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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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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爾薩斯的利潤理論,是建立在他的庸俗價值基礎上的一種「讓渡利潤論」。這個理論,從它否定利潤來源於剩餘勞動方面講,是為資產階級的剝削辯護的理論;從馬爾薩斯整個庸俗經濟學體系來講,它是為他替土地貴族辯護的危機學說提供理論前提。 馬爾薩斯對利潤問題的研究是從歪曲利潤的本質開始的。他認為所謂利潤,就是在「國民所得中作為資本的報酬歸於資本家的部分」。他看來,資本家的資本,由於它在生產中幫助了勞動者,對生產起了促進作用,因而必須獲得足夠的報酬,而這個報酬就是利潤,它等於商品的價值和生產這種商品所必需的各種墊支的價值的差額。這個差額同各種墊支價值的比例就是利潤率。商品價值之所以要大於各種墊支的價值,只是由於「為了構成商品的價值,必須在用在商品上的積累勞動和直接勞動上加入不同的利潤量和利潤率」。就是說,由於在勞動生產出來的商品中加入了一個外在的東西,即利潤,因而才使得商品的價值同各種墊支的價值之間形成一個差額(利潤)的。 但問題是商品已經生產出來,作為一個完整的物質形態,這個利潤又是如何加入到商品中去,然後又把它作為利潤再收回來呢?這不是在自己哄自己嗎?當然馬爾薩斯不會這樣去表現他的謬論。馬爾薩斯說的「加入不同的利潤量和利潤率」,是把生產出來的商品按照一個比它本身價值大的價格來出售的意思,或者說,利潤在於商品賤買貴賣,買者購買商品所花費的勞動或物化勞動多於賣者為商品所花費的。 按照馬爾薩斯所說的,利潤既然是由資本對商品實行加價出售的結果,那麼是不是就可以隨隨便便對商品進行加價,達到提高利潤的目的呢?要是不能的話,那是什麼原因決定和影響利潤或利潤率呢?在馬爾薩斯看來,對商品進行加價來提高利潤率要受到種種原因的限制和影響。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兩個,第一是最後投放在土地上的資本的生產力;第二是由於偶然的或通常的供求情況而引起的同一數量的勞動的產品價值的變動。 馬爾薩斯認為,最後投放在土地上的資本的生產力之所以能夠決定和影響利潤率的高低,是由於這種生產力的大小,可以知道在社會總產品的價值中,要用多大一部分來維持雇傭工人的生活,也就是說把工資壓低到什麼程度為宜。同時,這最後投入耕種的土地的資本利潤率,也是一般利潤率的最高限度,馬爾薩斯把最後投放在土地上的資本的生產力,稱為利潤的「限制原因」,它「決定利潤變動的幅度,說明利潤可能上升到多高,下降到多低」,「在任何時期和任何情況下,利潤都不可能超過土地狀況所容許的限度。」 馬爾薩斯把第二個原因,即供求引起產品價值的變動,稱為「調節原理」,它是在「限制原理」的作用範圍內來發揮其影響和決定利潤率的作用的。「限制原理」之所以能影響和決定利潤率,是因為「調節原理」(或供求原理)的作用,引起同一勞動的產品價值的變動。而產品價值的變動,又必然會導致利潤率的變化。 可見,在利潤決定問題上,馬爾薩斯既強調「限制原理」,又強調「調節原理」(供求原理)。他強調「限制原理」是為了土地貴族的利益。他等於在向產業資本家宣佈道:地租的上升和利潤的下降是必然的,是自然規律,是上帝的旨意,你們相信上帝吧,不要為此不高興。而他強調「調節原理」(供求原理)又等於安慰產業資本家:利潤下降你們不要急,你們還可以借助供求原理的作用來提高資本的利潤率,增加自己的利潤。 馬爾薩斯的理論,是極其荒謬的。首先,他關於利潤來源的分析就是十分錯誤的,因為利潤不是來源於流通,而是來源於生產,來源於工人的剩餘勞動創造的剩餘價值。馬克思指出:馬爾薩斯根本不理解的就是商品中所包含的勞動總量和商品中所包含的有酬勞動量之間的差額。正是這個差額構成利潤的源泉。 馬爾薩斯之所以不理解利潤的真正來源,關鍵在於他混同了勞動和勞動力。從前面介紹的工資理論中可以看出,馬爾薩斯把工人出賣給資本家的勞動力看成是勞動,並把工人的工資說成是勞動的價值。因為他認為商品的價值全部都是有酬勞動的價值。這就否定了其中包含的無酬勞動的存在,從而也就否定了利潤的真正來源。馬爾薩斯認為利潤的產生是由於賣者高於商品價值出賣商品.他企圖用價格(即他所說的商品的變動價值)代替價值,把利潤歸結為流通的觀點,來和李嘉圖關於利潤來源於工人的耗費勞動的觀點相對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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