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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


  第十七章 首席法官

  我們就像瓦爾特·司各特自己在他的下一本書中所做的那樣,從路易十一的法國再回到他的蘇格蘭。威廉·萊德洛建議司各特寫一本有關與他同時代的梅爾羅斯的人和事的書。一貫讚賞珍妮·奧斯丁作品的司各特經常反復閱讀她的作品,默讀或給家人誦讀,他對她的崇敬在他的一篇日記中有如下反映,不知為什麼人們非常喜歡引用這篇日記:「據我看,這位年輕的女士具有舉世無雙的描寫陰謀詭計、內心感情和各種類型的日常生活的才能。寫些誇大鋪張、崇尚詞藻的作品,這我也會,現在還健在的文學家中的任何一位也會;可是要我以這樣細緻的筆觸把這些平凡的事情和人物,刻畫得如此惟妙惟肖,我實在辦不到。」

  在吉爾斯蘭他結識了典型的療養地的療養者,立刻就在長篇小說《聖羅南之泉》中努力塑造這些小療養地的社會氣氛,並把情節的發生地點搬到了特維德河畔。此書於1823年12月,在《昆廷·達沃德》問世後七個月,交給讀者評判。司各特只有在寫使他感興趣的東西時,他才不負其作家之稱。上流社會的習俗只有像在奧斯丁的《愛瑪》或《傲慢與偏見》中出現的那種樣子,才能使司各特感興趣。在他的小說中被出色地刻畫的人物梅格多茲和塔奇伍德對具有這些習俗的社會是格格不入的,因此他對療養地的生活方式的描繪是不出色的。而由於他與狄更斯不同,並不具有可以溶化到情節中去的多情善感的特點,所以小說的戲劇性也就不足憑信。

  這本書使英國讀者很失望,但是卻使作者的同鄉很高興。因納萊頓的居民狂歡起來,他們從小說所描繪的地形中立刻就認出了同自己的故鄉直接相似之處,並且要求把上帝所遺忘了的他們的泉改名為聖羅南泉。這個小地方很快就出了名。一群群的礦泉水愛好者紛紛乘坐輕便馬車、轎式馬車和公共馬車到這裡來。這裡的街道和旅館迅速地改名為「阿博茨福德」、「威弗利」、「瑪密恩」等。每年舉辦有舉重、擲鏈球和射箭項目的聖羅南邊區運動會,特維德河畔的因納萊頓重複了埃文河畔斯特拉特福的命運:文學給它帶來了金錢,但是毀壞了它的美麗的容貌。

  幾年以後,這座小城變得富裕、著名、興旺,並在相當程度上令人厭惡。

  在愛丁堡根據這本書改編的戲演出得很成功。

  作為塞爾寇克郡首席法官,司各特常常不得不與如果不是完全失掉自製力,那也准是「精神有點不正常」的人打交道。他要處理許多造謠中傷的案子,他花不少時間來規勸那些好打官司的人變聰明些。他曾堅決勸說一個人不要向法院起訴親兄弟,並用聖經上的有關受了欺侮要寬容的聖訓來提醒他。原告人說:「我沒有讀過聖經嗎?我已經讀過多少遍了,我已經七七四十九次寬恕他了,現在讓他寬恕我吧。」司各特言行一致。當他自己成為竊賊的受害者時,他對他們也是寬容的。有一次在紐瓦克,在去野餐的路上,有人從他那裡偷走了裝著所有旅伴的早餐的籃子。兩個星期後小偷把籃子還回來了,叉子、刀子、盤子、螺旋拔塞器都整整齊齊地包著,並和一張字條放在一起:上面寫著:「我希望,瓦爾特爵士會原諒我偷了您的籃子,並請相信,籃子裡的東西使我高興了整整五天。」司各特說,小偷是個誠實的人,並想同他見面,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獎勵他把偷的東西還回來。

