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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〇


  §第十五章 《新愛洛綺絲》與《民約論》

  盧梭的藝術作品同他的政治思想是不可分割的。

  他的長篇書信體小說《新愛洛綺絲》所描寫的是18世紀法國一位年輕教師聖·普樂和他的女學生貴族小姐朱麗的戀愛故事,與中世紀哲學家阿貝拉爾和他的女學生愛洛綺絲一樣,都是以悲劇結束的。朱麗的父親出於根深蒂固的封建等級偏見,堅決反對把女兒嫁給出身于第三等級的平民知識分子聖·普樂,並強迫她嫁給了貴族德·沃爾瑪。聖·普樂痛苦地離開了朱麗的家。婚後,朱麗向她丈夫坦白了自己的這段戀愛史,沃爾瑪表示對朱麗和聖·普樂的信任,並請聖·普樂回來。朱麗和聖·普樂兩人朝夕相見,她極力克制自己的感情,但內心非常痛苦。最後,當朱麗由於一次意外事故患病瀕於死亡時,她再一次向聖·普樂傾吐了她的從未泯滅過的愛情。盧梭在書中詳細陳述了他的愛情觀:啊,朱麗,你的感情過於豐富了,性情過於溫柔了,真正的愛會貶低靈魂嗎?不,即使由愛而產生的罪惡,也永遠不會妨礙你對真理的崇拜和對名譽的熱忱,因此,愛能使人超於自身之上。

  真正的愛,確實是人類關係中最純潔的東西,而愛的神聖火光將純潔我們的心靈,使我們傾向自然。

  只有愛才能使我們不至於受誘惑,使我們關心被愛的人。

  《新愛洛綺絲》是法國文學發展史上的里程碑,對17世紀浪漫主義文學的興起有很大影響。

  1762年4月,盧梭的政治學代表作《社會契約論》出版。前面我們提到過,盧梭在剛搬入退隱廬時給自己制定的計劃中,首要的一個計劃就是寫一部《政治制度論》,但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完成,只寫了一個引言「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也就是《民約論》,是盧梭思想最深刻,最成熟的著作,也是世界政治學說史上最著名的古典文獻之一。

  盧梭在這部著作中系統地闡述了他的關於國家和法的學說,提出了人民主權的思想。該書一開始就提出了兩句膾炙人口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他們就做得更對。」這種號召人民起來推翻專制統治,建立民主自由制度的信念,貫穿在《社會契約論》全書之中和盧梭的全部學說思想中。他與其他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一樣,認為人類生活在原始社會的自然狀態下是自由平等的;通過社會契約,結合成為國家,放棄自然權利而獲得約定的權利,因而仍是自由平等的。盧梭主張國家主權只能屬￿人民,法律是共同意志的體現。他認為,人民喪失原始的自由,只是由於政府濫用權力,而不是由於社會發展的必然。

  當政府濫用其地位篡奪最高權力時,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普通公民處於暴力統治之下時,他們就有恢復其自然自由的正當權利。在這裡,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同其他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的區別就在於:盧梭主張人民主權,建立民主共和國,而洛克,孟德斯鳩則主張建立君主立憲制,霍布斯甚至主張建立君主專制制度;盧梭主張以革命手段推翻暴政,而霍布斯則反對用革命手段。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強調人民主權是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他認為,國家最高權力只能由國家全體成員的意志構成,它具有兩個特徵。第一,它是不可讓與的。最多權力只能由全體公民行使,而不能由代表行使,因此,立法權只能屬￿主權者。從最高權力不可轉讓出發,盧梭推論出必須放棄人民代議制,代之以全民公決制;第二,它具有不可分割性。盧梭認為,最高權力是全體公民的意志,把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是不正確的。

  他在批評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時曾風趣地說:「我們的政論家們(指孟德斯鳩)既不能從原則上區分主權,於是便從對象上區分主權;他們把主權分為強力與意志,分為立法權力與行政權力,分為稅收權,司法權與戰爭權,分為內政權與外權他們把主權者弄成是一個支離破碎拼湊起來的怪物;好象他們是用幾個人的肢體來湊成一個人的樣子,其中一個有眼,另一個有臂,另一個又有腳,都再沒有別的部分了。」盧梭認為,孟德斯鳩三權分立論的錯誤在於他根本混淆了國家主權與政府這兩個概念。恩格斯曾經指出,盧梭以其資產階級共和主義《社會契約論》,間接地制勝了君主立憲主義者孟德斯鳩。

  盧梭的學說反映了新興資產階級最激進的民主主義思想,是對當時封建統治階級宣揚的國家來之於神,法律是神的意志的神權學說致命的打擊。盧梭的學說對18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積極影響,處在革命時代的各國資產階級都曾把它當作「福音」,在人心中喚起了對自由和平等的熱愛。俄國著名詩人普希金也曾把盧梭推崇為「自由和權利的維護者」。但是,社會契約理論是違反客觀實踐的。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是階級統治的工具。盧梭把國家說成是人們訂立社會契約的結果,把法律說成是超階級的共同意志的體現,實際上掩蓋了資產階級國家和法的階級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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