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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


  1934年初,朗創辦了"財富共享協會",其政綱同庫林格的一樣,既含糊又經常變動,但總包括這幾點,即向富人收重稅,私人財產不得超過500萬美元,讓所有人都有最低限度的收入,免費宅基、免費教育、廉價食品、退伍軍人有津貼費。財富共享有著相當大的吸引力。到1935年2月,朗聲稱已有2,700個分會和750萬會員。他在北部和中西部諸州都有無數熱情群眾的支持,他向北部貧苦無助的工人發出了深情的呼籲,他在路易斯安那州之外進行了一次輕便的出擊,就選出了阿肯色州的卡拉韋夫人填補她亡夫在參議院的空缺。吉姆·法利這位高明的預言家認為,朗的選票起碼會超過600萬張。第二次新政中的有些法令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朗的財富共享計劃推動的,如《控股公司法》。1935年7月,朗指責羅斯福抄襲他14歲起草的分享財富的演講,"他今天才變得像我穿童裝短褲時那樣聰明"。來自芝加哥的一封致朗的信道出了當時不少人的心聲:「我投了羅斯福的票,但是看來華爾街是把他弄得暈頭轉向了。我們需要的是有勇氣的人,像您所主張的那樣,向左走得更遠些。」

  1935年春,種種跡象表明,庫林格的爭取社會正義全國同盟與朗的共享財富運動有在政治上"緊密地抱成一團"的趨向。出生于加拿大的庫林格神父不可能成為問鼎白宮的人選,但他能為朗提供強大的支持。」假如再同湯森醫生領導的西部養老金運動參加者和米洛·雷諾率領的反叛農民聯合起來,他們就可能在1936年使民主黨聯盟陷於分裂,而讓一個共和黨人當選。」對此,羅斯福和他的閣員們大傷腦筋,顯示出前所未有的慎重和警惕。他們派出聯邦特工人員前往路易斯安那州,到處核查朗及其信從者可能會有的財務問題等劣跡,以便抓住把柄狠狠打擊。羅斯福在白宮對緊急事態委員會的成員指出:「凡是為朗或者他那幫子人工作的,不許任用,也不許留用!不能有半點含糊!」

  1935年9月8日晚,一個名叫卡爾·O·韋斯的青年醫生在路易斯安那州的州議會大廳刺殺了朗。羅斯福和他的閣員們如釋重負。但是,向他奉獻的鮮花鋪滿了3英畝地,在議會前的綠色草坪上,大約有25萬人來參加這位年僅42歲的領袖的葬禮。他的事業的繼任者傑拉爾德·L·K·史密斯在致悼辭時說:「他是名貴的意大利小提琴,他的琴聲遠出於與他爭鳴的樂鼓之上。」該州的窮人們普遍地受惠於朗的政策,他們淒迷地發問:「他們殺害朗,為的什麼緣故?"30多年後,史密斯說:「不能證明羅斯福總統下令暗殺了朗,但可以證明那些策劃這件事的人都相信殺死朗會叫總統高興。」

  儘管羅斯福的新政政府面臨著來自幾個方面的反對和挑戰,但1934年11月的中期選舉結果表明,羅斯福的聲望及第一次新政仍然大得人心,這使羅斯福對自己的作為更加自信。民主黨在一般預料他們將遭到頓挫的選舉中取得了驚人的勝利。在新的第74屆國會中,眾議院有民主黨322席,共和黨103席,民主黨在參議院奪到了超過2/3的多數(69席),這是參議院歷史上任何一個政黨曾經沒有過的最大超出額,這其中有密蘇裡州的法官哈裡·杜魯門。相形之下,共和黨的州長席位也僅獲得7個,它缺乏具有實質性內容的綱領,並且尚未顯示出任何一位對人民有號召力的全國性領袖。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激進思潮的力量也在這次選舉中充分顯示了出來。進步派或農工黨在眾議院獲取了10個席位。而佔有2/3多數的民主黨議員中也有不少人士站在羅斯福的"左邊",他們大多是以國有制、福利社會或"為使用而生產"為競選綱領而當選的。顯然,新的國會勢必將羅斯福推向比他曾設想和正在設想的遠為激進的方向,與此遙相印證的是更為廣闊的背景——千百萬美國人沒有被政府及其第一次新政所觸及,而受到觸及的人不滿於第一次新政在改革方面的深度——這是羅斯福通過令他震驚的朗、庫林格和湯森等人掀起的運動所瞭解到的國情。

