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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


  8.律師生涯

  1952年12月,曼德拉在取得合格的律師證書後決定與奧立弗·坦博共同開辦一個律師事務所。

  儘管在英國關於律師的醜聞不少,在美國對律師的評價甚低,然而在當時的南非,黑人律師則是人數極少而又備受尊重(當然是受黑人尊重)的職業。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黑人律師微乎其微。第一個有資格出席高等法庭的黑人律師是艾爾弗雷德·曼傑拉,他是由英國倫敦的林肯法律協會授予的律師資格,並在英國工作過。他於1910年回到南非,經過一番曲折,成為南非最高法院的初級律師。由於他多次成功地為非洲人辯護,生命幾次受到威脅。第二位黑人律師則是曾任非洲人國民大會主席的塞姆博士。他是在哥倫比亞大學受的教育,又在英國受過訓練,亦於1910年回到南非。1916年,他開始與曼傑拉合辦律師事務所並為斯威士王國充當律師。1928年,哥倫比亞大學正式授予他法學博士稱號。第三位非洲,人律師蒙基奧也是在英國倫敦的林肯法律協會受的訓練。自這以後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幾乎無人進入黑人律師隊伍。這其中的原因是不難推測的。

  首先,很少有非洲人知道律師職業是對黑人開放的。在他們看來,律師只是白人專有的職業。其次,學習法律需要花一大筆錢,這是因為除了交納一般的學雜費外,見習期間還需交納保證金。第三,即使這些錢都能交得起,亦很少有白人律師願意雇黑人法律學生當見習生,這又使很多有能力的非洲人望而卻步。更重要的是,由於種族歧視的規定,完成學業後能否順利地開業亦是個問題。難怪在1946年的一次統計中,黑人教師有13953人(主要是小學教師),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秘書總共才23人。

  儘管困難重重,二戰以來,攻讀法律的黑人學生愈來愈多,曼德拉就是這批人中的一個。這也有各種原因。收入頗豐是人們考慮的一個問題。由於各種法律增多,涉及種族關係的指控亦隨之增多。而白人律師一般不願為黑人出庭辯護,這為黑人律師提供了謀生之道。其次是律師的工作性質。它不像教師那樣受種種局限,而是一種相對獨立和自由的職業。而更重要的一點則是律師的社會地位。利奧·庫柏在他的著作《非洲資產階級:南非的種族、階級和政治》中引述了幾位非洲人律師對這一職業的評價:

  這兒也有一種不斷增長的非洲人意識的成份,人們願意找自己種族的人。他們為我當律師感到驕傲,我也是第一個(指德班的非洲人)開始自己營業的。人們總喜歡找自己種族有重要職位的人去處理問題。

  人們想當然地把我當作領袖。他們在大街上和我交談,邀我到他們家去聽我的意見。他們說我的聲望很高……只有我這一階層的人到我家訪問……醫生和律師處在等級制度的最高層。

  律師有很高的聲望。在婚禮上你會發現人們盡力使他們高興,給他們安排的位置也很特殊,人們介紹他們時總是說「某某先生,律師」。

  然而,也有一批立志于黑人解放事業的非洲人選擇律師職業的考慮更多是政治上的。有些是從教師轉而攻讀法律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作為教師,他們參與政治活動將面臨被解雇的危險,如姆達、索布克韋、列特拉卡、莫索朋等人當教師時在《非洲人》雜誌上發表政治文章都只能用筆名,他們後來都轉而攻讀法學,最後成為律師,並在非洲人國民大會中擔任領導職位。也有一些人自始就選擇了律師專業,如曼德拉、喬·馬修斯等。他們都深深認識到,儘管南非的法律充滿了種族主義偏見,但要保護非洲人的生存權利,最好的現實武器仍是法律。只有在法庭上,才能更有力地揭露南非白人政權的種族隔離制度,更有效地教育廣大群眾。

  曼德拉從小就立志要當律師。但按規定他必須先有一個文學學士學位後才能開始讀法律系。他一完成函授學習並取得黑爾堡大學的學位後,就馬上開始讀法學課程。他一直牢記著那位傲慢的哈羅教授的話:「黑人難以成為好的律師」,並立志要做出個樣子來。坦博雖然拿的是理科學士,到約翰內斯堡後亦一邊教書,一邊通過函授學習法學課程。他于1947年在一律師事務所工作,到1952年亦取得了律師資格。

  這時,曼德拉和伊弗林已有了兩個天真活潑的小男孩。大的叫滕比基利,曼德拉和伊弗林親呢地叫他股比。小的叫馬加索,這是為了紀念非洲人國民大會的第二任主席而起的名字。這位領導人為了對白人政權表示公開抗議而將自己用鐵鍊捆在大街人行道的柱子上。儘管曼德拉工作極忙,但他仍儘量爭取在週末抽出一點時間,驅車帶著小孩出去轉一下。他不是沒有注意到,伊弗林已經對他的長期不歸家很有意見,但有什麼辦法呢?他此時已擔任非洲人國民大會全國副主席,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忙了。兩人的感情裂縫在一天天擴大。

  曼德拉與坦博搭檔可以說是天生一對。曼德拉開朗活潑,坦博穩重矜持;曼德拉遇事感情容易外露,而坦博則處理問題更為深沉。「上帝把我們安排到一塊,」曼德拉有時開玩笑地說。在初建律師事務所時,他們遇到了種種困難。首先,是租房子的問題。根據1950年通過的「集團居住法」,南非的白人、非洲人和有色人種(混血人和亞洲人),必須分別居住在不同地區。實際上從1923年頒佈的《土著市區法》起,城市黑人就被逐漸趕到專門為他們劃定的城市郊區。在白人居住區,黑人存在的意義就是提供廉價勞動力。這些劃定區域又稱為「特居地」,不僅距離城市達10至15公里,而且人口掬擠且不衛生。有人是這樣描寫特居地住房的:「房屋既沒有窗戶,也沒有其他透光的洞孔,裡面只有一些可以折起來的木床和鋪在地板上的褥墊。既沒有下水道,也沒有自來水,一些走運的人才有蠟燭或煤油燈。」在這種環境中開設律師事務所是不可想像的。同時,在黑人特居地開業等於丟掉了白人主顧,因為白人絕對不可能去那兒,更談不上找到事務所。這在法律業務上無異於自殺。可是留在城區一是不合法,二是沒有白人願意租房子給這兩位黑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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