  在蘇格蘭,郡法庭的作用與英格蘭的郡法庭的作用大體一樣,不過也有一個重要的差別:除了民事案件外,前者還有權審理刑事案件。司各特從1799年12月直到去世始終是塞爾寇克郡的首席法官。由於司各特的大部分時間都是在愛丁堡高等法院院秘書的崗位上度過的,因此他的首席法官職責常由副首席法官、他的朋友查爾斯·厄斯金代理。1825年厄斯金去世,司各特任命自己的親戚賴伯恩的威廉·司各特擔任此職。

  首席法官本人並非一定要住在塞爾寇克,因此法庭事務基本上是由他的副手處理的;然而司各特有時也出庭,親自聽取重要案件的證詞,並且幾乎不漏過聽取刑事案件。其他案件的審理記錄則送到他的家裡。他仔細審閱記錄,做出深思熟慮的結論,再把記錄退還副首席法官。出席有時在傑德堡開庭的巡迴法庭也是他的職責。在出席過這樣的一次巡迴法庭後他寫道:「昨天開庭仔細審理兩個不幸的男孩偷乾酪頭的案件,竟能拖幾個小時。」

  司各特的判決書的特點是公正、輕罰,並具有調解精神。他甚至不判處罰金,如果不這樣做也可行的話。如果他與一方有親戚關係,他則拒絕審理這場訴訟,並把案子交給自己的副手。無論是友情(有一次他曾判決過詹姆斯·霍格),還是從上面來的壓力都不能對他的判決施加影響:他認為林務區長巴克柳公爵企圖「以審訊來折磨」

  被控偷獵的某個牧人是有罪的。司各特總是對工人比對主人表現出更多的好感。當幾個年輕人毀壞了巴克柳領地上的樹林時,司各特保護了城裡人的利益。公爵決定對外人關閉他的領地,但是司各特勸止了他,說服了他不能強迫全城的人為一小撮犯罪分子付出代價。他給巴克柳寫信說:「我認為,我們的直接職責就是儘量造福……而且要相信上帝(他能用自己的仁慈使投放到地裡的種子成熟),我們的善行不會徒然無益,而遲早是會結果的,對此我們也不會感到後悔。」

  這就是司各特在履行自己捍衛法律職責時的主導思想。但是,當強烈的政治情緒使一些人產生粗暴的行動或造反的時候,他就無情地執行紀律。在一次充滿狂暴情緒的選舉之後他寫道:「如果再發生這樣野蠻的越軌行為,我就嚴厲地懲辦搗亂分子,不管他們屬￿什麼黨。」充滿著微不足道的案件——偷獵、盜竊、誹謗的單調局面常常被兇殺、血親相奸、強姦或者其他同樣重大的罪行所打破;但是司各特卻主要致力於調解由於受到微不足道的委屈而開始爭訟的各方。

  下面就是他審理的一場典型的荒謬訴訟的例子。

  一支有市法官也參加的莊嚴遊行隊伍一年一度地越過市區的邊界。

  每年慶祝共同外出的節日都是在和諧一致的氣氛中進行的,但是在1804年裁縫社團拒絕參加集體的遊行隊伍,並聲稱第二天自己組織遊行。市法庭頒佈了禁止這次遊行的決定。裁縫們不承認這項決定,並組織了自己的遊行隊伍,然而在此次遊行過程中某個名叫安德魯·布朗的幫工向旗手猛撲過去,奪過他手中的旗,「把旗撕得不能再接著打了」。社團首領向法院控告安德魯,要求他或者購買新旗,或者付給舊旗賠償費20英鎊。安德魯為自己申辯說,他是遵照法庭有關禁止遊行的決定行事的,所以他不能對毀旗負任何責任,何況那面旗連所要求賠償的錢數的四分之一也不值,「因為這是一塊破舊不堪,盡是窟窿和補丁的抹布。」裁縫們提出堅決的抗議,斷言他們的旗幟是塞爾寇克最好的旗幟之一。司各特做出決定,讓安德魯·布朗補好撕破的地方。然而,這項決定並沒有使裁縫們感到滿意,他們請求首席法官重新審理此案,添枝加葉地詳盡描述自己旗幟的無比美觀,並且企圖證明,借助針線無論如何也不能恢復旗幟的原狀,因為旗幟被撕成這種樣子,以至打了補丁會使它極其難看。司各特「重新審理」了案子,並做出了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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