  另外,在第一次新政時期,羅斯福一直對企業界的自我調節機能和合作誠意懷著希望,並屢屢試探企業界對自己的支持程度。可是,到1935年春夏之交,全國製造商協會和商會大都改變了"百日新政"期間的緘默或有限支持的立場,轉而譴責和挑剔新政,並公開和羅斯福決裂。甚至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認為,正是這些缺乏眼界和患得患失的企業界人士把羅斯福推向了似乎是與他們對著幹的強力干預的立場上。然而,最終促使羅斯福放棄政府同企業界合作原則的"中間道路"的原因是,最高法院"9位老人"對《全國工業復興法》的裁決。

  由於在富蘭克林·羅斯福就任總統以前的30多年裡,僅有民主黨人威爾遜當過8年總統,其餘的年份全是共和黨人執政,而經參議院審核同意、唯一有權解釋憲法、終身任職的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由總統創議,這樣就勢必導致美國司法系統主要由共和黨控制的局面。羅斯福上任時面對的9位法官,僅有詹姆斯·C·麥克雷諾茲和路易斯·O·布蘭代斯是威爾遜任命的,而前者早在擔任威爾遜政府的司法部長時就以日趨保守而聞名。後者作為第一個擔任此職的猶太人,素以支持激進事物而享有"人民的辯護律師"之聲名,善於以其「布蘭代斯短箋"將冗長的數據作為確鑿事實來說明法律論點。

  他的自由主義哲學思想典型地體現在1932年"新州制冰公司訴利布曼"案中,他認為本法院有權制止新奇的令人愉快的社會經濟實驗,"但是在行使這一最高權力時,我們必須謹慎,以免將我們的偏見帶入法律原則中。如果我們有理智引導,必須果敢大膽。」但是,他只能與本傑明·N·卡多佐和哈倫·F·斯通構成少數派。另有4位堅信資本主義的自我調整機制、反對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法官構成了多數派。首席大法官休斯和法官歐文·J·羅伯茨一般介於中間。這一情形恰巧應驗了傑斐遜在1個多世紀以前評價聯邦党人時說的話,他們"退據司法機構,從那道防柵發炮,以求轟垮和消除一切共和主義堡壘。」

  從1935年1月7日期,最高法院以授權不當等理由作出了一系列關於新政立法的裁決:石油業不受聯邦政府管制,《全國工業復興法》第9條第3款無效;《鐵路職工退休法》違憲,因為政府不經法律程序剝奪公司財產;《農場抵押法》無效,因為該法不經法律手續剝奪債權人財產;總統無權更換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成員,因為該機構屬￿國會而不是一個行政部門;兩年到期的《全國工業復興法》違憲,且不得延期,因為國會越出州際貿易條款範圍行使權力,而且將過多的權力授予它力所不能及的範圍。即令是最高法院對新政表示支持的兩個事例——黃金和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它所引據的理由也極其狹隘。到了1936年初,最高法院廢除了紐約州《手工業婦女最低工資法》。《農業調整法》也宣佈違憲。此外還有《煤炭保護法》、《城市破產法》等新政立法被宣佈無效。除《全國工業復興法》外,裁決一般是以5∶4或6∶3票作出的。這些裁決範圍之廣預示著它已基本排除了對引起反對的立法加以修正的可能,並且預定了繼續按照自由派的方針制憲立法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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