傑弗裡·裡彭負責進行加入歐洲經濟共同體的談判。雖然表面上看來我們有類似的背景——我們都曾擔任過牛津保守黨協會主席,都曾當過律師——但我們兩人的關係從來都不密切。我總是感到他設法用他的人格力量而不是用他的論點的力量來壓倒對手。這可能是由於特德給了他任務,要他在與歐共體談判時儘量爭取到最好的交換條件——而這種交換條件並不總是符合我們最大的長遠利益,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越來越認識到這個問題。

  我的印象是,特德最信任的兩名內閣成員是吉姆。普賴爾和彼得·沃克。他們都對特德忠心耿耿。吉姆在保守黨作為反對黨時是特德的議會私人秘書,而彼得是特德1965年竟選保守黨領袖班子的組織者、吉姆是農業大臣。他的農場出身和紅潤的臉色幫助他得到這一職位。此後,1972年4月,在彼得·卡林頓領導下他擔任保守黨副主席。彼得·沃克熱衷於英國機構的現代化,這一點使得他更接近特德。他不久成為新成立的龐大的環境部的大臣。

  這時,他開始積極推行他的最不受歡迎的地方政府改革,直到我實行『社區稅』時為止。他的改革造成了更嚴重的官僚主義。後來他到了另一大機構,即貿易和工業部。吉姆和彼得都比我年輕,彼得更年輕些。但他們對政府總的方向都有著大得多的影響,儘管他們的政治觀點與我很不相同,他們對特德的忠誠和他們的政治能量都使我欽佩。

  其他內閣成員有蘇格蘭事務大臣戈登·坎貝爾,掌璽大臣兼上議院領袖喬治·傑裡科,威爾士事務大臣和党的主席波得。托馬斯是我在議會中的親密鄰座和朋友,邁克爾·諾貝爾曾一度任貿易和工業大臣。這些成員在內閣的討論中沒有發揮顯著作用。因此,我發現在內閣中只有一個政治朋友——基思。儘管總的說來我與其他內閣成員的關係是客氣和愉快的,但我知道,我們不是意氣相投的朋友。無疑,他們也瞭解這一點。這種情況經常更清楚地表現在偶然的交談和啟發的反應中,而不是在辯論中。由於我在教育部遇到了巨大的困難,所以我不想在內閣中佔據很多戰略據點。

  特德完全控制了內閣,未受到挑戰。他出乎所有人的意料贏得了1970年的大選,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個人人品的競選贏得的。我們瞭解這點,他也一樣。再者,以根本原則為基礎進行辯論是違反他的天性的,而且與他的脾氣格格不入。直到1972——1973年,以及到發生180度大轉彎事件時為止,特德領導下的內閣能夠保持團結,至少部分原因僅僅是由於承認這一點:他是首相,因而有權在執行計劃過程中指望得到支持。然而,一旦計劃本身被放棄而代之以實行總體干涉主義時,氣氛就惡化了。這種惡化並不表現於發表不同意見,而是偶然流露出來的抱怨。我們知道我們陷入了困境。

  第二節 羅爾斯—羅埃斯政策

  儘管1970年夏天和秋天很多困難向我們突然襲來,我們的頭腦中還完全沒有出現憂鬱的想法。事實上,特德·希思、托尼·巴伯、羅伯特,卡爾、約翰·戴維斯等人正以極大的熱情開始實施他們激進的改革方案,而內閣中的其他成員則是熱情的啦啦隊長。

  首先,政府決心著手削減公共開支。(事實上,這是整個1970—1974年期間唯一持續在內閣一級進行審議的一個問題。1973年12月的削減是匆忙進行的,沒有在內閣詳細討論。)討論於7月底開始。大家一致同意的目標是對1974—1975年度的計劃開支淨削減17億英傍,而且特德還散發了一個關於經濟形勢的文件以表明他對這一戰略的承諾。削減的開支多半在工業方面,但我已經指出,在教育部內在開支問題上也會有一場戰鬥。投資補貼取消了。工業改組公司將關閉。飛機和航天工程將受到最嚴格的審查。甚至耗資巨大的協和式飛機項目,主要由於歐洲政策的原因,也要暫緩執行。這是一項大規模的自由市場經濟項目。這樣在10月份就有可能制定一項減稅預算。根據該預算,標準所得稅率比原來的一英鎊收8先令3便士(折合新市約為41便士)降低了6便士,並且從下個財政年度開始對公司稅進行削減。

  我們經濟計劃中的另一重要環節也毫不遲疑地提了出來——勞資關係法案。該法案的框架已經是大家熟悉的了:這是我們作為反對黨時制訂出的最詳盡的政策的一個領域,而且早在1968年我們就發表了我們的方案。它試圖雄心勃勃地、全面地為勞資關係提供一個新的基礎。其主要原則是,集體談判達成的合同在法律上應當是強制性的,除非參加談判各方做出其他決定,而且歷史上工會在民事訴訟中享有的豁兔權應大大縮小,而且只限于那些其章程符合一定最低標準的工會(『註冊工會,)。

  有關這一法案的案件將由一個新的司法系統即產業法院和法庭來處理,其上級機構為高等法院的一個分支——全國勞資關係法院。該法案也賦予就業大臣新的權力,即當談判破裂時,作為最後的辦法,可要求全國勞資關係法院命令推遲勞工行動,最長為60天的「冷卻時期」——或要求發出有關工人在舉行罷工前須進行無記名投票的命令。

  該法案儘管受到左派方面的敵視,實際上在很多方面對工會運動是積極有利的。在英國的法律中將第一次規定工會享有(或不享有)某種法定的強制性的權利。對不公平的被解雇者也將有法定的保護條款——這在英國法律上也是一條新原則。最後,該法案將廢除過去立法中規定的煤氣、水、電工在合同有效期內罷工為刑事犯罪的條文。

  當時我是該法案的強烈支持者,儘管我對某些特定部分持有懷疑,如對有關重要服務部門的規定。我們大家意識到,前工黨政府在工會和黨內的壓力下,從它為改革工會而提出的「取代衝突」的方案後退了。因此,我們進行必要的改革的決心倍增。

  回想起來,該法案的基本原理是混亂的。它假定,如果工會權力從總體上得到確認,那麼工會就要在勞工行動方面規範它們的會員行為,例如減少未經工會同意的「野貓罷工」,並且以美國的模式有節制有秩序地使用它們的勞工力量。但法案也包括一些加強個人權力而對工會不利的條文。因此,該法案的指導思想一部分是總體主義,一部分是自由主義。

  具體來說有4個缺陷。第一,該法案漏洞百出。如果雇主不承諾協議在法律上不是必然具有約束力,工會就可用拒絕在協議上簽字的辦法有效地躲過了法律制裁。工會還找到了一個有效策略,使該法案企圖改變英國勞資關係的奢望落空——許多工會索性撤銷了註冊,然後繼續我行我素,好象它們仍然享有過去的豁免權。對遭到它們的活動損害的人,不承認他們有權起訴。而且即使在少有的情況下受到起訴,它們也蔑視法庭。

  第二,我們對勞資關係法如何與我們的總體經濟戰略配套還不清楚。我們走向『自願』收入政策的行動——始於被稱為『N—1,的政策八該政策在勞資關係法案提出之前即開始實行——增加了發生工資爭議的機會,並使羽毛未豐的勞資關係法案處於巨大的壓力之下。最終,為了與工會在工資問題上縫縫補補達成交易,勞資關係法案被擱置起來,至少是暗中擱置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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