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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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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爾薩斯在《人口原理》第一版第五章中認為,濟貧法只能使人懶惰、浪費,增加更多的過剩人口,促使糧食價格上漲,勞動力實際價格下降,減低人民的儲蓄能力和儲蓄意願,不是為人類造福,而是給社會帶來不可救藥的弊病。他認為英國的濟貧法往往使人口趨於增長,而養活人口的食物卻不見增加。窮人明知無力養家糊口,也要結婚。所以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濟貧法在產生它所養活的窮人、創造窮人。 人口增加了,而國內的食物不按比例增加,每個人的特許權的價值將降低。分配給每個人的食物數量必將減少,一天勞動所能購買到的食物數量也隨之減少,他們之中必然有更多的人請求救助。因此沒有濟貧法,人民得到的才會多。他公開宣稱:作為一種普遍通行的制度,濟貧法確定是建立在完全錯誤的基礎之上的。 他又認為,濟貧院收容的人一般不能說是最有價值的社會成員,但他們消費的食物卻會減少更為勤勞、更有價值的社會成員本應享有的食物份額,因而同樣也會迫使更多的人依賴救濟為生。如果讓濟貧院中的窮人比現在生活得好,則貨幣分配的這種變化將使食物價格上漲,將更為明顯地使濟貧院外的窮人的生活境況惡化。他還說,下層階級的貧乏是根深蒂固的弊害,非人類智力所能療治。他說應該形成一種風氣,把沒有自立能力而陷於貧困看作是一種恥辱。如果某些人根本沒有可能自立,根本不可能養家糊口,只因可以指望得到教區施捨,便結婚成家,那這些人就是受了不正當的誘惑,不僅會給自己和家人帶來不幸,生活不能自立,而且還會不知不覺地損害同階級的所有其他成員。一個不能養家糊口而結婚的勞動者,在某些方面可說是他所有勞動夥伴的敵人。 馬爾薩斯提出了廢除濟貧法後的緩和社會矛盾的辦法,一是廢除教區法,給予英國農民行動自由,使他們可選擇工作的機會較多、勞動價格降低;二是開發新的耕地,增加農業的產品,降低工資;三是設立濟貧院,收容貧民。濟貧院提供的飲食應該粗劣,其所收容的窮人凡能工作者都強迫工作。1834年英國實行新的濟貧法,實際上是採納了馬爾薩斯的主張。 新濟貧法取消了貨幣和實物救濟,規定貧民只能在設立的習藝所才能得到「賑救」。一切金錢或實物的救濟都取消了,只承認一種方式——把窮人收容到已經在各處迅速建立起來的習藝所裡去。這種習藝所被稱為窮人的「巴士底獄」。那裡的規則,足以嚇退每一個還有一點希望可以不靠這種社會慈善事業過活的人。 為了使窮人只是在萬不得已的時候才去請求救助,馬爾薩斯的信徒們挖空心思地把習藝所變成一處令人望而生畏的地方。在習藝所裡的貧民擔負著繁重的勞動,過著非人的生活。恩格斯當時指出:甚至監獄裡一般的伙食也比這裡好,因此,住習藝所的人為了能夠進監獄,就常常故意犯一點罪。馬爾薩斯認為濟貧法還會使工資普遍降低和很多工人失業。按照馬爾薩斯的看法,維持勞動的基金實際是不變的,工資高低決定於工資基金的多寡,救貧法會助長人口增加,同時使在鄉村靠津貼撫養起來的人口自然並且必然地流行到城市去。勞動的供給超過對它的需求,就會導致降工資。勞動供大於求,要獲得充分就業也是絕對不可能的。 此外馬爾薩斯還從多方面論證救貧法有百害而無一利。他的主導思想是窮人沒有被救濟的權利,貧民是他自身貧困的原因,救濟手段在他們自己手上,而不在別人那裡,政治和社會對此無能為力的。實行救貧法,只會製造更多貧民,使物價上漲,工資下降,社會各階級生活普遍下降,人口增加。由於不具備有效需求,所以也不能刺激生產發展,反而會阻礙生產的發展。因此馬爾薩斯堅決主張廢除濟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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