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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章 當事人變成同事 在納塔耳當律師和在德蘭士瓦當律師不同:在納塔耳有一種一身兼二任的律師,只要取得了辯護士的頭銜,同時也可以當狀師:而德蘭士瓦的情形就和孟買一樣,辯護士和狀師的範圍是有區別的。作為一個律師,他有權選擇充當辯護士或狀師。所以我在納塔耳的時候,已經取得了辯護士的資格,到了德蘭士瓦,又得申請當狀師。因為作為一個辯護士,我不能和印度人進行直接的聯繫,而南非的白種人狀師是不會找到我頭上來的。 不過就是在德蘭士瓦,狀師也可以出庭縣法院。有一次,我在約翰內斯堡的縣法院裡受理一宗案子,發現我的當事人欺騙了我。我看他在證人席中完全站不住腳,所以未經任何辯論我便要求縣長取消這個案子。對方的律師覺得驚奇,而縣長卻很高興。我指責當事人叫我受理一件虛假的案子。他知道我從來就不受理虛妄的案子,當我把這事情向他說明以後,他承認了他的錯誤,而且我有一個印象,就是我請縣長作了不利於他的判決,他並沒有對我生氣。我在這件案子中的行為事實上並沒有使我的業務惡化,倒反使我的工作更加順利了。我還看到我對於真理的忠誠提高了我在同行中的聲譽,而且儘管由於膚色歧視的阻力,在某些案子裡我甚至還贏得了他們的厚愛。 我當律師的時候,還有一種習慣:凡是我所不懂的,我從不隱瞞我的當事人或同事。每當我自己沒有把握的時候,我便勸我的當事人去另請高明;如果他一定要找我,我便要求他讓我去請教別的大律師。這種坦率的態度贏得了無限的好感和當事人的信任。如果必須找大律師商量的時候,他們總是願意承擔費用。這種好感和信任對我的公眾工作大有幫助。 我在前面幾章已經表明,我在南非當律師的目的是為了給僑團服務。即使如此,爭取人們的信任還是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心地開闊的印度人很善於從事掙錢的職業,可是當我勸他們為了自己的權利去嘗一嘗坐牢的滋味時,許多人欣然接受,這與其說是因為他們懂得這樣做是正確的,倒不如說是由於他們對我的信任和好感。 當我寫到這個地方的時候,我的心裡湧現了很多美好的回憶。成千的當事人變成了公眾工作中的朋友和真誠的同事,他們的配合竟使本來是充滿了艱難困苦和危險的生活轉變成美好的生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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